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莽末,天下旱蝗,黄金一斤易粟一斛。至光武建武二年,野榖旅生,麻菽尤盛,野蚕成茧,被於山阜,人收其利。至五年,野榖渐少,田亩益广焉。

建武六年十二月,诏曰:“顷者师旅未解,用度不足,故行什一之税。今军士屯田,粮储差积,其令郡国收见田租,三十而税一如旧制。”

建武十五年,诏州郡检覆垦田。

帝以天下垦田多不以实自占,又户口年纪互相增减,乃下诏州郡检覆。於是刺史、太守多为诈巧,苟以度田为名,聚民田中,并度庐屋里落,民遮道啼呼,或优饶豪右,侵刻羸弱。时诸郡各遣使奏事,帝见陈留吏牍上有书,视之云:“颍川、弘农可问,河南、南阳不可问。”帝诘吏由趣,吏不肯伏,抵言於长寿街得之。帝怒。时东海公阳年十二侍侧,曰:“吏受郡敕,当欲以垦田相方耳。河南帝城多近臣,南阳帝乡多近亲,田宅逾制,不可为准。”帝令虎贲将诘问吏,吏乃首服。十六年,河南尹张伋及诸郡守十馀人坐度田不实,下狱死。

章帝建初三年,诏度田为三品。

秦彭为山阳太守,兴起稻田数千顷,每於农月亲度顷亩,分别肥瘠,差为三品,各立文簿,藏之乡县。於是奸吏跼蹐,无所容诈。乃上言:宜令天下齐同其制。诏书以其所立条式颁令三府,并下州县。

诏以布帛为租。

时榖贵,县官给用不足。尚书张林上言:“榖所以贵,由钱贱故也。可尽封钱,一取布帛为租,以通天下之用。”从之。

和帝永兴元年,垦田七百三十二万一百七十顷八十亩百四十步。

安帝延光四年,垦田六百九十四万二千八百九十二顷三十三亩八十五步。

元初元年,诏除三辅三岁田租、更赋、口算。

顺帝建康元年,垦田六百八十九万六千二百七十一顷五十六亩一百九十四步(据建康元年户九百九十四万六千九百九十,每户合得田七十亩有奇)。

冲帝永嘉元年,垦田六百九十五万七千六百七十六顷二十亩百有八步。

质帝本初元年,垦田六百九十三万一百二十三顷三十八亩。

桓帝延熹八年,初令郡国有田者,亩税敛钱(亩十钱也)。

按:章帝时,以榖贵,乃封钱以布帛为租,则钱帛盖尝迭用矣。此所谓亩税敛钱,乃出於常赋三十取一之外,今所谓税钱始此。

灵帝中平二年,税天下田,亩十钱,又名修宫钱。

帝欲铸铜人,而国用不足,乃诏调民田亩,税十钱。陆康上疏曰:“哀公增赋而孔子非之,岂有取夺民物以营无用之铜人,捐舍圣戒,自蹈亡国之法哉!”

仲长统《昌言》曰:“今欲张太平之纪纲,立至化之基址,齐民财之丰寡,正风俗之奢俭,非井田实莫由也。今当限夫田以断兼并,去末作以一本业。通肥硗之率,计稼穑之入。令亩收三斛,斛取一斗,未为甚多。一岁之间则有数年之储,虽兴非法之役,恣奢侈之欲,广爱幸之赐,犹未能尽也。不循古法,规为轻税,及至一方有警,一面被灾,未逮三年,校计蹇短,坐视战士之蔬食,立望饿殍之满道,如之何为君行此政也!二十税一,名之曰貊,况三十税一乎!夫薄吏禄以丰军用,缘於秦征诸侯,续以四夷,汉承其业,遂不改更,危国乱家,此之由也。今田无常主,民无常居,吏食日禀,班禄未定,可为法制:画一定科,租税什一,更赋如旧。今者,土广人稀,中地未垦;虽然,犹当限以大家,勿令过制。其地有草者,尽曰官田,力堪农事,乃听受之。若听其自取。後必为奸也。”

崔寔《政论》曰:“昔圣人分口耕耦,地各相副。今青、徐、衮、冀人稠土狭,不足相供;而三辅左右及凉、幽州内附近郡,皆土旷人稀,厥田宜稼,悉不垦发。今宜遵故事,徙贫人不能自业者於宽地,此亦开草辟土振人之术也。”

魏武初平袁氏,以定邺都,令收田租亩粟四升,户绢二疋而绵二斤,馀皆不得擅兴,藏强赋弱。

吴孙权黄武五年,陆逊以所在少榖,表令诸将增广农亩。权报曰:“甚善。今孤父子亲自受田,车中八牛以为四耦,虽未及古人,亦欲与众均等其劳也。”

晋武帝平吴之後,置户调之式。丁男之户岁输绢三疋,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其诸边郡或三分之二,远者三分之一;夷人输賨(在公反)布户一疋,远者或一丈。男子一人占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以下、六十六以上为老小,不事。远夷不课田者输义米,户三斛,远者五斗,极远者输算钱,人二十八文。又限王公田宅及品官占田(见《职田门》)

按:两汉之制,三十而税一者,田赋也;二十始傅,人出一算者,户口之赋也。今晋法如此,则似合二赋而为一。然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丁男课田五十亩,则无无田之户矣,此户调所以可行欤?

