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须妾自告、乃坐”过失杀者、各勿论

○若殴妻之父母者、杖一百。折伤以上、各加凡斗伤罪一等。至笃疾者、绞。死者、斩

同姓亲属相殴

凡同姓亲属相殴、虽五服已尽、而尊卑名分犹存者、尊长减凡斗一等。卑幼加一等。至死者、并以凡人论

殴大功以下尊长

凡卑幼、殴本宗、及外姻缌麻兄姊、杖一百。小功、杖六十、徒一年。大功、杖七十、徒一年半。尊属又各加一等。“尊属、与父母同辈者、如同堂伯叔父母姑、及母舅母姨之类”折伤以上、各递加凡斗伤一等。笃疾者、绞。死者、斩

○若尊长殴卑幼、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缌麻、减凡人一等。小功、减二等。大功、减三等。至死者、绞。其殴杀同堂弟妹、堂侄、及侄孙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故杀者、绞

殴期亲尊长

凡弟妹殴兄姊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伤者、杖一百、徒三年。折伤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刃伤、及折肢、若瞎其一目者、绞。死者、皆斩。若侄殴伯叔父母姑、及外孙殴外祖父母、各加一等。其过失杀伤者、各减本杀伤罪二等。故杀者、皆淩迟处死“若与外人谋故杀亲属者、外人带意下手、从而加功、从而不加功、自依凡人故杀律科罪、余条准此”

○其兄姊殴杀弟妹、及伯叔姑殴杀侄并侄孙、若外祖父母殴杀外孙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杖一百、流二千里。过失杀者、各勿论

一凡卑幼殴期亲尊长、执有刀刃赶杀、情状凶恶者、虽未成伤、依律问罪、发边卫充军

一凡兄与伯叔、谋夺弟侄财产官职等项、故行杀害者、问罪、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仍断给财产一半、与被杀家属养赡

殴祖父母父母

凡子孙、殴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杀者、皆凌迟处死。过失杀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伤者、杖一百、徒三年

○其子孙违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非理殴杀者、杖一百、故杀者、杖六十、徒一年。嫡继慈养母杀者、各加一等。致令绝嗣者、绞。若非理殴子孙之妇、及乞养异姓子孙、致令废疾者、杖八十。笃疾者、加一等。并令归宗。子孙之妇、追还嫁妆、仍给养赡银一十两。乞养子孙、拨付合得财产养赡。至死者、各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各杖一百、流二十里。妾各减二等

○其子孙殴骂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而殴杀之、若违犯教令、而依法决罚、邂逅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

一继母告子不孝、及伯叔父母、兄姊伯叔祖、同堂伯叔父母兄姊、奏告弟侄人等打骂者、俱行拘四邻亲族人等、审勘是实、依律问断。若有诬枉、即与辩理、果有显迹伤痕、输情服罪者、不必行勘

一凡义子过房、在十五岁以下、恩养年久、或十六岁以上、曾分有财产。配有室家、若於义父母、及义父之祖父母、父母、有犯殴骂侵盗、恐吓诈欺诬告等项、即同子孙、取问如律。若义父母、及义父之祖父母、父母殴杀故杀者、并以殴杀故杀乞养异姓子孙论。若过房虽在十五以下、恩养未久、或在十六以上、不曾分有财产、配有室家、及於义父之期亲、并外祖父母、有违犯者、并以雇工人论。义子之妇、亦依前拟岁数、如律科断。其义子後因本宗绝嗣、或应继军伍等项、有故归宗、而义父母、与义父之祖父母、父母、无义绝之状、原分家产、原配妻室、不曾拘留、遇有违犯、仍以雇工人论。若犯义绝、及夺其财产妻室、与其余亲属、不分义绝与否、并同凡人论

妻妾与夫亲属相殴

凡妻妾殴夫之期亲以下、缌麻以上尊长、与夫殴同罪。至死者、各斩

○若妻殴伤卑属、与夫殴同。至死者、绞

○若殴杀夫之兄弟子、杖一百、流三千里。故杀者、绞。妾犯者、各从凡斗法

○若尊长殴伤卑幼之妇、减凡人一等。妾、又减一等。至死者、绞

○若弟妹殴兄之妻、加凡人一等

○若兄姊殴弟之妻、及妻殴夫之弟妹、及弟之妻、各减凡人一等。若殴妾者、各又减一等

○其殴姊妹夫妻之兄弟、及妻殴夫之姊妹夫者、以凡斗论。若妾犯者、各加一等

○若妾殴夫之妾子、减凡人二等。殴妻之子、以凡人论。若妻之子、殴伤父妾、加凡人一等。妾子殴伤父妾、又加二等

○至死者、各依凡人论

殴妻前夫之子

凡殴妻前夫之子者、“谓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减凡人一等。同居者、又减一等。至死者、绞

