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部员外郎(改复与郎中同。)
开元十八年十月四日敕。衙内甲仗经行从者。三年一换。不经行从者。四年一换。非理欠损者。勒陪。
刑部尚书
龙朔二年。改为司刑太常伯。咸亨元年。复为刑部尚书。光宅元年。改为秋官尚书。神龙元年。复为刑部尚书。天宝十一载。改为宪部尚书。至德二载。复为刑部尚书。
刑部侍郎(改复与尚书同。)
垂拱四年四月十一日。加一员。以魏尚德为之。长安四年十二月四日。减一员。
元和十年。以御史中丞裴度。兼刑部侍郎。时度宣慰淮西回。所言军机。多合上旨。故以兼官宠之。自征兵讨淮西。凡十余镇之兵。皆环于申蔡。未立战功。裴度使还。且令与诸朝贤详议。乃入奏曰。臣观诸将。唯李光颜见义能勇。必能立功。果首败贼于时曲。上尤赏之。
宝历元年四月。宣中书。以谏议大夫刘栖楚为刑部侍郎。丞郎宣授。自栖楚始也。
刑部郎中
隋为宪部郎。唐因之。武德三年。改刑部。加中字。龙朔二年。改为司刑大夫。咸亨元年。复为刑部郎中。
刑部员外郎(改复与郎中同。)
贞元十二年五月。信州刺史姚骥。举奏员外司马卢南史赃犯。鞫按南史准例配得直典一人。每月请纸笔钱一千文。南史以官闲冗无职事。放典令归。纳其纸笔直。前后五年。计赃六十万贯。又云。南史私买铅烧黄丹。是日。令监察御史郑楚相。刑部员外郎裴澥。大理寺评事陈正仪。充三司同往覆按之。将行。并召对于延英。上谓曰。卿等必须详审推按。无令漏罪衔冤。三人将退。澥独留奏曰。臣仔细详览姚骥奏状。只如所按。南史取直典纸笔。计赃六十余万贯文。虽公法有违。既非巨蠹。或可务恕。上曰。此事亦应甚有。但未知烧铅事如何。澥曰。烧铅为黄丹。格令不禁。姚骥所奏。准天宝十载敕。铅铜锡并不许私家买卖贸易。盖防私铸钱。本文亦不言不许烧黄丹。然南史违敕买铅。不得无罪。伏以陛下自登宝位。及天宝大历以来。未曾降三司使至江南。今忽缘此小事。差三司使。损耗州县。亦恐远处闻之。各怀忧惧。臣闻开元中。张九龄为五岭按察使。有录事参军告其非法。朝廷唯令大理评事往按。近大历中。鄂岳观察使吴仲孺。与转运使判官刘长卿纷竞。仲孺奏长卿犯赃三千万贯。时监察御史苗丕就推。今姚骥所奏。事既无多。臣若堪任此行。即请独往。恐不要令三司尽行。上曰。卿言是也。可召楚相等两人来。及入。并赐坐。上谓曰。朕懵于理道。处事未精。适裴澥所奏。深协事宜。亦不用三人总去。着一人往按问即得。卿可宣付宰臣。
太和五年四月。敕盐铁判官守尚书刑部郎中李石。宜守本官。自今已后。刑部郎中。诸司诸使。更不得奏请充职。
都官郎中
隋为都官郎。置二人。皇朝因之。置一人。武德三年。加中字。龙朔二年。改为司仆大夫。咸亨元年。复为都官郎中。
都官员外郎(改复与郎中同。)
比部郎中
隋为比部郎。唐因之。武德三年。加中字。龙朔二年。改为司计大夫。咸亨元年。复为比部郎中。
比部员外郎(改复与郎中同。)
建中元年四月。比部状称。天下诸州及军府赴句帐等格。每日诸色句征。令所由长官录事参军。本判官。据案状子细句会。其一年句获数。及句当名品。申比部。一千里已下。正月到。二千里已下。二月到。余尽三月到尽。省司检勘。续下州知。都至六月内结。数关度支。便入其年支用。旨下之后。限当年十二月三日内纳足者。诸军支使亦准此。又准大历十二年六月十五日敕。诸州府请委当道观察判官一人。每年专按覆讫。准限比部者。自去年以来。诸州多有不到。今请其不到州府。委黜陟使同观察使计会句当。发遣申省。庶皆齐一。法得必行。敕旨。依奏。
贞元八年闰十二月十七日。尚书右丞卢迈奏。伏详比部所句诸州。不更句诸县。唯京兆府河南府。既句府并句县。伏以县司文案。既已申府。府县并句。事恐重烦。其京兆府河南府。请同诸州。不句县案。敕旨。依。
十一年正月制。令比部复旧敕句京兆留府税租。
长庆元年六月。比部奏。准制。诸道年终句帐。宜依承前敕例。如闻近日刺史留州数内。妄有减削。非理破使者。委观察使风闻按举。必重加科贬。以诫削减者。其诸州府。仍请各委录事参军。每年据留州定额钱物数。破使去处。及支使外余剩见在钱物。各具色目。分明造帐。依格限申比部。准常限。每限五月三十日都结奏。旨下之后。更送户部。若违限及隐漏不申。录事参军及本判官。并牒吏部使阙。敕旨。宜从。
