无定额:
莱芜监‖利国监‖河‖康定军‖沙苑监‖太平监‖司竹监‖大通监‖麟‖丰‖永平监‖辰‖沅‖淯州监‖黎‖茂‖威‖剑门关
无榷:
夔‖黔‖达‖开‖施‖涪‖雲安‖梁山‖福‖汀‖泉‖漳‖兴化‖广南东、西两路州军
右《会要》所载熙宁以前天下酒课岁额,以大数为之第等如此,内大郡课多者,除钱之外,又有总绢布之类,不悉录。
止斋陈氏曰:“国初,诸路未尽禁酒。吴越之禁自钱氏始,而京西禁始太平兴国二年,闽、广至今无禁。大抵祖宗条约,酒课大为之防。淳化四年十二月十四日,敕令诸州以茶盐酒税课利送纳军资府,於是稍严密矣。咸平四年五月四日,敕诸州麴务自今後将一年都收到钱,仍取端拱至淳化元年三年内中等钱数立为祖额,比较科罚,则酒课立额自此始,然则藏之州县而已。庆历二年闰九月二十四日,初收增添盐酒课利钱岁三十七万四千一百三十馀贯上京,则酒课上供始於此,从王琪之请也(今户部所谓王福部一文添酒钱是也)。熙宁五年正月四日,令官务每升添一文,不入系省文帐,增收添酒钱始於此,则熙宁添酒钱也。崇宁二年十月八日,令官监酒务上色每升添二文,中下一文,以其钱赡学。四年十月,量添二色酒价钱,上色升五文,次三文,以其钱赡学,则崇宁赡学添酒钱也(五年二月四日,罢赡学添酒钱)。政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令诸路依山东酒价升添二文六分,入无额上供起发,则政和添酒钱也。建炎四年十一月十二日,曾纡申请权添酒钱。每升上色四十二文,次色十八文,以其钱一分州用,一分充漕计,一分提刑司椿管,则建炎添酒钱也。绍兴元年五月六日,令诸州军卖酒亏折本钱,随宜增价,不以多寡,一分州用,一分漕计,一分隶经制。前此酒有定价,每添一文,皆起请後行之,至是,州郡始自增酒价而价不等矣。十二月十八日,令添酒钱每升上色二十文,下色十文,一半提刑司椿管,一半州用。三年四月八日,令煮酒量添三十文作一百五十文足,以其钱起发。五年闰二月二十三日,置总制司。六月五日,令州县见卖酒务,不以上下,每升各增五文,隶总制,而总制钱始於此。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令卖煮酒权增升十文,以四文州用,六文令项椿管赡军,是为六文煮酒钱。七年正月二十二日,令诸州增置户部赡军酒库一所,以其息钱三分留本州充本,馀钱应副大军月椿,无月椿处起发,是为七分酒息钱。八年六月十日,令两浙诸路煮酒增添十文足,并蜡蒸酒增添五文足,内六文隶总制。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以都督府申请,权添煮酒一十文,内四文木州糜费,六文三省、枢密院椿管,激赏库拘收,是为六分煮酒钱。而又有发运司造舡添酒钱,每升上色三文,次二文;提举司量添酒钱,不以上下色,升一文。盖不知所始。绍兴十一年二月八日,并为七色酒钱,隶经制,而坊场名课亦数增长,与蜀之折估不与焉,则绍兴添酒钱也。酒政之为民害至此极矣,不可不稍宽也。”
仁宗时,河北酒税务有监临官,而转运司复遣官比视岁课,浸以侵民,诏禁之。既而又请场务岁课三千缗以上者,以使臣监临,帝曰:“岁入不多而增官,得无扰乎?”乃诏岁课倍其数,乃增使臣。时天下茶盐酒税岁课有比年不登者,诏取一岁中数别为额,後虽羡溢,勿复增。
嘉祐初,又诏酒税场务毋得抑配人户,苛阻商旅,求羡馀以希赏。
乾兴初,言者谓天下酒课月比岁增,无有艺极,非古者禁群饮、教节用之义。遂诏乡村毋得增置酒场,已募民主之者期三年,他人虽欲增课以售,弗听;主者欲自增课,委官吏度异时不致亏负,然後上闻。既而御史中丞晏殊请酒场利薄者悉禁增课,从之。
初,酒场岁课不登,州县多责衙前或五保输钱以充其数。嘉祐、治平中,数戒止之,又诏蠲京师酒户所负麴钱十六万缗。
皇祐中,酒麴岁课合缗钱一千四百九十八万六千一百九十六,至治平中,减二百一十二万三千七百三,而皇祐中,又入金帛、丝纩、刍粟、材木之类,总其数四万七百六十,治平中,乃增一百九十九万一千九百七十五云。
