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妾媵限制。正德四年令、凡长女已为王妃、复将次女进与为妾者、罪坐所进之人

○嘉靖二十三年议准、各王府选娶妾媵。俱要预行奏请。其奏内、大明开年纪若干、有无嫡子、及曾否娶有几妾候礼部查明、果系乏嗣、及例应娶之数、方与行文覆勘是实、方许选娶。例外滥收者、听礼部参题革退

○万历十年议准、凡亲王妾媵、许奏选一次、多者止於十人。

世子及郡王额妾四人。长子及将军额妾三人。中尉额妾二人“弘治间例”

世子

郡王选婚之後、年二十五岁、嫡配无出、具启亲王转奏。长史司仍申呈巡按御史、核实具奏。於良家女内选娶二人。以後不拘嫡庶、如生有子、则止於二妾。至三十岁复无出、方许仍前具奏、选足四妾。长子及将军中尉选婚之後、年三十岁、嫡配无出、照例具奏、选娶一人。以後不拘嫡庶、如生有子、则止於一妾。至三十五岁、复无出、方许仍前具奏。长子将军娶足三妾。中尉娶足二妾。至於庶人、必年四十以上无子、方许奏选一妾。

“嘉靖三十一年例”凡选妾禁例、悉如选婚。不许滥选流移过犯、及本府军校厨役之家。各王府每年备将妾媵姓氏来历、并入府年月、攒造文册送部。其子女生年月日、并名位行次、即填注本妾项下、以备名封查考。但有不遵明例、或年未及而预陈。或已生子而复娶。将本宗参奏罚治。所生子女、中尉以上、照滥妾例行。庶人不给名粮

奏选格式

某王臣某。谨

奏、为乞恩选娶妾媵事。据某郡王某等、启称本王长子、长孙、镇、辅奉国将军、中尉、某等、妃夫淑恭宜安人某氏、无出。某等年足若干岁。乞要照例选妾等因。俱启到臣。查得宗藩要例内、妾媵限制一款、世子

郡王选婚之後、年二十五岁、嫡配无出、具启亲王转奏。长史司、仍申呈巡按御史、核实具奏、於良家女内选娶二人、以後不拘嫡庶、如生有子、则止於二妾。至三十岁复无出、方许仍前具奏、娶足四妾。长子及将军中尉选婚之後、年三十岁、嫡配无出、照例具奏、选娶一人。以後不拘嫡庶、如生有子、则止於一妾。至三十五岁、复无出、方许仍前具奏。长子将军娶足三妾。中尉娶足二妾。至於庶人、必年四十以上无子、方许奏选一妾等因。今据某等具启前来、已令长史教授等官某等、查勘明白、申呈巡按衙门、核实具奏外。理合按季开列类奏。伏乞敕下礼部、将某等照例、准令於本境官员军民良家女内、选娶一人、以为第几妾。臣等不胜感戴

天恩之至。为此具本、专差校尉某齎捧、谨具奏闻“如世子郡王奏内、止云世子郡王例。长子将军中尉奏内、止云长子将军中尉例”

计开

某郡王府

一世子、某郡王、长子、长孙、镇辅奉国将军、中尉、某等、见年若干岁。於某年月日、奏

请授封为某爵。嫡配某氏、於某年月日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授封为妃夫淑恭宜安人。并无生有子嗣。例该选妾

妾媵册式

某王某位下、除正妃外、妾几人

第一妾某氏、系某府州县某籍某人第几女。某年月日、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选娶。某年月日、入府成婚。某年月日故。“如系隆庆五年以前、止开例前以礼娶到、不开勘合号数”

第一子某、某年月日生。某年月日奏报。某年月日

赐名。某年月日封。“後有子、以次开造”

第一女、某年月日生。某年月日奏报。某年月日封。“後有女、以次开造。若原无所生子女。即於本妾位下、注无出二字”

第二等妾“同前”

某郡王某位下、除正妃外、妾几人

第一妾某氏、系某府州县某籍某人第几女。某年月日、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选娶。某年月

日、入府成婚。某年月日故。“如系嘉靖二十三年以前、止开例前以礼娶到、不开勘合号数”

第一子某、某年月日生、某年月日奏报。某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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