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干涉百姓议论官府

判断是非善恶,人人都有一个标准。在没有当官的时候,听到别人谈起官吏残害百姓的各种事情,没有不气愤痛恨得捶胸顿足的。而一旦戴上乌纱帽的时候,就忘记了早年曾多次告诫自己要引以为鉴的往事,正是所谓“当局者迷”。这正是古往今来的人们共同感叹的深刻原因。如果有幸而能在当官后回想到自己没有发迹之时的种种感慨,从而常常在工作中努力做到不去干涉老百姓对于官府的各种议论,这样自然就可以在自己工作中,不会出现举措失当。

当官不做黑心事

我们大清王朝使用贤人没有固定的标准,只要有一技之长就都加以重用。那些王公贵族们,世世代代享受皇家恩泽,加上耳濡目染,早就熟悉了当官所忧虑的各种事情。他们呱呱坠地后,就处在良好的环境之中,只晓得富贵是我家本来就有的。刚当官时,震摄于象齿之焚的家训,尽力使自己的言行不辱没门风。至于贫穷的读书人,靠科举及第起家,把自己和那些读得头发都白了的读书人比较而感到幸运万分;哪里又能够马上放弃自己所学到的礼仪和良心,去和那些贪婪狡猾的官吏们一起同流合污呢?如果在其他方面努力进取,自问还可以为时所用。但为什么一到了登上仕途就开始不自爱了呢?既然已经当了父母官,那就有了培养廉政的银子,有了薪水官俸,另外还有一些自然可得到的利益,无论差使好坏,即使是最差劲的,都比在乡下私塾中教几个学生糊口要强得多。努力去干还担心不能干好,怎么可以味着良心做黑心事呢?不辜负老百姓的希望,因为百姓是把身家姓命托付给了父母官,如果昧了良心,连鬼神都是看得清清楚楚的。从前孙子林先生在浙江做官时,在官薪之外,他一分钱都没有。有人劝他为子孙买点地,他说:“我没有看到过红项官儿的儿孙到了当乞丐的地步。如果到了这个地步,那就是他的祖宗的过错。”这几句话,到现在人们都还在广为传诵。

贪官不可作

当官不能够贪污行贿受贿,这是毫无疑问的。我则认为这样做不仅是不能够,而且也没有这个必要。十多年前,当官的人都洁身自好,小心谨慎地按理决定各类诉讼案件。诉讼人中虽偶尔也有通过行贿取胜的,但他们都极为保密,不敢声张。

自从一两个短缺银两的官儿借口弥补开支,稍微接收了一点贿赂后,诉讼的人就都以行贿取胜作为自己的本事夸耀。当官者只有不开纳贿的方便之门,才不会有什么事能达污他在官的声誉。偶然一次受了贿被发觉,那么受贿人的名声就四下传播开来。大概家里的人和身边的随从们都喜欢那种不廉洁的官儿,因为他们能够趁机施展阴谋诡计,捞取好处。虽然做官的也并不是每件事都收求贿赂,但他们一定会说:“不接受贿赂就不能够显示出官府的声威和力量,也不能充实手下人的荷包。”当官的人一旦受到了行贿者的挟持,就不能够惩治奸邪之辈的丑恶行为。再说,如果一个当官的人以受贿出了名,那打官司的人必定会以财力雄厚而称霸,即使他没有行贴也打着行了贿的招牌。那些行贿送礼的人,都喜欢夸大行贿的数目,并且因此而沾沾自喜。富豪之家如果花了三百两银子的赔礼,必定在别人面前吹牛说成五百两。可是这到手的三百两银子,从双方说妥到付钱,随从和家人们层层分肥,当官所得到的还没有一百,可别人在议论传播中却都是按虚数五百两算的。听说他的上级官吏贤明廉洁,就一定要找点事情去弹劾他。上司就算很爱才,也必定会拿出的数目超过了受贿所得到的钱的数目。于是他就不得不羊毛出在羊身上,再去寻求一定要受贿,受贿的人会更加贫穷。这样一些正义的谴责就会加到他身上,而背后还有既没有对不起老百姓也会受到上司的嘉奖表扬。

清官不可刻意追求

做官清正严明,只不过许多治理方法中的一种而已,并不是做到这一点就够了。以前曾有过不少洁身自好的官吏,把为官清正廉洁为本钱来炫耀。而这些人处理政务时一味严厉,执行法律时一味严求。其所作所为,人人都有口皆碑,人人都有目共睹。然而当他们只要有一点失误的时候,大家都群起而攻之。而这些自命廉洁的官员,也从不推究自己受到众人围攻的原因,动辄就说:“哎!清官当不得呀!”可是这哪里是为政清廉的过错呢!在他们心目中,大概清廉就是刻薄。但对自己要求严厉是可以的,对别人要求过于刻薄就不可以了!

