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诰》:“文王诰教小子,有正有事,无彝酒。越庶国,饮惟祀,德将无醉。”矧汝刚制於酒,厥或告曰:‘群饮。’汝勿佚,尽执拘以归於周,予其杀。又惟殷之迪诸臣惟工乃湎於酒,勿庸杀之,姑惟教之。

东坡苏氏曰:“自汉武帝以来至於今,皆有酒禁,刑者有至流,赏或不赀,未尝少纵,而私酿终不能绝。周公独何以能禁之?曰:周公无所利於酒也,以正民德而已。甲乙皆笞其子,甲之子服,乙之子不服。何也?甲笞其子而责之学,乙笞其子而夺之食。此周公之所以能禁酒也。”

《周官》:萍氏掌几酒、谨酒(几者,几察酤卖过多及非时者。谨者,使民节用而无彝也)。

汉文帝即位,赐民餔五日(餔,布也。王德布於天下,合聚饮食为餔)。

汉兴,有酒酤禁,其律:三人以上无故群饮酒,罚金四两。

十六年九月,令天下大餔。

後元年,诏戒为酒醪以靡榖。

景帝中元三年,夏旱,禁酤酒。

後元年,夏,大餔,民得酤酒。

武帝天汉三年,初榷酒酤。

昭帝元始六年二月,诏有司问郡国所举贤良文学民所疾苦,乃罢榷酤官。从贤良文学之议也。令民得以律占租,卖酒升四钱。

颜氏曰:“占谓自隐度其实,定其辞也。武帝时赋敛烦多,律外而取,今始复旧。”

公非刘氏曰:“罢酤、占租、卖酒钱,共是一事。以律占租者,谓令民卖酒,以所得利占而输其租矣。占不以实,则论如律也。租,即卖酒之税也。卖酒升四钱,所以限民不得厚利尔。《王子侯表》,旁况侯殷坐贷子钱不占租,皆免侯,义与此占租同。”

先公曰:“按:‘租’字古时恐以为钱货所直之名。如《食货志》贾谊谏:‘法使天下公得雇租铸钱。’颜注‘雇佣之直,或租其本’是也。”

王莽篡汉,始立法,官自酿酒卖之。

义和鲁匡言:“山泽、盐、铁、钱、布帛、五均赊贷,斡在县官,唯酒酤乃独未斡。《诗》‘曰无酒酤我’,而《论语》曰‘酤酒不食’,二者非相反也。夫《诗》据承平之时,酒酤在官,和旨便人,可以相御也。《论语》孔子当周衰乱,酒酤在民,薄恶不诚,是以疑而勿食。今绝天下之酒,则无以行礼相养;放而亡限,则费财伤民。请法古,令官作酒,以二千五百石为一均,率开一卢以卖(如淳曰“卢,肆地。”臣瓒曰“卢,酒瓮也。”师古曰“卢者,卖酒之区也,以其一边高,形如锻家卢,故取名耳。”)雠五十酿为准。一酿用粗米二斛、麴一斛,得成酒六斛六斗。各以其市月朔米麴三斛,并计其贾而参分之,以其一为酒一斛之平。除米麴本贾,计其利而什分之,以其七入官,其及糟酨灰炭(酨,酢浆也,才代反)给工器薪樵之费。”羲和置命士督五均六斡,郡有数人,皆用富贾。洛阳薛子仲、张长叔,临菑姓伟等(姓姓名伟也)乘传求利,交错天下。因与郡县通奸,多张空簿,府藏不实,百姓愈病。莽知民苦之,复下诏曰:“夫盐,食肴之将;酒,百药之长,嘉会之好;铁,用农之本;名山大泽,饶衍之藏;五均赊货,百姓所取平,卬以给赡;铁布铜冶,通行有无,备民用也。此六者,非编户齐民所能家作,必卬於市,虽贵数倍,不得不买。豪民富贾,即要贫弱,先圣知其然,故斡之。每一斡为设科条防禁,犯者罪至死。”奸吏猾民并侵,众庶各不安生。

东汉和帝永元十六年,诏兖、豫、徐、冀四州雨多伤稼,禁酤酒。

顺帝汉安二年,禁酤酒。

桓帝永兴二年,以旱蝗饥馑,禁郡国不得卖酒,祠祀裁足。

汉末,曹操表奏酒禁,孔融争之。

赵石勒以民始复业,资储未丰,重制禁酿。行之数年,无复酿者。

致堂胡氏曰:用兵以食为尤急,故禁酒,为其糜米榖也。而後世当尚武之时,取利於酒,夺民酤而榷之官,比承平时责利加倍;而军屯所在,又许之置场自酿,争多竞胜,谓足以充军费、省民力,岂古今世变之异欤!不然,何曹操、石勒能行之,而後之君子不能也?

