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乡大夫之职,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辨之可任者,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其舍者,国中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舍,役除,不收役事也。贵,若今宗室及关内侯皆复也。服公事者,若今吏有复除也。老者,谓若今八十、九十复羡卒也。)

《旅师》:凡新甿之治皆听之,使无征役(新徙来者复之也)。《均人》:凶札则无力政(“政”读作“征”)。

《王制》:命乡论秀士,升之司徒,曰选士。司徒论选士之秀者,而升之学,曰俊士。升於司徒者,不征於乡;升於学者,不征於司徒,曰造士(不征,不给其徭役)。

五十不从力政(力政,城道之役也)。八十者,一子不从政。九十者,其家不从政。废疾非人不养者,一人不从政。父母之丧,三年不从政。齐縗、大功之丧,三月不从政。将徙於诸侯,三月不从政。自诸侯来徙家,期不从政(大夫采地之民徙於诸侯为民,以其亲徙,当须复除,但诸侯地宽役少,故三月不从政。自诸侯来徙大夫之家邑,大夫役多地狭,故期不从政)。

汉高祖二年,蜀、汉民给军事劳苦,复勿租税二岁。关中卒从军者,复家一岁。乡三老、县三老,复勿徭戍。

五年,诏诸侯子在关中者复之十二岁,其归者半之;军吏卒赐爵,非七大夫已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

七年,民产子,复勿事二岁。

八年,令吏卒从军至平城及守城邑者,皆复终身勿事。

十一年,诸县坚守不降反寇者,复租三岁。丰人徙关中者,皆复其身。士卒从入蜀、汉、关中者,皆复终身。

十二年,诏吏二千入蜀、汉定三秦者,皆世世复。以沛为汤沐邑,复其民,世世无有所与。沛父兄请复丰,乃并复丰,比沛。又诏秦始皇帝守家二十家,楚、魏、齐各十家,赵及魏公子无忌各五家,令视其冢,复无与他事。

惠帝四年,举民孝悌、力田者复其身。

文帝礼高年,九十者一子不事,八十者二算不事。募民守塞皆赐高爵,复其家(令民入粟,至五大夫,乃复一人)。西边、北边之郡,虽有长爵,不轻得复。

三年,幸太原,复晋阳、中都民三岁租。

四年,复诸刘有属籍者,家无所与。

景帝遗诏,出宫人归其家,复终身。

武帝建元元年,民年八十复二算,九十复甲卒。又诏民年九十以上,已有受鬻法(给米粟为糜。鬻,之六反),为复子若孙,令得身率妻妾,遂其供养之事。

武帝为博士官置弟子五十人,复其身。登礼中岳,以山下户凡三百,封崇高,为之奉邑,独给祠,复无有所与。府库并虚,乃募民能入奴婢者,得以终身复。桑弘羊请令民入粟甘泉各有差,以复终身。时兵革数动,民多买复及五大夫、千夫,调发之士益鲜。

宣帝地节二年,诏:“博陆侯功德茂盛,复其後,世世母有所与,功如萧相国。”

地节三年,诏流民还归者,且勿算事。

地节四年,诏有大父母、父母丧者。勿徭事,使得送终,尽其子道。

元康元年,复高皇帝功臣绛侯周勃等百三十六人家子孙,令奉祭祀,世世勿绝。其毋嗣者,复其次。

元帝好儒,能通一经者复。数年,以用度不足,更为设员千人。

永光三年,用度不足,民多复除,无以给中外徭役。

世祖建武五年,诏复济阳二年徭役(帝生於济阳,故复之)。

十九年,幸汝南南顿县,赐吏人,复南顿岁租一岁。

父老叩头言,愿赐复十年。帝曰:“天下重器,常恐不任,日复一日,安敢远期十年乎?”吏人又言:“陛下实惜之,何言谦也?”帝大笑,复增一岁。

二十年,复济阳县徭役六岁。

三十年,复济阳县徭役一岁。

明帝永平五年,常山三老言:“上生於元氏,愿蒙优复。”诏曰:“丰、沛、济阳,受命所由,加恩报德,適其宜也。今永平之政,百姓怨结,而吏人求复,令人愧笑。重逆此县之拳拳,其复元氏田租、更赋六岁,劳赐县掾史及门阑走卒。”