假命案断不可拖延

应该抵命的杀人案件,官吏们还震慑于法律威严,不敢胡作非为。而那些自杀身亡,死在路旁等案子,却更容易扩大事端造成骚乱。由于老百姓的无知,最害怕的就是牵涉进了人命案件中去。而恐吓人、招摇撞骗的事容易找到藉口,这些事全靠验尸的人尽量把它弄得简明。凡是自杀的人,除了由于挑衅、威逼或奸情,需要重新审讯外,其它那些因为吵嘴口角而轻生自杀的,就完全可以当场结案,不必要拘押相关人员进城,使下级官吏增加看守的拖累。如果死者是倒在路上,失足落水的,那就可以马上验尸呈报,立案了结,不必再做其他的事了。但有那种糊涂的官,随便向当地地主、邻人刨根问底,曲曲折折,东拉西扯,只不过是填满了办事人员的口袋,造下的罪孽可以说是到了极点!

盗窃案要防栽赃诬陷

安抚善良百姓一定要先惩治地方上的盗贼,而窝赃和购买赃物的牵连则又是因为治理盗案而产生的。大凡乱指窝藏赃物的同伙,还可以留心侦察。至于寄存赃物和购买赃物的地方,确实是道德和舆论都难以到达的地方。不仅狡猾的盗贼要挟嫁祸他人,就是缉捕人员和牢头也想从中获得利益。即使办事官员弄清楚了情况放了人,而善良无辜却因为受了拖累而难以忍受了。江浙地方有一个旧习惯,小偷被抓到官府中时,大都把供些无头公案,胡乱认人指赃物,讲声言寄存在某某处,某某人用什么价钱买的。办案子的官员然后就据他的口供去寻找所谓赃物,派遣捕快人员四出活动。等到找不到赃物时,便随便用些不沾边际的口供作结了。在这个过程中,捕快们则中饱私囊,办案官员则分享其中的好处,老百姓直接深受其害。而辖区之内的人民却丝毫没有享受到抓贼的好处。我还没有当官的时候,对这个情况就很了解了。所以在辅佐主人办理盗窃案时,只严厉追究有主的赃物,对无主赃物则不予追究。在我后面的书《佐治药言》中,我已经说了不少这方面的问题,下面仅只谈些简明扼要的办法,以备办案人员选择参考。

一般的窃贼所窝藏的赃物,只给地保带个信去就是了。提取赃物的命令中注明:“速将原赃物交给地保”字样,同时告诉他们不必到官府打官司。如果是属于被诬陷的,要允许他们到官府来申诉。特别要小心的是不要借故捱时拖延,让差役捕快们扰乱乡里。我曾在嘉湖幕府中时就这样做;老百姓都认为很简便,从未有过不把赃物交给地保的,也从未有过想申诉没有申诉的事。

案:赃物大而多的,需要派人前去提取的,在公文中应该注明:“只许提取赃物,不得加以审问。”如果没有购买赃物,窝藏赃物,就要完全听取被害人的申诉,不准许提取人审问,制造事端,骚扰百姓。这样缉捕办案人员就不敢肆意横行作恶了。

由于被诬陷而提出申诉的人,就要在接受诉状时,提取犯人,释放所关押的人,让他们免除等待的麻烦。或者就在诉状内批阅,加以释放,没有必要让平民百姓跟盗贼在公堂上对质,这么做是为了怜惜善良的百姓。

无论是窝家、同伙、买赃者,藏赃者,只要有诉状声称自己与贼人并不相识,而凭空被诬陷的,其中一定有教唆诬陷的人。如此就可以让被诬陷的人,夹在人群中,先叫窃贼自己指人。如果说得含糊不清,马上就叫人放了被害者,让他回去安居乐业,而专门处理盗贼诬陷良民的罪行。可是这个办法要时时变通,灵活应用。

如果一成不变地使用,那么教唆的人就一定会预先告诉那个人的相貌。可是如果仅仅把认不认识作为是不是诬陷的标准,恐怕又要造成冤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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