太和四年九月。比部奏。准太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赦文。天下州府两税。占留支用有定额。其残欠羡余钱物。并合明立条件。散下诸州府者。伏以德泽宏深。优裕郡国。申明旧敕。晓示新规。使其政有准绳。法无差缪。实天下幸甚。又诸州应有城郭。及公廨屋宇。器械舟车什物等。合建立修理。须创制添换。又当州或属将校所由。有巡检非违。追捕盗贼。须行赏劝。合给程粮者。又当州或百姓贫穷。纳税不逮。须矜放要添货额者。又当州遇年谷丰熟。要收籴贮。备以防灾歉者。敕旨。宜依。
司部郎中
隋为司部郎。武德三年。加中字。龙朔二年。改司门大夫。咸亨元年。复为郎中。
司部员外郎(改复与郎中同。)
开元二年闰二月十日。敕诸司进状奏事。并长官封题。仍令本司牒所进衙门。并差一官送进。诸司使奏事。亦准此。除有告谋反大逆者。任自封进。
工部尚书
隋为起部尚书。武德元年。因而不改。三月。改为工部尚书。龙朔二年。改为司平太常伯。咸亨元年。复为工部尚书。光宅元年。改为冬官尚书。神龙元年。复为工部尚书。大历六年十二月十一日敕。京城内诸坊市宅舍。辄不得毁拆。有犯闻奏。
十四年六月一日敕。诸坊市邸店楼屋。皆不得起楼阁。临市人家。勒百日内毁拆。至九月二十日。京兆尹严郢奏。坊市邸店旧楼。请不毁。
工部侍郎(改复与尚书同。)
工部郎中
隋为起部郎。武德三年。改工部郎中。龙朔二年。改司平大夫。咸亨元年。复为工部郎中。
工部员外郎(改复与郎中同。)
屯田郎中
隋为屯田郎。武德三年。加中字。龙朔二年。改为屯田大夫。咸亨元年。复为屯田郎中。
屯田员外郎(改复与郎中同。)
长春宫使
开元八年六月。同州刺史姜师度。兼营田长春宫使。二十年三月。左卫郎将皇甫惟明。摄侍御史。充长春宫使。天宝六载三月。御史中丞王□。兼长春宫使。上元元年六月四日。殿中监李辅国。充长春宫使。宝应元年。殿中监乐子昂。充长春宫使。至大历九年。宋诲除同州刺史。充长春宫使。自后遂令同州刺史充长春宫使也。
开元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敕。同蒲绛河东西。并沙苑内。无问新旧注田蒲萑。并宜收入长春宫。仍令长春宫使检校。
二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敕。新丰朝邑屯田。令长春宫使检校。(朝邑屯田。开元八年十月七日。同州刺史姜师度开置。)
虞部郎中
隋为虞部郎。武德三年。加中字。龙朔二年。改司虞大夫。咸亨元年。复为虞部郎中。
虞部员外郎(改复与郎中同。)
大历十四年八月。虞部奏。准式。山泽之利。公私共之者。比来除长春宫所收。占□甚多。望令关内州府审勘顷亩。先均给贫下百姓。据厚薄节给轻税五分之一。征纳讫。市轻货送上都。如所由辄有隐漏。及收管不尽。并请准条科罪。敕旨。依奏。
水部郎中
隋为水部郎。武德三年。加中字。龙朔二年。改司川大夫。咸亨元年。复为水部郎中。
水部员外郎(改复与郎中同。)
开元十一年正月二十一日。改丹水为怀水。
天宝五载正月七日诏。天下山水。名称或同。义且不经。多因于里谚。事若仍旧。何成于禹别。宜所司各据图籍改定讫闻奏。
十一载五月。潼关口河滩上。有树五株。虽水暴长。亦不漂没。时人谓之女娲墓。是月。因大风。遂失所在。至干元二年六月十八日。虢州刺史王奇光奏。所部阌乡县界女娲墓。天宝十一载。失所在。今月一日夜。河上侧近忽闻雷声。晓见其墓涌出。上有双柳树。下有巨石。其柳各高丈余。
贞元元年十二月九日敕。立春日。前内外两井纳冰。总二千五百段。每段长一尺。厚一尺五寸。宜令府县句当。澄滤净洁供进。
开成五年七月。河南尹奏。皇城内伊洛等四水。伏以伊洛四水。载在典坟。今人所呼。其名甚着。其第三水字。御名同。东周之人。所以请更其名者。臣遂勒所府官司录以下。参议其事。今得司录参军韦琼等状。谨按尚书。周公将营洛邑。卜涧水东。瀍水西。惟洛食。孔安国传云。初卜黎水上。不吉。迨卜此二水之闲。吉。伏请改第三水字为吉水者。臣窃以周居洛宅。卜年惟永。今改此水。雅协祥符。谨具如前。敕旨。宜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