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曰:“殷人七十而助。”又曰:“《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为有公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

《朱子集注》:“当时助法尽废,典籍不存,惟有此诗可见周亦用助,故引之也。”

《月令》:孟春之月,天子乃择元辰,亲载耒耜,措之於参、保介之御间。帅三公、九卿、诸侯、大夫躬耕帝籍,天子三推,三公五推,卿、诸侯九推(保介,车右也。置耒於车右与御者之间,明已劝农,非农者也),反执爵於大寝,三公、九卿、诸侯、大夫皆御,命曰“劳酒”(既耕而宴饮,以劳群臣)。

《周礼》:甸师掌率其属而耕耨王籍,以时入之(其属,庶人也。王籍,谓王者籍田千亩,所亲帅公卿以下亲耕农人耕之处也。庶人终於千亩,故曰率其属,入其所收黍稷,以供粢盛)。

宣王即位,不籍千亩(籍,借也,借民力以为之。天子籍田千亩,诸侯百亩。自厉王之後,藉田礼废,宣王即位,不复古也)。

虢文公谏曰:“不可。夫民之大事在农。古者,太史顺时〈瓜见〉(音脉)土,阳瘅(丁佐反)愤盈,土气震发(瘅,厚也。愤,积也),农祥晨正(农祥,房星。晨正,谓立春之日,晨正於午),日月底於天庙(天庙,营室也。孟春之月,日月皆在营室),土乃脉发。先时九日,太史告稷曰:‘自今至於初吉(初吉,二月朔),阳气俱蒸,土膏其动。弗震弗渝,脉其满眚,榖乃不殖(言阳气升,土膏动,当即发动变泻其气,不然,则脉萌而气结,更为灾疫)。’稷以告王曰:‘史帅阳官以命我司事(阳官,春官。司事,主农事)曰:‘距今九日,土其俱动,王其祗祓,监农不易。‘王乃使司徒咸戒公卿、百吏、庶民,司空除坛於籍,命农大夫咸戒农用(农大夫,田畯)。先时五日,瞽告有协风至,王即斋宫,百官御事,各即其斋三日。王乃淳濯飨醴,及期,郁人荐鬯,牺人荐醴,王祼鬯,飨醴乃行,百吏、庶民毕从。及籍,后稷监之,膳夫、农正行籍礼,太史赞王,王敬从之。王耕一垡,班三之(班,次也。王一垡,公三,卿九,大夫二十七也),庶民终於千亩。其后稷省功,太史监之;司徒省民,太师监之;毕,宰夫陈飨,膳宰监之。膳宰赞王,王歆太牢,班尝之,庶人终食。是日也,瞽师、音官以风土(音官,乐官。风土,以音律省土风,风气和则土气养也)。廪於籍东南,锺而藏之(廪,御廪,以藏王所籍田,以奉粢盛),而时布之於农。稷则遍戒百姓,纪农协功,曰:‘阴阳分布,震雷出滞。‘土不备垦,辟在司寇。乃命其旅曰:‘徇,农师一之,农正再之,后稷三之,司空四之,司徒五之,太保六之,太师七之,太史八之,宗伯九之,王则大徇。耨获亦如之。’民用莫不震动,恪恭於农,修其疆畔,日服其鎛,不解於时,财用不乏,民用和同。是时也,王事惟农是务,无有求利其官,以干农功。三时农而一时讲武,故征则有威,守则有财。若是,乃能媚於神而利於民矣,则享祀时至而布施优裕也。今天子欲修先王之绪而弃其大功,匮神乏祀而困民财,将何以求福用民?”王不听。

汉高祖二年,故秦苑囿园池,令民得之。

文帝二年,诏曰:“夫农,天下之本也。其开籍田,朕亲率耕,以给宗庙粢盛。”

贾谊说上曰:“一夫不耕,或受其饥。今背本而趋末,生之者甚少,而糜之者甚多,天下财产何得不蹙!今驱民而归之农,皆著於本,使天下各食其力,末技、游手之民转而缘南亩,则畜积足而人乐其所矣。”上感谊言,乃开籍田。

十三年,诏曰:“朕亲率天下农耕,以供粢盛;皇后亲桑,以奉祭服。其具礼仪(令立耕、桑之礼制也)。”

景帝後二年,亲籍田。

武帝元年,罢苑马,以赐贫民(养马之苑,禁百姓刍牧,今赐民为田)。

征和四年,上耕於钜定(地名,近东海)。

昭帝始元元年,上耕於钩盾弄田(时帝年九岁,未能亲耕帝籍。钩盾,宦者近署,故往试耕为戏弄也。弄田,在未央宫中。)

