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残毁他人死屍、及弃屍水中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

“谓死屍在家、或在野未殡葬、将屍焚烧支解之类。若已殡葬者、自依发塚开棺椁见屍律、从重论”若毁弃缌麻以上尊长死屍者、斩。弃而不失、及髡发若伤者、各减一等。缌麻以上卑幼、各依凡人、递减一等。毁弃子孙死屍者、杖八十。其子孙毁弃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毁弃家长死屍者、斩

○若穿地得死屍、不即掩埋者、杖八十。若於他人坟墓熏孤狸、因而烧棺椁者、杖八十、徒二年。烧屍者、杖一百、徒三年。若缌麻以上尊长、各递加一等。卑幼、各依

凡人递减一等。若子孙於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於家长坟墓熏狐狸者、杖一百、烧棺椁者、杖一百徒三年。烧屍者、绞

○若平治他人坟墓为田园者、杖一百。於有主坟地内盗葬者、杖八十。勒限移葬

○若地界内有死人、里长地邻、不申报官司检验、而辄移他处、及埋藏者、杖八十。以致失屍者、杖一百。残毁、及弃屍水中者、杖六十、徒一年。弃而不失、及髡发若伤者、各减一等。因而盗取衣服者、计赃、准窃盗论、免剌

一凡发掘

王府将军中尉、夫淑人等、郡县主、郡君、乡君、及历代帝王、名臣、先贤坟塚、开棺为从、与发见棺椁为首者、俱发边卫、发见棺椁为从、与发而未至棺椁为首、及发常人塚、开棺见屍为从、与发见棺椁为首者、俱发附近各充军。如有纠众发塚起棺、索财取赎者、比依强盗得财律、不分首从、皆斩

夜无故入人家

凡夜无故入人家内者、杖八十。主家登时杀死者、勿论。其已就拘执、而擅杀伤者、减杀伤罪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

盗贼窝主

凡强盗窝主、造意、身虽不行、但分赃者、斩。若不行、又不分赃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共谋者、行而不分赃、及分赃而不行、皆斩。若不行又不分赃者、杖一百

○窃盗窝主、造意身虽不行、但分赃者、为首论。若不行、又不分赃者、为从论。以临时主意上盗者为首、其为从者、行而不分赃、及分赃而不行、仍为从论。若不行、又不分赃、笞四十

○若本不同谋、相遇共盗、以临时主意上盗者为首。余为从论

○其知人略卖和诱人、及强窃盗後而分赃者、计所分赃、准窃盗为从论。免剌

○若知强窃盗赃而故买者、计所买物、坐赃论。知而寄藏者、减一等。各罪止杖一百。其不知情误买、及受寄者、俱不坐

一各处大户家人佃仆、结构为盗、杀官劫库、劫狱放火、许大户随即送官追问。若大户知情故纵、除真犯死罪外、其余徒流杖罪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各充军

一凡皇亲功臣、管庄家仆佃户人等、及诸色军民大户、勾引来历不明之人、窝藏强盗二名以上、窃盗五名以上、坐家分赃者、俱问发边卫充军。若有造意共谋之情者、各依律从重科断。干碍勳戚、参究治罪

一各处无藉之徒、引贼劫掠、以复私雠、探报消息、致贼逃窜者、比照奸细律条处斩、枭首示众

一知强窃盗赃、而接买受寄、若马骡等畜、至二头匹以上、银货坐赃至满贯者、俱问罪、不分初犯再犯、枷号一个月发落。若三犯以上、不拘赃数多寡、与知强盗後、而分赃至满贯者、俱免枷号、发边卫充军

一弘治十八年、三月初四日、节该钦奉孝宗皇帝圣旨、今後捕获强盗、不许私下擅自拷打、俱送问刑衙门、务要推究得实。若徇情扶同、致有冤枉、一体重罪不饶。钦此

共谋为盗

凡共谋为强盗、临时不行、而行者却为窃盗。共谋者分赃。造意者、为窃盗首。余人并为窃盗从。若不分赃。造意者、为窃盗从。余人并笞五十。以临时主意上盗者、为窃盗首

○其共谋为窃盗、临时不行、而行者为强盗。其不行之人、造意者分赃、知情不知情、并为窃盗首。造意者不分赃、及余人分赃、俱为窃盗从。以临时主意、及共为强盗者、不分首从论

