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尚书省言东南诸路盗铸当十钱者多,乃诏广南、福建路更不行使当十钱,有者兑换,於别路行使,其本路别铸小平钱。以闽、广系出铜处故也。又诏荆湖、江、浙当十钱并改作当五钱。

五年,蔡京罢相,监察御史沈畸言:“古者军兴,锡赏不继,或以一当百,或以一当千,此权时之宜,岂可行於太平无事之日!自为当十之议,召祸起奸,游手之民一朝鼓铸,无故而有数倍之息,何惮而不为?虽日斩之,其势不可遏也。”六月,诏当十钱惟京师、陕西、两河许行,诸路并罢。令民於诸县镇寨送纳,给以小钱,自一百至十贯止,令通用行使如川钞引法。

张商英为相,上言:“当十钱自唐以来,为害甚明,行之於今,尤见窒碍。盖小平钱出门有限有禁,故四方客旅物货交易得钱者,必入中求盐钞,收买官告、度牒,而馀钱又流布在街市小民间,故官司内外,交相利养。自当十钱行,一夫负八十千,小车载四百千,钱既为轻赍之物,则告、牒难售,盐钞非操虚钱而得实价则难行,轻重之势然也。今欲权於内库并密院诸司,借支应干封椿金银、物帛并盐铁等,下令以当十钱盗铸为滥害法,限半年更不行用。令民间尽所有於所在州军送纳,每十贯官支金银物帛四贯,文择其伪铸者送近便改铸小平钱,存其如样者。俟纳官足,十贯作三贯,文各拨还元借处,然後京城作旧钱禁施行,乃可议榷货通商钞法。”

蔡绦《国史补》:“国朝铸钱沿袭五代及南唐故事,岁铸之额日增,至庆历、元丰间为最盛,铜、铁钱岁无虑三百馀万贯,及元祐、绍圣而废弛,崇宁初则已不及祖宗之数多矣。鲁公秉政,思复旧额,以铜少终不能得,考夫古人之训,子母相权之说,因作大钱,以一当十,至大观,上又为亲书钱文焉。盖昔者鼓冶,凡物料火工之费,铸一钱凡十得息者一二,而赡官吏、运铜铁,悉在外也,苟稍加工,则费一钱之用,始能成一钱。而当十钱者,其重三钱,加以铸三钱之费,则制作极精妙廼得大钱一,是十得息四矣,始亦通流,又以其精致,人爱重之。然利之所在,故多有盗铸,如东南盗铸,其私钱既锲薄,且制作粗恶,遂以猥多成弊。大观三年,鲁公既罢,朝议改为当三,当三则折阅倍焉,虽县官亦不能铸矣,而大钱遂废。初议改当三也,宰执争辇钱而市黄金,在都金银铺未之知,不两月命下,时传以为讪笑。”

交子

天圣以来,界以百二十五万六千三百四十缗为额。

熙宁元年,始立伪造罪赏如官印文书法。

二年,以河东公私共苦运铁钱劳费,诏置潞州交子务。

明年,漕司以其法行则矾、盐不售,有害入中粮草之计,奏罢之。四年,复行於陕西,而罢永兴军盐钞务,文彦博言其不便,未几,竟罢其法。

五年,交子二十二界将易,而後界给用已多,诏更造二十五界者百二十五万,以偿二十三界之数。交子之有两界自此始。

九年,以措置熙河财利孙迥言:“商人买贩,牟利於官,且损钞价。”於是罢陕西交子法。

绍圣元年,成都路漕司言:“商人以交子通行於陕西而本路乏用,请更印制。”诏一界率增造十五万缗。是岁,通旧额书放百四十万六千三百四十缗。

崇宁元年,复行陕西交子。

大观元年,改四川交子为钱引。自朝廷取湟、廓、西宁,籍其法以助兵费,较天圣一界逾二十倍,而价愈损。及更界年,新交子一乃当旧者之四,故更张之。成都漕司奏:“交子务已改为钱引务,欲以四十三界引准书放数,仍用旧印行之,使人不疑扰,自後并更为钱引。”从之。又诏:“陕西、河东数路引直五千至七千,而成都才直二三百,豪右规利害法,转运司觉捕扇惑之人,准法以行。民间贸易十千以上,令钱与引半用。”言者谓钱引杂以铜、铁钱,难较其直增损。诏令以铜、铁钱随所用分数比计,作铜钱闻奏。知威州张特奏:“钱引元价一贯,今每道止直一百文。盖必官司收受无难,自然民心不疑,便可递相转易通流,增长价例。乞先自上下请给不支见钱,并支钱引,或量支见钱一二分,任取便行,使公私不得抑勒,仍严禁止害法不行之人。”从之。大凡旧岁造一界,备本钱三十六万缗,新旧相因。大观中,不蓄本钱而增造无艺,至引一缗当钱十数。钱引,崇宁间行於京东西、淮南、京师诸路,惟福建、江、浙、湖、广不行。赵挺之以为福建,蔡京之乡里也,故免焉。