宋文帝时,扬州大水,主簿沈亮建议禁酒。从之。

後魏明帝正光後,国用不足,有司奏断百官常给之酒,计一岁所省米五万三千五十四斛九斗,傠榖五千九百六十斛,麴三十万五百九十九斤,其四时郊庙、百神郡祀依式供营,远蕃客使不在断限。

陈文帝时,虞荔以国用不足,奏立榷酤之科。天嘉二年从之。

隋文帝开皇三年,先时尚依周末之弊,官置酒坊收利,至是,罢酒坊,与百姓共之。

唐初无酒禁。乾元元年,京师酒贵,肃宗以廪食方屈,乃禁京城酤酒,期以麦熟如初。二年,饥,复禁酤,非光禄祭祀、燕蕃客,不御酒。

代宗广德二年,敕天下州各量定酤酒户,随月纳税。此外不问公私,一切禁断。

大历六年,量定三等,逐月税钱,并充布绢进奉。

德宗建中元年,罢酒税。三年,复制禁人酤酒,官自置店酤,收利以助军费,斛收置三千,州县总领,漓薄私酿者论其罪。寻以京师四方所凑,罢榷。

致堂胡氏曰:“善政建於古圣王者,後世鲜克遵之,以谓时异事殊,不可胶柱而调瑟也。不善之政兴於聚敛之臣者,後世多不肯改,以为强兵足用,不可既有而弃之也。榷酒茗、算舟车、筦山泽,古圣王所不为,而後世以为大利之源,置官立法,防之严,取之悉,甚於常赋,一有废弛,立见阙匮。不知三代之天下,亦後世之天下,亦廪官吏,亦用军旅,亦赈水旱,亦交四夷,所仰者独贡、助、什一而足,是何道也?故取之有制,用之有节,量入以为出,无侈靡妄费,则贡、助、什一不啻足矣。费出无涯,征求无艺,贡、助常法所不能支,则必榷之又榷,算之又算,筦之又筦,称贷於富家,税陌於大旅,多至於倍蓰,加至於什百,於是财竭下叛,并国而失之。是故知治体者欲罢官榷酒,使民自为之,而量取其利,虽未尽合古制,亦裕民去奢之渐也。德宗尽罢之,善矣,已而侔利最急。故知尽罢之,未若勿榷而以予民之为善也。”

贞元二年,复禁京城、畿县酒,天下置肆以酤者,每斗榷百五十钱,其酒户与免杂差役。独淮南、忠武、宣武、河东榷麴而已。

按:昔人举杜子美诗,以为唐酒价每斗为钱三百。今榷百五十钱,则输其半於官矣。

宪宗元和六年,京兆府奏:“榷酒钱除出正酒户外,一切随两税、青苗钱据贯均率。”从之。

十二年,户部奏:“准敕文,如配户出榷酒钱处,即不得更置官店榷酤;其中或恐诸州府先有不配户出钱者,即须榷酤。请委州府长官据当处钱额,约米麴时价收利,应额足即止。”

太和八年,遂罢京师榷酤。凡天下榷酒为钱百五十六万馀缗,而酿费居三之一,贫户逃酤不在焉。

会昌六年敕:“扬州等八道州府,置榷麴,并置官店酤酒,代百姓纳榷酒钱,并充资助军用,各有权许限,扬州、陈许、汴州、襄州、河东五处榷麴,浙西、浙东、鄂岳三处置官店酤酒。如闻禁止私酤,官司过为严酷,一人违犯,连累数家,闾里之间,不免咨怨。宜从今以後,如有百姓私酤及置私麴者,但许罪止一身;同谋容纵,任据罪处分。乡井之内,如有不知情,并不得追扰,兼不得没入家产。”

昭宗世,以用度不足,易京畿边镇麴法,後榷酒以赡军。凤翔节度使李茂贞方颛其利,按兵请入奏利害,天子遽罢之。

梁开平三年敕:“听诸道州府百姓自造麴,官中不禁。”

後唐天成三年敕:“三京、邺都、道州府乡村人户,自今年七月後,於夏秋田苗上,每亩纳麴钱五文足陌。一任百姓造麴,酝酒供家,其钱随夏秋徵纳,并不折色。其京都及诸道州府县镇坊界及关城草市内,应逐年买官麴酒户,便许自造麴,酝酒货卖,仍取天成二年正月至年终一年,逐月计算,都买麴钱数内十分祇纳二分,以充榷酒钱,便从今年七月後,管数徵纳。榷酒户外,其馀诸色人亦许私造酒麴供家,即不得衷私卖酒。如有故违,便仰纠察,勒依中等酒户纳榷。其村坊一任沽卖,不在纳榷之限。”

吴氏《能改斋谩录》曰:“今之秋苗有麴脚钱之类,此事起於五代後唐。当时虽纳麴钱,而民间却许自卖酒。时移事变,麴钱之额遂为定制,而民间则禁私酤矣。”

长兴元年赦节文:“人户秋苗一亩元徵麴钱五文,今後特放三文,止徵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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