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年,除民之田租。

诏曰:“农,天下之本,务莫大焉。今勤身从事而有租税之赋,是谓本末无以异也,其於劝农之道未备。其除田之租税。”

致堂胡氏曰:“汉志文帝时,封国渐众,诸侯王自食其地,王府所入寡矣。又与匈奴和亲,岁致金缯;复数为边患,天子亲将出击;复因河决,有筑塞劳费,大司农财用宜不致充溢。而文帝在位十二年,即赐民岁半租,次年遂除之。然则何以足用乎?盖文帝恭俭,百金之费亦不苟用,宫阃是效,流传国都,莫有奢侈之习,如之何不富?其财盖不可胜用矣。然後知导谀逢恶者,纳君於荒淫,取之尽锱铢,用之如泥沙,至於财竭,下畔而上亡,其罪可胜诛哉!”

按:文帝时,贾谊、晁错皆以积贮未备为可痛惜,说帝募民入粟拜爵。曾未几而边食可支五岁,郡县可支一岁,遂能尽蠲田之税租者,盖当时务末者多,农贱贾贵,一以爵诱之,则尽驱而之南亩。所谓为之者众则财常足,虽帝恭俭所致,亦劝励之有方也。

景帝元年,诏曰:“间者岁比不登,民多乏食,夭绝天年,朕甚痛之。郡国或硗狭,无所农桑系畜;或地饶广,荐草莽,水泉利,而不得徙。其议民欲徙宽大地者,听之。”

二年,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税一。

先公曰:“文帝除民田租税,後十三年至景帝二年,始令民再出田租,三十而税一。文帝恭俭节用,而民租不收者至十馀年,此岂後世可及!”

武帝元狩元年,遣谒者劝种宿麦。

董仲舒说上曰:“《春秋》他榖不书,至於麦禾不成则书之,以此见圣人於五榖最重麦禾。今关中俗不好种麦,是岁失《春秋》之所重,而损生民之具也。愿陛下诏大司农,使关中民益种宿麦,毋令後时。”上从之。

仲舒又说上曰:“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汉兴,循而未改。古井田法虽难猝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赡不足(名田,占田也。名为立限,不使富者过制,则贫弱之家可足也),塞并兼之路,然後可善治也。”竟不能用。

元鼎六年,上曰:“左右内史地,名山川源甚众(内史地,谓京兆、扶风),细民未知其利。今内史稻田租挈重(挈,苦计反,收田租之约令也),不与郡同(郡,谓四方诸郡),其议减。令吏民勉尽地利,平繇行水勿失其时。”

元封四年,祠后土,赐二县及杨氏无出今年租赋。

五年,修封禅,所幸县无出今年租赋。

天汉三年,修封泰山,行所过无出田租。

帝末年悔征伐之事,乃封丞相田千秋为富民侯,下诏曰:“方今之务,在於力农。”以赵过为搜粟都尉。过能为代田,田一亩三〈田巛〉(〈田巛〉,垄也,或作“畎”)岁代处,故曰代田(代,易也),古法也。后稷始〈田巛〉田,以二耜为耦(并两耜而耕),广尺深尺曰〈田巛〉,长终亩。一亩三〈田巛〉,一夫三百〈田巛〉,而播种於〈田巛〉中,苗生叶以上,稍耨陇草,因隤其土,以附苗根。故其《诗》曰:“或耘或耔,黍稷嶷嶷。”耘,除草也。耔,附根也。言苗稍壮,每耨辄附根,比盛暑,陇尽而根深,能风与旱(能作“耐”),故嶷嶷而盛也。其耕耘下种田器,皆有便巧。率十二夫为田,一井一屋。故亩五顷(九夫为井,三夫为屋,夫百亩,於古为十二顷。古百步为亩,汉时二百四十步为亩。古千二百亩则得今五顷也),用耦犁、二牛三人,一岁之收,常过缦田亩一斛以上(缦田,谓不〈田巛〉者。音莫幹反),善者倍之(善为〈田巛〉者,又过缦田一斛以上)。过使教田太常、三辅(太常主诸陵,有民,故亦课田种),大农置工巧奴与从事,为作田器。二千石遣令长、三老、力田及里父老善田者受田器,学耕种养苗状。民或苦少牛,无以趋泽(趋,读曰趣,及也。泽,雨之润泽),故平都令光教过以人挽犁。过奏光以为丞(光,史失其姓),教民相与佣挽犁。率多人者田日三十亩,少者十二亩,以故田多垦辟。过试以离宫卒田其宫僡(而缘反)地(离宫,别处之宫,非天子所常居也,壖馀也。宫壖地,谓外垣之内,内垣之外。守离宫卒闲而无事,因令於僡地为田),课得榖皆多其旁田亩一斛以上。令命家田三辅公田(令离宫卒教其家田公田也),又教边郡及居延城(居延,张掖县)。是後边城、河东、弘农、三辅、太常民皆便代田,用力少而得榖多。至孝昭时,流民稍还,田野垦辟,颇有蓄积。