元帝为晋王,课督农功,诏二千石长吏以人榖多少为殿最。其非宿卫要任,皆宜赴农,使军各自佃作,即以为廪。

太兴元年,诏曰:“徐、扬二州土宜三麦,可督令熯地,投秋下种。至夏而熟,继新故之交,相以周济,所益甚大。”

後军将军应詹表曰:“一夫不耕,天下必有受其饥者。而军兴已来,征战运漕,朝廷、宗庙、百官用度,既已殷广、下及工商、流寓、童仆不亲农桑而游食者,以十万计。不思开立美利,而望国足人给,岂不难哉!间者流人奔东吴,东吴今俭,皆已还反。江西良田旷废未久,火耕水耨,为功差易。宜简流人,兴复农官,功劳报赏皆如魏氏故事。一年中与百姓,二年分税,三年计赋税,以使之公私兼济,则仓盈庾溢,可计日而待也。”

成帝咸和五年,始度百姓田。取十分之一,率亩税米三升。是後频年水旱,田税不至。咸康初,算田税米,空悬五十馀万斛,尚书诸曹以下免官。

哀帝即位,乃减田租,亩收二升。

孝武帝太元二年,除度定田收租之制,王公以下口税三斛,唯蠲在身之役。八年,又增税米,口五石。

按:晋制,子男一人授田七十亩,以亩收三升计之,当口税二斛一斗;以亩收二升计之,当口税一斛四斗。今除度定田收租之制,而口税二斛增至五石,则赋颇重矣,岂所谓公王以下云者,又非泛泛授田之百姓欤?当考。

前燕慕容皝以牧牛给贫家,田於苑中,公收其八,二分入私。有牛而无地者,亦田苑中,公收其七,三分入私。记室封裕谏曰:“魏晋虽道消之世,犹削百姓不至於七八,持官牛田者官得六分,百姓得四分,私牛而官田者与官中分。臣犹曰非明王之道,而况增乎!”

蜀李雄赋丁岁榖三斛,女丁半之,调绢不过数丈,绵数两,事少役稀,百姓富实。

宋文帝元嘉中,始兴太守徐豁上言:“武吏年满十六,课米六十斛”(事见《丁口门》)。

宋孝武帝大明初,山阴县人多田少,孔灵符表请徙无赀之家於馀姚、鄮(莫侯反)、鄞三县,垦起湖田。帝令公卿博议,咸曰:“夫训农修政,有国所同。土著之人,习玩日久,如京师无田,不闻徙居他县。山阴豪族富室,顷亩不少,贫者肆力,非为无处。又缘湖居人,鱼鸭为业,小人习始既难,劝之未易。远废田畴,方剪荆棘,率课穷乏,其事弥难。”帝违众议徙人,并成良业。

齐高帝初,竟陵王子良上表言:“宋武帝时,遣台使督郡县,或尺布之逋,曲以当疋;百钱馀税,且增为千。故下实作尚方,寄系东冶,百姓骇迫,不堪其命。恣意赃贿,无人敢言,贫薄礼轻,即生谤僁。愚谓凡诸检课,宜停遣使,明下符旨,审定期限,如有违越,随事纠坐。则政有恒典,人无怨咨。”

子良又启曰:“今所在榖价虽和,室家饥嗛(苦簟反);缣纩虽贱,骈门裸质。而守宰务在裒刻,围桑品屋,以准赀课,致令斩树发瓦,以充重赋,破人贩产,要利一时。东郡使人,年无常限,郡县相承,准令上直。每至州台使命,切求县急,乃有畏失严期,自残躯命;亦有斩绝手足,以避徭役。守令不务先富人,而唯言益国,岂有人贫於下,而国富於上邪?又泉铸岁远,类多剪凿,江东大钱,十不一在。公家所受,必须轮郭完全,遂买本一千,加子七百,尤求请无地。且钱、布相半,为制永久,或闻长宰须令输钱,进违旧科,退容奸利,欲人康泰,其可得乎!”又启曰:“诸赋税所应纳钱,不限小大,但令所在兼折布帛,若杂物是军国所须者,听随价准直,不必尽令送钱。於公不亏其用,在私实荷其渥。昔晋氏初迁,江左草创,绢布所直,十倍於今,赋调多少,因时增减。永初中,官布一疋,直钱一千,而人所输,听为九百。渐及元嘉,物价转贱,私货则疋直六百,官受则疋准五百。所以每欲优人,必为降落。今入官好布,疋下百馀,其四人所送,尤依旧制。昔为刻上,今为刻下,甿庶空俭,岂不由之!救人拯弊,莫过减赋。略其目前小利,取其长久大益;无患人赀不殷,国用不阜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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