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心叶氏曰:“县、乡、亭之制,本於商鞅。鞅虽改法,要是周衰,国大者难用旧制,齐、晋、楚裂地名官以自便,往往在商鞅之前矣。古者百里之狭,自为朝廷,由後世观之,疑若烦民。然三老、啬夫、游徼,犹各有职掌,近民而分其责任。若後世荡然无复纪秩,而令、长悍然独以征取为事,则又鞅之所不为也。”
新城三老董公遮说汉王为义帝发丧,讨项羽。
文帝十二年,诏以户口率置三老常员,遣谒者劳赐三老帛,人五匹。
武帝元狩元年,遣谒者赐县三老帛,人五匹;乡三老人三匹。
元狩六年,遣谒者循行天下,谒三老、孝弟以为民师。
戾太子发兵诛江充,长安扰乱,言太子反。上怒甚,壶关三老茂上书,言太子亡邪心,上感悟。
宣帝元康元年,加赐三老帛。四年及甘露三年,皆赐帛有差。
王尊为京兆尹,坐免。湖三老公乘兴等上书讼尊治京兆功效日著。书奏,天子後以尊为徐州刺史。
王尊为东郡太守,河水甚溢。尊躬率吏民,投沈白马,状以身填金堤,水波稍却。白马三老奏其状,制诏秩尊中二千石。
黄霸守颍川,吏民兴於行谊,赐三老爵及帛。
韩延寿守冯翊,有昆弟讼田,延寿曰:“咎在冯翊。”称疾病,不听事,令、丞、啬夫、三老亦自系待罪。
元帝初元元年,赐三老帛,人五匹。
五年,赐三老帛,人五匹。
永光二年,赐三老帛。
成帝建始元年,赐三老钱、帛。
绥和元年,赐三老帛。
平帝元始三年,赐三老帛。
西汉凡县、道(有蛮夷曰道)、国(列侯所食县曰国)、邑(皇太后、皇后、公主所食曰邑)千五百八十七,乡六千六百二十二,亭二万九千六百三十五。
东汉乡置三老,掌教化,凡有孝子顺孙、正女义妇,逊财救患,及学士为民法式者,皆扁表其门闾,以兴善行。乡置有秩、游徼、三老。有秩,郡所置,秩百石,掌一乡人;其乡小者,县置啬夫一人。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後,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游徼掌徼循,禁司奸盗。又有乡佐,属乡,主民收赋税。亭有长,以禁盗贼。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恶以告。本注曰:“里魁掌一里百家。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检察。有善事、恶事,以告监官。”(《汉官仪》曰:“乡户五千则有秩。”)
明帝即位,赐爵三老、孝弟、力田人三级。注云:“三老、孝弟、力田,皆乡官之名。三老,高帝置,孝弟、力田,高后置,所以劝导乡里,助成风化。”
今考西汉《高后纪》,元年,初置孝弟、力田二千石者一人。师古曰:“特置孝弟、力田官而尊其秩,欲以劝厉天下,令各敦行务本。”然则三老乡各一人,孝弟、力田既禄秩如许尊,未必各乡皆设,有其人则置之耳。孝文、武、宣、成、哀纪,各有赐孝弟、力田金帛爵级事。
元和二年,帝耕於定陶。诏曰:“三老,尊年也;孝弟,淑行也;力田,勤劳也。国家甚休之。其赐帛人一匹,勉率农功。”
永平三年,赐三老、孝弟、力田爵,人三级。
十二年,赐三老、孝弟、力田爵,人三级。
十七年,赐三老、孝弟、力田爵,人三级。
章帝建初三年,赐三老、孝弟、力田爵,人三级。
四年,立皇太子,赐爵同。
和帝永光八年,赐爵同。
十二年,赐爵同。
