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正传云:为谏官刘元瑜诬奏。按:元瑜此时实知潭州,必非元瑜也。今没其姓名,当徐考之。苏轼尝记王巩云:陈执中罢相,仁宗问谁可代者?执中举吴育,上即召赴阙。会乾元节侍宴偶醉,坐睡忽惊,顾拊床呼其从者。上愕然,即除西京留台。巩父素为巩言此。按:育自陕召入,至和二年二月判都省,此时陈执中方家居待罪,不知何时荐育。所云“醉拊御床,仁宗愕然,因不复相育。”育有心疾,当得事实,足见非刘元瑜诬奏也。然育为执中所荐,亦未可晓。又育出知延州,非西京留台。嘉祐元年五月,乃自廷州徙河中〔16〕,三年八月,自河中徙河南。巩所云差误,姑附见,待考。
宋祁出知郑州
嘉祐四年三月己未,新三司使、吏部侍郎宋祁为端明殿学士、翰林侍读学士、龙图阁学士、集贤殿修撰、知郑州;右谏议大夫、权御史中丞包拯为枢密直学士、权三司使。先是,右司谏吴及言祁在定州不治,纵家人贷公使钱数千缗,及在蜀奢侈过度;而拯亦言祁在益部多宴游,且其兄庠方执政,不可任三司。累奏之不已,庠因自言身处机密,弟总大计,权任太重,乞除祁外官,故命祁出守,而拯代居其任。翰林学士欧阳修言:“臣闻拯曾弹奏宋祁过失,自祁命出,僚属又卒交章力言,而祁亦因此而罢,而拯遂代其任,此所谓蹊田夺牛,岂得无过?而整冠纳履,当避嫌疑也。如拯才能资望,虽别加进用,人岂间言?其不可为者,三司使耳。”疏奏,拯即家避命,不许。久之,乃就职。
校勘记
〔1〕西川:原本作“西土”,据《长编》卷一○三改。
〔2〕五十两:《长编》卷一○三作“五千两”。
〔3〕测知:原本“测”字为墨丁,据《长编》卷一○七补。
〔4〕当考:原本作“尝考”,据《长编》卷一○七改。
〔5〕监押:原本脱“押”字,据《长编》卷一○七补。
〔6〕密荐:原本无“密”字,据《长编》卷一二○补。
〔7〕远于朝:原本无“于朝”二字,义不畅,兹据《长编》卷一二一补。
〔8〕优遇:原本作“优选”,据《长编》卷一二一改。
〔9〕酬奖:原本作“辞奖”,据《长编》卷一二一改。
〔10〕吴守则:原本作“具守则”,据《长编》卷一二一改。
〔11〕其罪:原本“其”字为墨丁,据《长编》卷一二一补。
〔12〕右谏议大夫:原本“右”上衍一墨丁,据《长编》卷一二一删。
〔13〕捃其罪:原本作“招其罪”,据《长编》卷一五九改。
〔14〕与靖接坐:原本作“与靖□按坐”,据《长编》卷一五九改补。
〔15〕坦然明白:原本作“坦然进明白”,“进”字衍,今据《长编》卷一八○删。
〔16〕徙河中:原本“徙”上衍一“徙”字,据《长编》卷一八○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