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右司郎中
隋朝但称左右司郎。本朝加中字。武德元年八月省。贞观二年正月十三日复置。龙朔二年二月四日。改为左右丞务。咸亨元年十二月二十日。复为左右司郎中。
开元十六年六月十六日敕。郎中皆从省正门出入。若泥雨。听随便门。
永泰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诏。自今已后。郎中与中州刺史。员外郎与下州刺史。
建中元年三月。于朝堂别置三司。以决庶狱。争者辄击登闻鼓。右司郎中裴谞上疏曰夫谏鼓谤木之设。所以达幽枉。延直言。今轻猾之人。援桴鸣鼓。始动天听。因竞纤微。若然者。安用吏乎。上然之。悉命归于有司。
贞元五年正月。左司郎中严涗奏。按公式令。应受事。据文案大小。道路远近。皆有程期。如或稽违。日短少差。加罪。今请程序。常务计违一月以上。要务违十五日以上不报。按典请决二十。判官请夺见给一季料钱。便牒户部收管。符牒再下犹不报。常务通计违五十日以上。要务通计违二十五日已上。按典请决四十。判官夺料外。仍牒考功与下考。如符牒至三度。固违不报。常务通计违八十日以上。要务通计违四十日已上。按典请决六十。判官请吏部用阙。长官及勾官。既三度不存勾当。五品以上。请牒上中书门下殿罚。六品以下。亦请牒吏部用阙。其急要文牒。请付当道进奏院。付送本使。委观察使判官一人。发遣送州。取领具月日先报。常务请依例程。以前御史台奏。伏奉去年二月三日敕。宜付御史台商量。作条件闻奏者。除京兆府州县。及城内百官。并以符到京兆府日为程。如往来累路停滞。日月悬远者。请兼勘责缘路所由。准令式处分。从之。
左右司员外郎
永昌元年十月五日置。各一人。以侍御史顾宗为左司员外郎。洛州司户参军元怀贞为右司员外郎。神龙元年三月初八日废。二年十二月复置。
开元四年六月十九日敕。部以下官。令所司补授。其员外郎御史并供奉官。宜进名敕授。
五年四月九日敕。尚书省。天下政本。仍令有司各言职事。吏部员外郎褚璆等十人。案牍稽滞。璆稽四道。户部员外郎吕太一四道。刑部员外郎崔廷玉二道。兵部员外郎李廷言。刑部员外郎张悟。仓部员外郎何鸾。祠部郎中孔立言。刑部郎中杨孚。虞部郎中田再思。各一道。虞部员外郎崔赏。三道。且六官分事。四方取则。尚书郎皆是妙选。须称职司。焉可尸禄悠悠。曾无断决。昨者试令询问。遂有如此稽逋。动即经年。是何道理。至如行判程限。素标令式。自今后。各置惩革。再若有犯。别当处分。
吏部尚书
武德元年。因隋旧制。龙朔二年。改为司列太常伯。咸亨元年。复为吏部尚书。光宅元年。改为天官尚书。神龙二年。复为吏部尚书。天宝二年三月二十七日。改为文部尚书。至德二载十二月十五日。复为吏部尚书。掌铨六品七品选。侍郎掌铨八品九品选。至景云元年。宋璟为吏部尚书。始相通与侍郎分知。因为故事者也。
苏氏驳曰。贞观二十二年二月。民部侍郎卢承庆兼检校兵部侍郎。仍知五品选事。承庆辞曰。五品选事。职在尚书。臣今掌之。便是越局。太宗不许曰。朕今信卿。卿何不自信也。由此言之。即尚书兼知五品选事明矣。故事。选受之制。每岁集于孟冬。去王城五百里之内以上旬。千里之内以中旬。千里之外以下旬。尚书侍郎。分为三铨。(尚书为尚书铨。侍郎二人分为东铨西铨也。)故事。注拟必先正其官阶团甲。送门下。
大历十四年七月十九日敕。流外出身人。今后勿授刺史县令录事参军。诸军诸使亦不得奏请。仍委所由检勘。虽恩制所授。并不得与上同会缺不成赴集。如须要甄录者。牒中书门下吏部。改与别官。
元和六年。吏部尚书郑余庆。请复置吏部考官三员。吏部侍郎杨于陵执奏。以为不便。乃诏考官韦顗等二人。只考及第科目人。其余。吏部侍郎自定。
七年十一月。有医士崔环。自淮南小将。为黄州司马。敕至南省。吏部尚书郑余庆执之。封还。以为诸道散将。无故受正员五品官。是开侥幸之路。且无阙可供。言或过理。由是稍忤时宰。改太子少傅。