英宗治平四年,诏江南近复村酒场抑民市酒者罢之。
神宗熙宁四年,三司承买酒麴坊场钱率千钱税五十,储之以禄吏。七年,诸郡旧不酿酒者,许以公使钱酿之,率百缗为一石,溢额者论以违制律。
崇宁二年,知涟水军钱景允言建立学舍,请以承买醋坊钱给用。诏常平司计其无害公费乃如所请,仍令他路准行之。
先是,元祐初,臣僚请罢榷醋,而户部以为本无禁文,命加约束。至绍圣二年,翟思请诸郡醋坊日息用度之馀,悉归之常平,以待他用。及是,景允有请,故令常平司计之。
宣和六年,户部奏诸路增酒钱,请如元丰法,悉充上供,为户部用,毋以入漕司。从之。
高宗建炎三年,张浚用赵开总领四川财赋。开言蜀民已困,惟榷酤尚有赢馀,遂大变酒法:自成都始,先罢公帑卖供给酒,即旧扑卖坊场所置隔酿,设官主之,民以米赴官自酿,每斛输钱三十,头子钱二十二。明年,遍其法於四路,於是岁迎增至六百九十馀万贯,凡官槽四百所,私店不与焉。於是东南之酒额亦日增矣。
四川制置使胡世将即成都潼川府、资普州、广安军创清酒务,许人户买扑分认,岁课为钱四万八千馀缗。自赵开行隔槽法,所增至十四万六千馀缗(绍兴元年额),及世将改官监,所入又倍自,後累增至五十四万八千馀缗(绍兴二十五年额),而外邑及民户坊场又为三十九万缗(淳熙二年额)。然隔槽之法始行,听民就务槽酝卖,官计所入之米而取其课,若未病也。行之既久,酝卖亏欠,则责入米之家认定月额,不复覈其米而第取其钱,民始病矣。
中兴後,增添酒价钱入漕计及总制司本末,见前止斋论。
绍兴十三年,诏淮东总所酒止於元置州军,淮西总所止於建康,扬州止於本州,不於别州县村镇添置,其有添置及诸军开沽,并与停闭。
十五年,罢夔路酒禁。夔旧无酒禁,为场店一百四十馀所,建炎末增至六百馀所,约增额钱四万二千九百馀贯,然土荒人少,不以为便。至是,宣抚司与转运司对数补填,遂弛其禁。十二月,诏南北十一库并隶左右司,充赡军激赏酒库。
二十一年,诏诸军买扑酒坊特许依旧监官赏格。四万、三万贯以上场务,增及一倍,减一年磨勘,以下者递赏有差。
乾道间,又诏诸酒库除本任旬发窠名钱外,能补纳前官拖欠者,各有赏劝。又诏十万贯以上场务酒官,任满与减四年磨勘,馀等第推赏有差。
二十五年,罢逐路漕司寄造酒。以侍御史汤鹏举言诸州县寄造,不支本钱,专用耗米,始於李椿年,甚於曹泳故也。
三十年,以检点措置赡军酒库改隶户部既而户部。侍郎邵大受等言:“岁计赖经、总制,窠名至多,今诸路岁亏二百万,皆缘诸州公使库广行造酒,别置店沽卖,以致酒务例皆败坏。”乃诏户部行下提刑司检察诸州,将违法酒店日下住罢,其诸州别置酒库如军粮酒库、防椿库、月椿库之类,并省务寄酒及帅司激赏酒库,应未分隶经、制钱去处,并日下立额分隶,补趁亏额。
三十一年,殿帅赵密以诸军酒坊六十六归之户部(又见九年),同安郡王杨存中罢殿岩,复以私家扑酒坊九处上之,岁通收息六十万缗有奇,以十分为率,七分起赴行在,三分应副漕计。盖自军兴以来,诸帅擅榷酤之利,由是,县官始得资之以佐经费焉。
乾道元年,以浙东、西六十四所拨付三衙,分认课额,岁付左藏南库,输馀钱充赡军器等用。五年,三衙以酒库还之户部。
孝宗兴隆二年,右正言晁公武言:“私酒、私麴有禁法也,未闻有犯糯米之罚者,乞行禁止。”
二年,臣僚言:“赣州并福建、广南等处,以烟瘴之地,许民间自造酒服药。小民无力酝造,榷酤之利,尽归豪户。乞将所造酒经官税毕,然後出卖,其税钱椿发行在。”从之。
八年,详定敕令所以知常德府刘邦翰言:“湖北之民困於酒坊,至贫之家,不捐万钱则不能举一吉凶之礼。乞将课额令民随产业均纳,其酝造酤卖听民便。”然以酒课均分民间,即是两税之外别生一税,他日渔利之臣仍旧酤榷而此税不除,反为民害,乃检《乾道重修敕令》,禁止抑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