六年,上耕於上林。

元凤二年,罢中牟苑,赋贫民。

宣帝地节元年,假郡国贫民田。

三年,诏:“池籞未御幸者,假与贫民。又令流民还归者,假公田,贷种、食。”

元帝初元元年,以三辅、太常、郡国公田及苑可省者,振业贫民;江海、陂湖、园池属少府者,以假贫民,勿租赋;省苑民,以振困乏。

二年,诏罢水衡禁苑、宜春下苑、少府佽飞外池、严籞池田,假与贫民。

五年,罢北假田官(主假赁见田官与民,收其税。或曰:北假,地名也。)

永光元年,令民各务农亩,无田者假之。

哀帝建平元年,太皇太后诏:“外家王氏田非冢茔,皆以赋贫民。”

《後汉·礼仪志》:正月始耕,昼漏上水初纳,执事告祠先农,已享(贺循《籍田仪》曰:“汉耕日,以太牢祭先农於田所。”薛综注《二京赋》曰:“为天神借民力於此田,故名曰帝籍,田在国之辰地)。耕时,有司请行事,就耕位,天子、三公、九卿、诸侯以次耕。力田种各耰讫,有司告事毕(《汉旧仪》曰:“春秋耕於籍田,官祠先农。先农即神农炎帝也。祠以一太牢,百官皆从,大赐三辅二百里孝悌、力田、三老帛。种百榖万斛,为立籍田仓,置令、丞。榖皆以给祭天地、宗庙、郡神之祀,以为粢盛。”)是月令日,郡国守相皆劝民始耕如仪。诸行出入皆鸣钟,皆作乐。其有灾眚,有他故,若请雨、止雨,皆不鸣钟,不作乐(汉家郡守行大夫礼,鼎俎笾豆,工歌县)。”

明帝永平九年,诏郡国以公田赐贫民各有差。

十三年,汴渠成,诏曰:“今五土之宜,反其正色,滨渠下田赋与贫人,无令豪右得固其利。”

章帝建初元年,诏以上林池籞田赋与贫人。

元和元年,诏:“郡国募人无田欲徙他界就饶者,悉听之。到在所赐给公田,为顾耕庸,赁种饷,贯与田器,勿收租五岁,除算三年。其後欲还本乡者,勿禁。”

三年,诏曰:“《月令》,孟春善相邱陵土地所宜。今肥田尚多,未有垦辟,其悉以赋贫民,给与种粮,务尽地力,勿令游手。”

安帝永初元年,以广城游猎地及被灾郡国公田假与贫民。

魏制:天子亲耕籍田,藩镇阙诸侯百亩之礼。

晋武帝太始四年正月,帝躬耕籍田於东郊,诏曰:“近代以来,耕籍田於数步之内,空有慕古之名,曾无供祀训农之实,而有百官车徒之费。今循千亩之制,当率群公卿士躬稼穑,以先天下。於东郊之南,洛水之北(去宫八里,远十六里为北千亩)。”帝御木辂以耕。自惠帝後礼废。

宋文帝元嘉十二年,将亲耕,司空、大司农、京尹、令、尉度宫之辰地八里之外,整制千亩,中开阡陌。

齐武帝永明中,耕籍田。

梁依宋、齐礼,天监十三年,以启蛰而耕。普通二年,移籍田於建康北岸。

後魏太武帝天兴三年春,始躬耕籍田。

北齐籍於帝城东南千亩,内种赤梁、白榖、大豆、赤黍、小豆、黑穄、麻子、大小麦,色别一顷,自馀一顷,中通阡陌。

隋制:於国南十四里启夏门置地千亩为坛,行播,殖礼九榖,纳於神仓,以拟粢盛,秸藁以饷牺牲。

唐太宗贞观三年二月,籍於千亩之甸。

高宗永徽三年正月,率公卿耕於千亩之甸。

乾封二年、仪凤二年、景雲三年,并躬耕籍田。

元宗开元二十三年正月,躬耕籍田。

宋太宗端拱元年,亲耕籍田,以劝农事。

天禧元年,以久罢畋游,其京城四面禁围草地,令开封府告谕百姓,许其耕牧。

四年,福建转运使方仲荀言:“福州王氏时,有官庄千二百一十五顷,自来给与人户主佃,每年只纳税米。乞差官估价,令见佃人收买,与限二年,送纳价直。”