大中六年十一月。吏部奏。条流诸司流外入流令史等。请减下四百五十四员。敕旨。应属流外铨人。所减员额。并宜依。
吏部侍郎
武德初。因隋旧制。至七年二月省。贞观二年正月十日复置。龙朔二年。改为司列少常伯。咸亨元年。改为吏部侍郎。光宅元年。改为天官侍郎。神龙二年。复为吏部侍郎。天宝十一载三月二十七日。改为文部侍郎。至德二载十二月十五日。复为吏部侍郎。本一员。总章二年四月一日。加一员。以裴行俭为之。本员为中铨。新加员为东铨。永昌元年三月二十一日。又加一员。以李景谌为之。通前三员。圣历二年五月八日。减一员。干元二年八月二日。侍郎崔器。以中铨阙。承前多贬降。遂奏改为西铨。仍转厅居之。其侍郎事迹。具在选部。
吏部郎中
武德元年。因隋旧号为选部郎。三年。加中字。至五年六月一日。又改为吏部郎中。七年废侍郎。加郎中秩正四品上。掌流内选事。贞观二年。复置侍郎。乃降依本秩。亦罢掌选事。龙朔二年。改为司列大夫。已后并随省改复。载初元年。加一员。以李元素为之。通前三员。圣历二年八月。却减一员矣。
元和八年六月。罚吏部郎中张惟素一月俸料。惩慢官也。吏部素以郎中主印。时房启除桂管观察使。其本道邸使。潜赂印史。得印启官诰。飞递送之。及上命中使赐启官诰。畏使者邀重赂。乃戏曰。先五日得之矣。中人绐请视之。因怀归以进。既而令都省覆讯。罚郎中而杖令史。
吏部员外郎(官名改复。与郎中同。)
判废置一员。判南曹一员。南曹起于总章二年。司列少常伯李敬元奏置。未置已前。铨中自勘责。故事两转厅。至建中元年。侍郎邵说奏。各挟阙替。南曹郎王鋗已后。遂不转厅。贞元十一年闰八月一日。侍郎杜黄裳奏。当司郎官。判南曹废置。请准旧例转厅。敕旨。依奏。初。武太后延载元年。加一员。以周质为之。圣历二年八月省。开元十二年四月十六日。敕兵吏各专定两人判南曹。以陈希烈席豫为之。寻却一人判。贞元元年九月十六日。又以两人判南曹。以库部员外郎崔锐。比部员外郎刘执经。权判。事毕日停。至十二年闰八月二日。又却以一员判也。
长庆元年正月。左武卫大将军张克勤奏。近准赦文。许五品官一子官恩。今臣子幼。请回授外甥。状至中书。下吏部。员外郎判废置裴夷直执奏曰。一子官恩。在念功。贵于廷赏。若无己子。许及宗男。张克勤自有息男。妄以外甥奏请。苟涉卖官。实为乱法。所请望宜不许。仍永为定例。从之。
司封郎中
武德元年。因隋旧号为主爵郎中。龙朔二年。改为司封大夫。咸亨元年。改为主爵郎中。垂拱元年二月二日。改为司封郎中。神龙元年九月五日。改为主爵郎中。开元二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复故。
司封员外郎(改复与郎中同。)
开元十五年闰九月十一日敕。王公以下。子孙应承袭者先申无子辄首正。不在承袭之限。
宝历元年八月。膳部员外郎王敦史上言。中外官僚。准制封赠。多请回授祖父母。臣谨详古礼。及国朝故事。追赠出于鸿恩。非由臣下之求。不系子孙之便。开元新诏。惟许宰相回赠于祖。盖以宰相位高。封赠崇极。故许回授。近日常僚。率援此例。夫推让于祖。在父则然。改夺于朝。为子何忍。伏望宣付宰相。重依典法详议。从之。
元和十二年十月。司封奏。文武官五品以上。请准式叙母妻邑号。乖滥稍多。或国叙军功。妄参勋籍。或偶逢庆泽。冒引诏条。今请应在城诸军卫官。未至将军。使在外。未至都知兵马使押衙都虞候。纵有散官。与敕旨文相当者。并不许叙封。其流外官。诸司诸吏职务。并伎术官等。迹涉杂类。并请不在封限。从之。
司勋郎中
隋为司勋郎。武德初。加中字。龙朔元年二月四日。改为司勋大夫。咸亨二年。复改为司勋郎中。
司勋员外郎(改复与郎中同。)
员外郎本一员。长安二年闰四月十二日。文昌丞李峤奏。加一员。以杨只令为之。永徽五年十二月四日夜。司勋大火。甲历并烬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