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亲大人膝下,谨禀者。刻接谕言,敬悉大人又将为儿定婚高氏,此是大人慈爱不肖子之厚意。

但儿窃有未安者:前媳妇归儿五载,并无过失,儿出门以后,又为儿侍奉大人,虽未必尽贤尽孝,先意承旨,然尚不致内外有间言,此虽大人盛德慈祥,海涵包容,然媳妇之不致忤逆尚可见一斑。

来京以后,因片语之违和,竞被儿肆性踢毙,横死非命,愧埘亡人。今甫逾一载,麟儿尚未满服,而儿又定婚高氏,此虽与例无禁,于理无伤,而于情则似乎难言,故媳妇初丧后,儿即自矢麟儿未满服前,决不定婚,今果背此,未免有负死者。

此虽出自大人厚意,即死者有知,亦必以堂上无人侍奉,麟儿无人照拂,不得不权宜定婚,然在儿则何以为情?父母在堂,为子者不得自专,以婚姻大事,更不敢妄自呶呶,所以出此者,情有所不获已,故恣意直陈,不知忌讳,还乞大人之原之也。

但堂上春秋高矣,儿既在外,又无兄弟服劳奉养,在在需人,而麟儿又须烦大人操心挈领,如不配婚,实无以慰大人之心,然即配婚,儿回家之期,亦须俟假满以后。

计时尚有两载馀,正在麟儿满服之后,此时始再定婚,似尚未迟。不必急急,使死者有知,亦得瞑目。

此则儿之私见,尚乞大人鉴原者也。儿后年八月任满,照例任满须回京朝觐一次,约计归家之期当在后年重阳以后,距媳妇逝世,亦恰计三年有馀,此时麟儿正已服围,儿再承大人之命配婿他宅,则生者逝者均得其所。

不过此一年半中,诸事重烦大人照拂,则心殊慊然耳。然此亦不得已之事。

即今日勉为定下,至续娶之期亦当在年半以后,儿又万不能中途折回,上下既无以两全,似不若实践前约之为愈。

大人明达万里,似亦不以儿之言为儿女私情,而斥为无理也。大人迩日玉体如何?其为悬系。

儿近日在汝州,身体甚佳,精神亦旺,请勿系念。专此禀复,无任悚惶,荒唐悖谬,还乞宽恕。

跪请金安,男之洞百拜,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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