公取窃取皆为盗

凡盗、公取窃取皆为盗。“公取、谓行盗之人、公然而取其财。窃取、谓潜形隐面、私窃取其财、皆名为盗”器物钱帛之类、须移徙已离盗所、珠玉宝货之类、据入手隐藏、纵未将行亦是。其木石重器、非人力所胜、虽移本处、未驼载间、犹未成盗。马牛驼骡之类、须出阑圈、鹰犬之类、须专制在已、乃成为盗

“若盗马一匹、别有马随、不合并计为罪。若盗其母而子随者、皆并计为罪”

起除剌字

凡盗贼曾经剌字者、俱发原籍、收充警迹。该徒者、役满充警。该流者、於流所充警。若有起除原剌字样者、杖六十、补剌

人命

谋杀

凡谋杀人、造意者、斩。从而加功者、绞。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杀讫乃坐

○若伤而不死、造意者、绞。从而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功者、杖一百、徒三年

○若谋而已行、未曾伤人者、杖一百、徒三年。为从者、各杖一百。但同谋者皆坐

○其造意者、身虽不行、仍为首论。从者不行减行者一等

○若因而得财者、同强盗不分首从论、皆斩

谋杀制使及本管长官

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谋杀、及部民谋杀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谋杀本管指挥、千户、百户、若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已行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

谋杀祖父母父母

凡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皆斩。已杀者、皆淩迟处死。谋杀缌麻以上尊长。已行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

○其尊长谋杀卑幼、已行者、各依故杀罪、减二等。已伤者、或一等。已杀者、依故杀法

“依故杀法者、谓各依斗殴条内、尊长故杀卑幼律、论罪”

○若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外祖父母、若缌麻以上亲者、罪与子孙同

杀死奸夫

凡妻妾与人奸通、而於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止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律断罪、从夫嫁卖

○其妻妾因奸、同谋杀死亲夫者、淩迟处死。奸夫处斩。若奸夫自杀其夫者、奸妇虽不知情、绞

一本夫拘执奸夫奸妇而殴杀者、比照夜无故入人家、已就拘执、而擅杀至死律条科断

谋杀故夫父母

凡妻妾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与谋杀舅姑罪同

○若奴婢谋杀旧家长者、以凡人论“谓将自已奴婢、转卖他人者、皆同凡人。余条准此”

杀一家三人

凡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淩迟处死。财产断付死者之家。妻子流二千里。为从者、斩

一凡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为首监故者、将财产断付被杀之家。妻子流二千里。仍剉碎死屍、枭首示众

一支解人、如殴杀故杀人、杀死之後、欲求避罪、割碎死屍、弃置埋没、原无支解之心、各以殴杀故杀论。若初心本欲支解其人、行凶之时、或势力不遂、乃先行杀、随又支解、恶状昭着者、以支解论。俱奏请定夺

采生拆割人

凡采生拆割人者、淩迟处死。财产断付死者之家。妻子及同居家口、虽不知情、并流二千里安置。为从者、斩。若已行而未曾伤人者、亦斩。妻子流二千里。为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里长知而不举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告获者、官给赏银二十两

造畜蛊毒杀人

凡造畜蛊毒、堪以杀人、及教令者、斩。造畜者、财产入官。妻子及同居家口、虽不知情、并流二千里安置。若以蛊毒毒同居人、其被毒之人、父母妻妾子孙、不知造蛊情者、不在流远之限。若里长知而不举者、各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告获者、官给赏银二十两

○若造魇魅符书咒诅、欲以杀人者、各以谋杀论。因而致死者、各依本杀法。欲令人疾苦者、减二等。其子孙於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於家长者、各不减

○若用毒药杀人者、斩。买而未用者、杖一百、徒三年。知情卖药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斗殴及故杀人

凡斗殴杀人者、不问手足他物金刃、并绞

○故杀者、斩

○若同谋共殴人、因而致死者、以致命伤为重、下手者、绞。原谋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余人各杖一百

一凡同谋共殴人、除下手致命伤重者、依律处绞外。其共殴之人、审系执持枪刀等项凶器、亦有致命伤痕者、发边卫充军

屏去人服食

凡以他物置人耳鼻、及孔窍中、若故屏去人服用饮食之物、而伤人者、杖八十。“谓寒月脱去人衣服、饥渴之人、绝其饮食、登高乘马、私去梯辔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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