○若殴继父者、“亦谓先前同居、今不同居者”

杖六十、徒一年。折伤以上、加凡斗伤一等。同居者、又加一等。至死者、斩

○其故杀及自来不曾同居者、各以凡人论

妻妾殴故夫父母

凡妻妾、夫亡改嫁、殴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与殴舅姑罪同。其旧舅姑、殴已故子孙改嫁妻妾者、亦与殴子孙妇同

○若奴婢殴旧家长、及家长殴旧奴婢者、各以凡人论

父祖被殴

凡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子孙即时救护而还殴、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斗三等。至死者、依常律

○若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而子孙擅杀行凶人者、杖六十。其即时杀死者、勿论

骂詈

骂人

凡骂人者、笞一十、互相骂者、各笞一十

骂制使及本管长官

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骂詈。及部民骂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骂本管指挥千户百户、若吏卒骂本部五品以上长官、杖一百、若骂六品以下长官、各减三等。骂佐贰官首领官、又各递减一等

“并亲闻乃坐”

一凡毁骂公侯驸马伯、及两京文职三品以上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

一凡在长安门外等处、妄叫冤枉、辱骂原问官者、问罪、用一百斤枷、枷号一个月发落。妇人有犯、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无夫男者、止坐本妇、照常发落

佐职统属骂长官

凡首领官、及统属官、骂五品以上长官、杖八十。若骂六品以下长官、减三等。佐贰官骂长官者、又各减二等“并亲闻乃坐”

奴婢骂家长

凡奴婢骂家长者、绞。骂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杖八十、徒二年。大功、杖八十。小功、杖七十。缌麻、杖六十。若雇工人骂家长者、杖八十、徒二年。骂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杖一百。大功、杖六十。小功、笞五十。缌麻、笞四十

“并须亲告乃坐”

骂尊长

凡骂缌麻兄姊、笞五十。小功、杖六十。大功、杖七十。尊属各加一等。若骂兄姊者、杖一百。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各加一等“并须亲告乃坐”

骂祖父母父母

凡骂祖父母、父母、及妻妾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绞“须亲告乃坐”

一凡毁骂祖父母、父母、及夫之祖父母、父母、告息词者、奏请定夺。再犯者、虽有息词、不与准理。若祖父母、父母、听信後妻爱子蛊惑、谋袭官职、争夺财产等项、捏告打骂者、究问明白、不拘所犯次数、亦与辩理

妻妾骂夫期亲尊长

凡妻妾骂夫之期亲以下。缌麻以上尊长、与夫骂罪同。妾骂夫者、杖八十。妾骂妻者、罪亦如之。若骂妻之父母者、杖六十“并须亲告乃坐”

妻妾骂故夫父母

凡妻妾夫亡改嫁、骂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与骂舅姑罪同

○若奴婢骂旧家长者、以凡人论

诉讼

越诉

凡军民词讼、皆须自下而上陈告。若越本管官司、辄赴上司称诉者、笞五十

○若迎车驾、及击登闻鼓申诉。而不实者、杖一百。事重者、从重论。得实者、免罪

一擅入午门长安等门内、叫诉冤枉奉旨勘问得实者、问罪、枷号一个月。若涉虚者、仍杖一百、发口外卫分充军。其临时奉旨、止将犯人拏问者、所诉情词、不分虚实、立案不行。仍将本犯枷号一个月发落

一凡假以建言为由、挟制官府、及将暧昧不明、奸赃事情、污人名节、报复私雠者、俱问罪、文官、革职为民。武官、革职差操。旗军人等、发边卫、民发附近、俱充军。其有曾经法司、并抚按等衙门、问断明白、意图番异、辄於登闻鼓下、及长安左右门等处、自刎自缢、撒泼喧呼者、拏送法司、追究教唆主使之人、从重问拟

一万历七年、九月内、节奉圣旨、近来人情险恶、动以私揭害人、报复雠怨。今後两京、及在外抚按监司衙门、但有投递私揭者、俱不许听理。若挟私忌害、颠倒是非、情重者、即便参奏拏问、比诬告律反坐。钦此

一朝觐、听选、给由、等项人员、及解送军匠物料、听奏仪宾、会试举人、岁贡生员人等到京、若在京、及原籍来京、一应亲识闲杂人等、设谋奏告、欺诈吓取财物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原词立案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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