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亲大人膝下,谨禀者。刻接来谕,无任悚惶。儿定初二日启程,现以媳妇暴亡之故,已得部中同意,展缓二十一天,子二十三日动身。

棺柩回里之期,须亦迟至十五之后。子祥内兄以儿不应将媳妇踢死,声言兴讼,此亦在情理之中。

但儿平日间伉俪之情甚厚,此次实为失足,并无别意。肇事而后,亦追悔莫及。

使无大人在堂者,虽身徇办所甘心,此可质诸旅京诸先辈,当可得其详细也。

但此事不兴讼则已,使果兴讼,与儿前程殊多窒碍,即堂上官以几为情有可原,百方回护,然至少亦必免去官职。

二十载辛勤废子此一旦,殊深痛悼。虽儿自取之咎不足以尤人,然非出自本心,则可以上质穹苍。

大人来谕,责儿心高气傲,诚然百口莫辞,如可回里,甘愿伏地受杖,以稍赎前愆。

子祥内兄处,务恳大人善言设法。免得讼兴。子祥人尚忠厚,且为大人门生,在大人面上,或可不为己甚。

儿又倩文英兄驰书子祥,代为疏通,文英与子祥为多年监弟兄,与儿亦尚交好,信去后,或可稍释彼方之怒。

又加大人在上,当可转圜,不至竞决裂成讼也。儿之负罪子大人者,至矣尽矣,出门一载,定省久旷,及今领眷来京,又肇此大祸,儿反安居京师,不见不闻,一切责言,尽由大人承受,他人则扬名本以显父母,儿则肇灾祸以累父母,即此事能了,今后儿出门后,代儿服劳者何人,代儿侍奉晨昏者何人!而呱呱者又将烦大人看顾,百年之岁日几何,而忍令大人以有跟之精神,消废于生我劬劳之后。

言思及此,恨不自戕。大人来谕,又嘱儿安心在京,不必惶恐,更见大人之溺爱有加,愈令儿置身无地。

现儿亦百无计,惟有仰恳大人宽其诛戮,代为弭缝,此后当洗心革面,一遵大人训谕,决不敢再蹈前辙,贻大人以忧虑也。

专此禀复,无任悚惶,跪请金安,男之洞百拜,七月初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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