元兴元年,立皇太子,赐爵同。
安帝永初三年,帝加元服,赐爵二级。
元初元年,赐爵同。
延光元年,赐爵人二级。
顺帝永建元年,赐爵人三级。
四年,赐爵二级。
阳嘉元年,赐爵三级。
桓帝建和元年,赐爵同。
献帝建安元年,赐爵人二级。
晋制:每县户五百以上皆置乡,三千以上置二乡,五千以上置三乡,万以上置四乡,乡置啬夫一人。乡户石每千以下,置治书吏一人;千以上,置史、佐各一人,正一人;五千五百以上,置史一人,佐二人。县率百户置里吏一人,其土广人稀,听随宜置里吏,限不得减五十户。户千以上,置校官掾一人。县皆置方略吏四人。洛阳县置六部尉。江左以後,建康亦置六部尉,馀大县置二人,次县、小县各一人。邺、长安置吏如三千户以上之制。
东晋哀帝崇和元年三月庚戌,天下所在土断。
孝武时,范甯陈时政曰:“昔中原丧乱,流寓江左,庶有旋反之期,故许其狭注本郡。自尔渐久,人安其业,丘垅坟柏,皆以成行,无本邦之名,而有安土之实。今宜正其封疆,土断人户,明考课之科,修闾伍之法。难者必曰:‘人各有桑土之怀,下役之虑。’斯成并兼之所执,而非通理之笃论也。古者失地之君,犹臣所寓之主;列国之臣,亦有违適之礼。随会仕秦,致称《春秋》;乐毅逭燕,见褒良史。且今普天之人,原其氏出,皆随代移迁,何至於今而独不可。”帝善之。
安帝义熙九年,宋公刘裕缘人居土,上表曰:“臣闻先王制治,九土攸序,分境画野,各安其居。故井田之制,三代以崇。秦革其政,汉遂不改,富强兼并,於是为弊。在汉西京,大迁田、景之族,以实关中,即以三辅为乡闾,不复系之於齐、楚。九服不扰,所託成旧。自永嘉播越,爰託淮、海,朝运匡复之算,人怀思本之心,经略之图,日不暇给,是以宁人绥治,犹有未遑。及至大司马桓温,以人无定本,伤理为深,庚戌土断,以一其业,於时财阜国丰,实由於此。自兹迄今,弥历年载,画一之制,渐用颓弛。杂居流寓,闾伍不修,王化所以未纯,民瘼所以犹在,自非改调张,无以济治。夫人情滞常,难与虑始,谓父母之邦以为桑梓者,诚以生焉终焉,敬爱所託。请依庚戌土断之科,庶存其本,稍与事著。然後率之以仁义,鼓之以威声,超大江而跨黄河,抚九州而复旧土。则恋本之志,乃速申於当年,在始暂勤,要终必易。”於是依界土断,唯青、兖、徐三州人居晋陵者,不在断限,诸流寓郡县多被并省。
宋孝武大明中,王元谟请土断雍州诸侨郡县(今襄阳、汉东等郡也)。
齐高祖建元二年,诏朝臣曰:“黄籍,人之大纪,国之理端。自顷氓伪已久,乃至窃注爵位,盗易年月。或户存而文书已绝,或人在而反记死叛,停私而云隶役,身强而称六疾,皆政之巨蠹,教之深疵。比年虽却改籍书,终无得实。若约之以刑,则人伪已远;若绥之以德,又未易可惩。诸贤并深明理体,各献嘉谋,以何科算能革斯弊也。”
虞玩之上表曰:“宋元嘉二十七年八条取人,孝建元年书籍,众巧之所始也。元嘉中,故光禄大夫傅崇,年出七十,犹手自书籍,躬加隐校。古之共理天下,唯良二千石,今欲求理正,其在勤明令长。凡受籍,县不加检勘,但封送州,州检得实,方却下归县。吏贪其赂,人肆其奸,奸弥深而却弥多,赂逾厚而答逾缓。自泰始三年至元徽四年,扬州等九郡黄籍共却七万一千馀户。於今十一年矣,而所正者犹未四万。神州奥区,尚或如此,江、湘诸郡,尤不可言。愚谓宜以元嘉二十七年籍为正。人惰法既久,今建元元年书籍,宜更立明科,一听首悔,迷而不返,依制必戮。使官长审自检校,必令明洗,然後上州,永以为正。若有虚昧,州县同咎。今户口多少,不减元嘉,而版籍顿阙,弊亦有以。