仁宗天圣三年,屯田员外郎张希颜奏:“福建八州皆有官庄,七州各纳租课,惟福州只依私产纳税,复免差徭,显是幸民。乞相均米数,依州价折纳见钱,铜、铁中半。”从之。

嘉祐二年,诏以天下没入户绝田募人耕,收其利,置广惠仓,以赈贫人(见《赈恤门》)。熙宁间,以广惠仓之入,归之常平。

神宗熙宁二年,三司言:“天下屯田、省庄,皆子孙相承租佃岁久,乞不许卖,其馀没官纳庄愿卖者听。”从之。

七年,诏:户绝庄产召人充佃,及入实封状承买,以其直增助诸路常平钱。

开封府界、诸路系省庄屯田、营田,稻田务及司农寺户绝、水利田,并都水监、淤田官庄司四十四万七千四百四十八顷一十六亩,内三司官田庄四千五百九十三顷四十亩零,总收租馀斛斗匹帛六万一千四百九贯、石、匹;都水监、淤田司官庄五百五十四顷一十九亩零,总收租斛斗五万二百一十石、斤,秸秆等五十万一千六十六束、斤。

哲宗元祐元年,户部言:“鬻卖绝户田宅,既有估覆定价,乞如买扑坊场例,罢实封投状。”从之。

八年,诏:“凡官田及己佃而逃,或佃租违期应剗佃者,不别召佃,悉籍之官,为招募衙前之用。如未有投募,且令租佃,以应募者而给之。”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诏市易折纳田产并依户绝田产法。

政和元年,时朝廷以用度艰窘,命官鬻卖官田,江西路一岁失折上供无虑二十馀万斛。运副张根建言,田既不存,当减上供。朝廷深察所以然,遂止不卖。

总领措置官田所言:“元奏存留屯田,为系河北、河东、陕西边防利害,乞存之不鬻。自三路外,名屯田者其实悉以民耕,与凡官田无异,无系边防,自应鬻卖。”从之。

知吉州徐常奏:“诸路惟江西乃有屯田,非边地,其所立租,则比税苗特重,所以祖宗时,许民间用为永业,如有移变,虽名立价交佃,其实便如典卖己物。其有得以为业者,於中悉为居室、坟墓,既不可例以夺卖,又其交佃岁久,甲乙相传,皆随价得佃,今若令见业者买之,则是一业而两输直,亦为不可。而况若卖而起税,税起於租,计一岁而州失租米八万七千馀石,其势便当损减上供。是一时得价而久远失利,此议臣见近利而失远图,公私交害也。”於是都省乞下江西核实,如屯田纽利多於二税,即住卖之;为税田而税多租少,即鬻之。他路仿此。诏可。

臣僚言:“天下系官田产,如折纳、抵当、户绝之类,隶属常平,则法许鬻卖;如天荒、逃田、省庄之类,在运司有请佃法。自馀闲田,名类非一,乞命官总领条画以闻。”户部奏:“凡田当防河、召募弓箭手或屯田之类,悉应存留;凡市易抵当、折纳、籍没,常平户绝、天荒、省庄、沙田、退滩、荻场、圩田之类,并应出卖。”又奏:“仿熙宁制,所委官一年内卖及七分,与转一官,馀以次减磨勘;不登五分,加奏劾。”诏从之。

八月,诏:“乃者,有司建明尽鬻系官田宅,苟目前之利,废久长之策。其总领措置官并罢,已卖田宅给还元直,仍拘入官。如舍屋已经改更,但课亏租额者,与免仍旧修盖。官田已尝为墓,据合用亩步约价者,与免迁移。”

六年,始作公田於汝州。公田之法:县取民间田契根磨,如田今属甲,则从甲而索乙契;乙契既在,又索丙契,展转推求,至无契可证,则量地所在,增立官租。一说谓按民契券而以乐尺打量,其赢则拘入官,而创立租课。

初,因中官杨戬主後苑作,有言汝州地可为稻田者,置务掌之,号稻田务。复行於府畿,易名公田,南暨襄城,西至沔池,北逾大河,民田有逾初券亩步者,辄使输公田钱。政和末,又置营缮所,亦为公田。久之,後苑、营缮所公田皆并於城西所,尽山东、河朔天荒逃田与河堤退滩输租举入焉,皆内侍主其事,所括凡得田三万四千三百馀顷。农亩困败,但能输公田钱,而正税不复有输。後李彦又立城西括田所,而公田皆彦主之。靖康初,诛彦。

宣和元年,提举水利农田所奏:“浙西平江诸州积水减退,欲委官分诣乡村检视露出田土,惟人户见业已纳省税不括外,其馀逃田、天荒、草田、葑茭荡及湖泺、退滩、沙涂等地,悉标记置籍,召人请射种植,视乡例拘纳租课,桩充御前钱物,专一应奉御前支用,置局提举。如造谤惑众沮害之人,罪徒。”从之。

