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体量石介存没,《实录》不书,今据富弼《辨谗札子》及何剡奏议附七年夏末。吕居简不发棺,据魏泰《东轩录》,居简传乃无之。张昪辨明介实,见本传,剡传独不载此。当考。
八年五月,御史何郯言:“夏竦其性邪,其欲侈,其学非而博,其行伪而坚。有憸人柔善之质,无大臣鲠直之望。事君不顾其节,遇下不由其诚。肆己之欺诬,谓可以蔽明;任己之侧媚,谓可以矫正。犯纪律之所戒而不耻,冒名教之所弃而无疑。聚敛货殖,以逞贪恣,不可格以廉耻之行;比周权幸,以图进取,不可语以忠正之方。”辛酉,竦罢枢密使、判河南府。言者既数论竦奸邪,会京师同日无云而震者五。上方坐便殿趣召翰林学士,俄顷张方平至。上谓曰:“夏竦奸邪,以致天变如此,亟草制出之!”方平请撰驳辞,上意遽解,曰:“且以均劳逸命之。”
皇祐元年七月乙未,诏夏竦赴镇。壬寅,加兼侍中。
八月丙子,前判河阳、忠武节度使兼侍中夏竦言:“已离本任,就长假于东京,寻求医药,救疗残生。自致仕已来,寻求医药外,更不敢有纤毫希望,干烦朝廷。”从之。
三年九月丁卯,夏竦卒。赠太师、中书令,谥文庄。甲子,为竦成服于苑中。竦初以疾求还京师,或言于上曰:“竦求还京师,图大用耳。称疾,诈也。”竦既卒,上临奠,命内侍去竦面幕视之,竦颜色枯瘁。谓左右曰:“竦瘁若此,疾岂诈乎?”然议者谓竦尝欲剖石介棺,此其阴报也。
校勘记
〔1〕改新知:原本无“改”字,据《长编》卷一一六补。
〔2〕姻党:原本无“姻”字,据《长编》卷一一六补。
〔3〕援曾:原本作“授曾”,据《长编》卷一二○改。
〔4〕勿如:此二字原本为二墨丁,据《长编》卷一二○补。
〔5〕癸亥:原本作“丙戌”,据《长编》卷一一七改。
〔6〕韩渎:原本“渎”字为墨丁,据《长编》卷一一八补。
〔7〕朕:此字原本为墨丁,据《长编》卷一二二补。
〔8〕命弼:原本作“余弼”,据《长编》卷一三五改。
〔9〕杂录:原本作“虽录”,据《长编》卷一三八改。
〔10〕缄口:原本作“相目”,据《长编》卷一三九改。
〔11〕自“曹修古”至“无大故”凡四十三字:原本皆为墨丁。据《长编》卷一三九补。
〔12〕自“自夷简当国”至“假托人主威权”凡三百四十一字:原本阙,据《长编》卷一四○补。
〔13〕不可:原本“可”字为墨丁,据《长编》卷一四○补。
〔14〕校场:《长编》卷八十三作“砲场”。
〔15〕酾金水:原本“酾”字为墨丁,据《长编》卷八十三补。
〔16〕与弟倡:原本“倡”字为墨丁,据《长编》卷九○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