自孝建以来,入勋者众,其中操干戈卫社稷者,三分殆无一焉。寻苏峻平後,庾亮就温峤求勋簿,而峤不与,以为陶侃所上,多非实录。物之怀私,无代不有。又有改注籍状,诈入仕流,昔为人役者,今反役人。又生不长髪,便谓道人。或抱子并居,竟不编户,迁徙去来,公违土断,属役无漏,流亡不归。法令必行,自然竞反。为理不患无制,患在不行;不患不行,患在不久。”帝省表,纳之。乃别置校籍官,置令史,限人一日得数巧,以防懈怠。至武帝永明八年,谪巧者戍缘淮各十年,百姓怨咨。帝乃诏曰:“既往之愆,不足追咎。自宋昇明以前,皆听复注。其有谪边疆,皆许还本。自此後有犯,严其罪。”
梁武帝时所司奏,南徐、江、郢逋两年黄籍不上。帝纳尚书令沈约之言,诏改定《百家谱》。
约上言曰:“晋咸和初,苏峻作乱,版籍焚化。此後,起咸和三年以至乎宋,并皆详实,朱笔隐注,纸连悉缝。而尚书上省库籍,唯有宋元嘉中以来者。晋代旧籍并在下省左人曹,谓之”晋籍“。有东西二库。既不系寻检,主者不复经怀,狗牵鼠齧,雨湿沾烂,解散於地,又无扃縢。此籍精详,实宜保惜,位高官卑,皆可依按。宋元嘉二十七年,始以七条徵发。既立此科,苟有回避,奸伪互起,岁月滋广,以至於齐。於是东堂校籍,置郎、令史以掌之,而簿籍於此大坏矣。凡粗有衣食者,莫不互相因依,竞行奸货,落除卑注,更书新籍。通官荣禄,随意高下。以新换故,不过用一万许钱,昨日卑微,今日仕伍。凡此奸巧,并出愚下,不辨年号,不识官阶,或注义熙在宁康之前,或以崇安在元兴之後,此时无此府,此年无此国。元兴唯有三年,而猥称四年;又诏书甲子,不与长历相应。如此诡谬,万绪千端,校籍诸郎,亦所不觉,不才令史,更何可言?且籍字既细,难为眼力,寻求巧伪,莫知所在,徒费日月,未有实验。假令兄弟三人,分为三籍,却一籍祖父官,其二初不被却,同堂从祖以下,固自不论。诸如此例,难可悉数。或有应却而不却,不须却而却。所却既多,理无悉当,怀冤抱屈,非止百千,投辞请诉,充曹牣府,既难领理,交兴人怨。於是悉听复注,普停洗却。既蒙复注,则莫不成官。此盖核籍不精之巨弊也。臣谓宋、齐二代,士庶不分,杂役减阙,职由於此。自元嘉以来,籍多假伪,景平以前,既不系检,凡此诸籍,得无巧换。今虽遗落,所存尚多,宜有徵验,可得信实,其永初、景平籍,宜移还上省。窃以为晋籍所馀,须加宝爱,若不留意,则远复散失矣。不识胄允,非谓衣冠,凡诸此流,罕知其祖。假称高、曾,莫非巧伪,质诸文籍,奸事立露,徵覆矫诈,为益实弘。又上省籍库虽直郎题掌,而尽日科校,唯令史独入,籍既重实,不可专委群细。若入库检籍之时,直郎、直都,应共监视,写籍皆於郎、都目前,并皆掌置,私写、私换,可以永绝。事毕郎出,仍自题名。臣又以为巧伪既多,并称人士,百役不及,高卧私门,致令公私阙乏,是事不举。宜选史传学士谙究流品者为左人即左人尚书,专共校勘。所贵卑姓杂谱,以晋籍及宋永初、景平籍在下省者对共雠校。若谱注通籍有卑杂,则条其巧谬,下在所科罚。”帝以是留意谱籍,诏御史中丞王僧孺改定《百家谱》,由是有令史、书吏之职,谱局因此而置。始,晋太元中,员外散骑侍郎贾弼好簿状,大披群族,所撰十八州百一十六郡,合七百一十二卷,士庶略无遗阙,其子孙代传其业。宋王弘、刘湛并好其书。弘日对千客,不犯一人讳。湛为选曹,始撰百姓谱,以助铨序,伤於寡略,齐王俭复加去取,得繁省之衷。僧孺为八十卷,东南诸族别为一部,不在百家之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