三年,诏:“方量根括到田土租税课利内,特与减一半。”十月,尚书省言:“诸路学田并西南外宗室财用司田产,元所给佃租课太轻,不足於用。”诏许添立实封入状,添立租课,剗佃一次,如佃人愿从添数,亦仍给佃。

高宗建炎元年,从江南经制使翁彦国言,拘籍蔡京、王黼等庄田,令佃户就种,岁减租课二分。

三年,令:“应天下系官田,令有司依乡例纽纳佃租,期以半月,许民自陈输租额,过期依见行条法。”

绍兴元年,诏尽鬻诸路官田。命各路宪臣总领措置。

时以军兴,用度不足,又先时知永嘉县霍蠡言:“温州四县没官田,势家诡名请佃,岁责保正长代输,公私病之。”乃诏并召人鬻。五年,又诏:见佃人愿承买者听,佃及三十年以上者,减价钱三之二。

十二年,户部言:“诸路常平司未卖田,令见佃人添租三分,不愿者勒令离业,召人佃。”

知邵州吕稽仲言:“湖南、广西闲田甚多,若轻租召佃,收其所输,籴其赢馀,可宽州县。”诏户部措置。

刘夔为福州帅,贸易僧寺田以取资。至张守帅闽,始议存留上等四十馀刹,以待高僧外,悉令民实封请买。岁入七八万缗,以助军衣,馀宽百姓杂科,民皆便之。

二十六年,户部侍郎韩仲通言:“蜀地狭人稠,而京西、淮南系官膏腴之田尚众,乞许人承佃,官贷牛、种,八年仍偿。并边免十年租,次边半之,满三年充己业。”从之。

户部言:“诸路卖官田钱,乞以七分上供,三分充常平司籴本。今诸买官田者,免纳税契钱,又免和买二年,免物力三年至十年(一千贯以下免三年,一千贯以上五,年五千贯以上十年)。已给卖後,不许执邻取赎。旧六十日输钱不足者,钱没官,别召买,今倍其日。”皆从之。

二十九年,户部提领官田所言:“应官户、势家坐占官田,今依估承买,其浙西营田及馀路营田、官庄田、屯田并住卖。”诏各路提举司督察欺弊,申严赏罚。县卖十万缗、州二十万缗,守令各进一秩,馀以次减磨勘,最稽迟者贬秩。荆南提刑彭合入对,言州县卖官田之害,望减价,无抑勒。户部以减价为难,但令勿抑勒而已。

谏议大夫何溥言:“比议臣欲优恤见佃者,令减价二分承买,而复谓其低价买、增价卖,或借钱收买、增价准折,许人告即拘没。夫始怜其失业而为之减价,终设为转卖之说而开其争端,望明诏改正。”

两浙转运司言:“申括到平江府省田一十六万六千七百二十八亩,每亩纳上供省苗三斗三升六合,计米三万九千四十七石,系民户世业。今若出卖,便为私田,止输二税,暗失上供岁额苗米。”乃止。

臣僚言:“江东西、二广村甿之间,人户凋疏,弥望皆黄茅、白苇。民间膏腴之田,耕布犹且不遍,岂有馀力可置官产?浙东、西最号繁盛,所买仅及百馀万缗,累月尚未足数,且有抑勒之患。况江、广米榖既平,钱货艰得,亩直不过贯百,纵根括无遗,其能应期限乎?若谓命令已行,难於寝罢,乞宽之一年,听民情愿,无或抑勒,违者坐之。”诏可。

又言:“二年之间,三省、户部困於文移,监司、州郡疲於出卖。上下督责,始限一季,继限一年,已卖者才十三,已纳者才十二,其事犹未竟也。盖买产之家,无非大姓,估价之初,以上色之产轻立价贯,揭榜之後,率先投状,至於拆封,往往必得,今之已卖者是也。若中下之产,无人计嘱,所立之价,轻重不均,今之无人承买者是也。宜且令元佃之家著业纳租,岁犹可得数十万斛。”从之。

宁宗开禧三年冬,韩侂胄既诛,复与虏讲解。明年,改元嘉定,始用廷臣言,置安边所,命户部侍郎沈诜等条画来上,凡侂胄与其他权倖没入之田,及围田、湖田之在官者皆隶焉。初,以御史提其纲,继委之版曹或都司、寺、监官,其後又俾畿漕领之。诸路岁输米七十二万二千七百斛有奇,钱一百三十一万五千缗有奇。两浙、江东西、淮东西、福建皆有籍,以给行人金缯之费。迨虏好既绝,军需边用每於此乎取之。“)

请稍后,加载中....
字体大小
背景颜色
阅读模式左右翻页上下翻页
加入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