高宗绍兴三年,刘大中宣谕江南归,言泉司官吏之费岁十三万缗,请省官属。从之。

宋朝鼓铸,饶、池、江州、建宁府四监,岁铸铜钱百三十四万缗,充上供(饶州永平监,四十六万五千;江州广宁监,二十四万;池州永丰监,三十四万五千;建宁丰国监,二十四万四百);衡、舒、严、鄂、韶、梧州六监,岁铸百五十六万缗,充逐路支用(衡州咸宁监,二十万;舒州同安监,十万;严州神泉监,十五万;鄂州宝泉监,十万;韶州永通监,八十三万;梧州元丰监,十八万)。建炎兵革,州县困敝,鼓铸皆废。绍兴初,并广宁监於虔州,并永丰监於饶州(後来只在饶州置司,赣州只系巡历),岁铸才及八万缗。以铜、铁、铅、锡之入,不及於旧,而官吏廪稍工作之费,视前日自若也。每铸钱一千,率用本钱二千四百文。时范汝为作乱,权罢建州鼓铸,二年复铸十二万缗,泉司应副铜、锡六十五万馀斤。

二十四年,罢铸钱司,归之漕司。

二十八年,上命御府铜器千五百事付泉司,大索民间铜器,告者有赏,其后得铜二百馀万斤。寺观钟、磬、铙、钹既籍定投务外,不得添铸。

二十九年,立为限制,命官之家存留见钱二万贯,民庶半之,馀限二年听变转金银,算请茶、盐、香、矾钞引之类,越数隐寄,许人告。

按:此即唐元和间所行,皆是以民间钱少而不能流通,县官费重而不能广铸,故为此末策耳。

孝宗隆兴元年,诏铸当二、小平钱,如绍兴之初。自乾、淳、迄嘉泰、开禧皆如之。

乾道六年,并铸钱司归发运司。

七年,复置。

八年,於饶、赣各置提点官。

自大中祥符及崇宁以来,钱皆精好。高宗尝谕近臣,欲尽如旧制,不较工料之费。乾道八年,孝宗以新铸钱淆杂,诏提点铸钱及永平监官、左藏西库监官、户工部长贰,议罚有差。

淳熙二年,并赣州归饶州而加都大焉。

祖宗内帑岁收新钱一百五万(江、池、饶、建四监),而每年退却六十万,三年一郊,又支一百万赴三司,是内帑每年才得十一万六千馀缗,而左藏得九十三万三千馀缗也。今岁额止十五万,而隶封椿者半,内藏者半,左藏咸无焉。又自国家置市舶於浙,於闽,於广,舶商往来,钱宝所由以泄。是以自临安出门有禁,下江有禁,入海有禁。凡舶船之方发也,官必点视,及遣巡捕官监送放洋。然商人先期以小舟载钱离岸,及官司之点、巡捕之送,一为虚文。於是许火内人告,以其物货之半充赏;又或以装发,则舶回日亦许告首,尽以回货充赏。沿海州军以铜钱入海船者有罚。淳熙五年五月,诏蕃商往来夹带铜钱五百文,随离岸五里外依出界法。

臣僚言:“泉、广二舶司及西、南二宗司,建州回易,悉载金钱。四司既自犯法,郡县巡尉其能谁何?至淮、楚屯兵,月费五十万,见钱居其半,南北贸易,缗钱之入敌境者,不知其几。於是沿边皆用铁钱矣。”所以淮南旧铸铜钱,乾道初,诏两淮、京西悉用铁钱,荆门隶湖北,以地接襄、岘,亦用铁钱,而淮西鼓铸铁钱未办。议者欲取之蜀,事既行,参政洪造以为不便,上然之,但即蜀中取十五万缗,行之庐、和而已。

六年,诏司农丞许子中往淮西措置铁钱。子中言舒、蕲、黄州皆产铁,合置监(舒州置同安监,蕲春置蕲春监,黄州置齐安监),且铸折二钱。诏户部支凑二十万贯为本。又诏发运司通管四监(江州、兴国军、临江军、抚州)。子中所管三监(舒、蕲、黄),每岁各认三十万贯,其大小铁钱,令两淮通行。

七年,舒、蕲守臣皆以铸钱增羡迁官,然淮民为之大扰。

光宗绍熙二年,诏帅、漕司赈粜收破缺铁钱及私钱。明年,又降度牒二百道换私铁钱。“)

请稍后,加载中....
字体大小
背景颜色
阅读模式左右翻页上下翻页
加入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