桓帝永康元年,复博陵、河间二郡,比丰、沛。

灵帝光和六年,复长陵县,比丰、沛。

徐氏曰:“按汉之有复除,犹《周官》之有施舍,皆除其赋役之谓也。然西京时,或以从军,或以三老,或以孝悌、力田,或以明经,或以博士弟子,或以功臣後,以至民产子者,大父母、父母之年高者,给崇高之祠者,莫不得复,其间美意至多。至东都所复,不过济阳、元氏、南顿数邑,为天子之私恩矣。”

按:《周官》及《礼记》所载周家复除之法,除其征役而已,至汉则并赋税除之,岂汉之法优於周乎?曰:非也。盖赋税出於田,而周人之田则皆受之於官。其在复除之例者,如所谓贵者、贤者、能服公事者,即公卿大夫以及庶人在官之流,皆受公田之禄以代耕,未尝予之田而使之躬耕者也。所谓老者、疾者,则不能耕而不复给以田,且仰常饩於官者也。所谓新氓之迁徙者,则是未及授以田者也。此数色之人,既元无田,则何有於赋税?故只除其征役。至汉,则田在民间,官不执授受之柄,亦无复应受与不应受之法矣,故在复除之例者,并除其赋役也。然汉以後则官户之有荫,至单丁或老疾者,除其役则有之,亦不复闻有除税之事矣。

魏黄初元年之後,始开太学。至太和、青龙中,中外多事,人怀避就,虽性非解学,多求诣太学。诸生有千数,而诸博士率皆粗疏,无以教弟子,弟子本亦避役,竟无能习学,冬来春去,岁岁如是。

王褒门人为本县所役,求褒为属。褒曰:“卿学不足以庇身,吾德薄,不足以荫卿,属之何益?且吾不捉笔已四十年。”乃步担乾饭,儿负盐豉,门徒从者千馀人。安邱令以为见已,整衣出迎之於门,褒乃下道至土牛,磬揖而立,云门生为县所役,故来送别,执手涕泣而去。令即放遣诸生。

唐制: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缌麻以上亲,内命妇一品以上亲,郡王及五品以上祖父兄弟,职事、勋官三品以上有封者若县男父子,国子、太学、四门学生、俊士,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同籍者,皆免课役。凡主户内有课口者为课户。若老及废疾、笃疾、寡妻妾、部曲、客女、奴婢及视九品以上官,不课。四夷降户附以宽乡,给复十年。奴婢纵为良人,给复三年。役外蕃人,一年还者给复三年,二年者给复四年,三年给复五年。又诏诸宗姓未有职任者,不在徭役之限。

元宗初立求治,蠲徭役者给蠲符,以流外及九品京官为蠲使,岁再遣之。

白履忠召拜朝散大夫,乞还。吴竞谓之曰:“子素贫,不霑斗米,匹帛雖得,五品何益?”履忠曰:“往契丹入寇,家取排门夫,吾以读书,县为免。今终身高卧,宽徭役,岂易得哉!”

唐制:诸司捉钱户,皆给牒蠲免徭役(详见《杂征榷门》)。

宋真宗皇帝乾兴元年,臣僚上言官势户及将校衙前占田避役之害(见《差役门》)。

仁宗时,初,官八品已下死者子孙役同编户,诏特蠲之。民避役者或窜名浮图籍,号为出家,赵州至千馀人,州以为言,遂诏出家者须落髪为僧,乃可免役。

神宗熙宁四年,颁募役法於天下。诏崇奉圣祖及祖宗陵寝神御寺院、宫观,免纳役钱。

诸旌表门闾有敕书,及前代子孙於法有荫者,所出役钱依官户法,赐号处士非因技授者准此。

按:自熙宁助役之法既行,凡品官、形势以至僧道、单丁该免役之科者,皆等第输钱,无所谓复除矣。然数者之输钱,轻重不等,其详见《户役门》,兹更不备录。

中兴以後,差役之法,品官限田有制,死亡子孙减半,荫尽差役同编户(详并见《户役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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