石林叶氏曰:“世多言耕用牛始汉赵过,以为《易》‘服牛乘马,引重致远’,牛马之用盖同,初不以耕也。故华山、桃林之事,武王以休兵并言,而《周官》,凡农政无有及牛者。此理未必然。孔子弟子冉伯牛、司马牛皆名‘耕’,若非用於耕,则何取於牛乎?《汉书·赵过传》但云:‘亩五顷用耦耕,二牛三人。其後民或苦少牛,平都令光乃教过以人挽犁。’由是言之,盖古耕而不犁,後世变为犁法。耦用人,犁用牛,过特为之增损其数耳,非用牛自过始也。耦与犁皆耕事,故通言之。孔子言‘犁牛之子傕且角’,则孔子时固己用犁,此二氏所以为字也。”

昭帝始元元年,诏毋令民出今年田租。

始元六年,令民得以律占租(武帝时,赋敛烦多,律外而取之,今始复旧。)

元凤二年,令三辅、太常、郡得以菽粟当赋(谓听以菽粟当钱物也)。

宣帝本始元年,凤凰集胶东千乘,赦天下租税勿收。

三年,诏郡国伤旱甚者,民毋出租赋。

四年,诏被地震伤坏甚者,勿收租赋。

元康二年,诏郡国被灾甚者,毋出今年租赋。

神爵元年,上行幸甘泉、河东,行所过毋出田租。

甘露二年,凤凰集新蔡,毋出今年租。

元帝初元元年,令郡国被灾害甚者,毋出租赋。

二年,郡国被地动灾甚者,毋出租赋。

永光元年,幸甘泉,所过毋出租赋。

成帝建始元年,郡国被灾什四以上,毋收田租。

鸿嘉四年,郡国被灾害什四以上,民赀不满三万,勿收租赋。

孝成帝时,张禹占郑、白之渠四百馀顷,他人兼并者类此,而人弥困。孝哀即位,师丹建言:“古之圣王莫不设井田,然後治乃可平。孝文皇帝承周、秦兵革之後,天下空虚,故务劝农桑,帅以节俭,民始充实,未有兼并之害,故不为民田及奴婢为限。今累世承平,豪富吏民赀数钜万,而贫弱逾困。盖君子为政,贵因循而重改作,所以可改者,将以救急也,亦未可详,宜略为限。”天子下其议,丞相孔光、大司空何武奏请:“诸侯王、列侯皆得名田国中。列侯在长安,公主名田县道,及关内侯、吏民名田皆无过三十顷。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关内侯、吏民三十人,期尽三年,犯者没入官。”时田宅、奴婢贾为减贱,丁、傅用事,董贤隆贵,皆不便也。诏书且须後,遂寝不行。

哀帝即位,令水所伤县邑,及他国郡灾害什四以上,民赀不满十万,皆无出今年租赋。

平帝元始二年,天下民赀不满二万,及被灾之郡不满十万,勿收租税。

汉提封田一万万四千五百一十三万六千四百五顷(提封者,大举其封疆也),其一万万二百五十二万八千八百八十九顷,邑居、道路、山川、陵泽群不可垦,其三千二百二十九万九百四十七顷可垦不可垦,定垦田八百二十七万五百三十六顷,汉极盛矣(据元始二年户千二百二十三万三千,每户合得田六十七亩百四十六步有奇)。

王莽篡位,下令曰:“古者设井田,则国给人富,而颂声作。秦为无道,坏圣制,废井田,是以兼并起,贪鄙生,强者规田以千数,弱者曾无立锥之居。汉氏减轻田租,三十而税一,而豪民侵凌,分田劫假(分田,谓贫者无田而取富人田耕种,共分其所收。假,如贫人赁富人之田。劫者,富人劫夺其税,欺凌之也),厥名三十,实什税五也。富者骄而为邪,贫者穷而为奸,俱陷於辜,刑用不错。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属,皆不得买卖。其男口不过八,而田满一井者,分馀田与九族、乡党。”犯令,法至死,制度又不定,吏缘为奸,天下謷謷然,陷刑者众。後三岁,莽知民愁,下诏诸食王田及私属皆得卖买,勿拘以法。然刑罚深刻,他政誖乱,用度不足,数赋横敛,民愈贫困。“)

请稍后,加载中....
字体大小
背景颜色
阅读模式左右翻页上下翻页
加入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