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礼七
丧服
国初大明令、依古礼、父服斩衰、母齐衰。报服如之。庶母服缌。三殇降等。洪武七年始加折衷、着为孝慈录、父母俱斩衰。而减报服省殇礼定庶母服以杖期。又列图於律、至今遂为定制
斩衰三年
子为父母
庶子为所生母
子为继母
子为慈母“母卒、父命他妾养已者”
子为养母“谓自幼过房与人”
女在室为父母
女嫁反在室为父母“谓已嫁被出、而归在父母家者”
嫡孙为祖父母承重、及曾高祖父母承重者同“父故、嫡孙为祖承重服。若父祖俱亡、而子孙为曾高祖後者同”
为人後者为所後父母
为人後者为所後祖父母承重
为人後则妻从服
妇为舅姑“即公婆”
庶子之妻为夫之所生父母
妻妾为夫
齐衰杖期
嫡子众子为庶母“谓父之妾”
嫡子众子之妻为夫之庶母
为嫁母出母“即亲生母、因父卒改嫁、及父在被出者”
父卒、继母改嫁而已从之者
夫为妻
齐衰不杖期
父母为嫡长子及众子
父母为女在室者“虽适人而无夫与子者亦同”
继母为长子及众子
慈母为长子及众子
孙为祖父母“女虽适人不降”
为伯叔父母“即伯伯姆姆叔叔婶婶”
妾为夫之长子、及众子。为所生子
为兄弟
为兄弟之子、及兄弟之女在室者“即侄男及侄女”
为姑及姊妹在室者“虽适人而无夫与子者同”
妾为嫡妻
嫁母出母为其子
女在室、及虽适人而无夫与子者、为其兄弟及兄弟之子“姊妹及侄女在室者同”
继母改嫁为前夫之子从巳者
为继父同居两无大功之亲者“谓继父无子孙伯叔兄弟、巳身亦无伯叔兄弟之类”
妇人为夫亲兄弟之子
妇人为夫亲兄弟之女在室者
女出嫁为父母
妾为其父母
为人後者为其父母“即本生父母”
女适人为兄弟之为父後者
祖为嫡孙
父母为长子妇
齐衰五月
为曾祖父母“女虽适人不降”
齐衰三月
为高祖父母“女虽适人不降”
为继父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
为继父虽同居而两有大功以上亲者
大功
为同堂兄弟、及姊妹在室者
为姑、及姊妹、及兄弟之女出嫁者
父母为众子妇
为女之出嫁者
祖为众孙“女在室同”
为兄弟之子之妇“即侄妇”
妇人为夫之祖父母“即夫之公婆”
妇人为夫之伯叔父母“即夫之伯伯姆姆叔叔婶婶”
妇人为夫之兄弟之子妇“即侄妇”
妇人为夫兄弟之女嫁人者
女出嫁为本宗伯叔父母“即伯伯姆姆叔叔婶婶”
女出嫁为本宗兄弟及兄弟之子
女出嫁为本宗姑姊妹、及兄弟之女在室者
为人後者为其兄弟、及姑姊妹在室者
夫为人後者其妻为夫本生父母
为兄弟之子为人後者
小功
为伯叔祖父母“谓祖之兄弟、即伯公伯婆叔公叔婆”
为同堂伯叔父母“谓父之伯叔兄弟”
为再从兄弟、及再从姊妹在室者“谓同□祖兄弟、即父伯叔兄弟之子女”
为同堂兄弟之子“即堂侄”
为从祖祖姑在室者“谓祖之亲姊妹、即姑婆”
为从祖姑在室者“即堂姑、是父之同堂伯叔姊妹”
为同堂兄弟之女在室者“即堂侄女”
为兄弟之妻
为人後者为其姑姊妹适人者
为嫡孙妇
为同堂姊妹之嫁者
为孙女适人者
为兄弟之孙、及兄弟之孙女在室者“即侄孙”
为外祖父母“即外公外婆”
为母之兄弟姊妹“即舅舅姨姨”
为同母异父之兄弟姊妹
为姊妹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