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就可以得出与第十六章一致的结论:即,创制政府的行为绝不是一项契约,而仅只是一项法律;行政权力的受任者绝不是人民的主人,而仅只是人民的官吏;只要人民愿意就可以委任他们,也可以撤换他们.但对于这些官吏来说,绝非什么订约的问题,而仅只是服从的问题;而且在承担国家所赋予他们的职务时,他们只是在履行自己的公民义务,而并没有以任何方式来争论条件的权利.因此,当人民创制一个世袭政府的时候,不管是一个家族世袭的国君制,抑或是某一等级公民世袭的贵族制,人民所采取的行动绝不是任何协定,——只要是人民所赋予行政机构的一种暂时的形式,直至人民愿意另行加以规定时为止.诚然,这种改变总是非常危险的;所以,除非是政府已经变得与公共福利无法相容,否则就千万不要触及已经确立的政府.但是这种考虑只是一种政治的准则,而绝不是权利的规定;并且国家也不必把政治权威交与它的首领们,正如同无需把军事权威交给它的将领们一样.同样正确的是,在这类情况下,人们不会有如此多的小心谨慎来遵守各种必要的形式,以便把正常的、合法的行为与叛乱的骚动区分开来,把全体人民的意志与派系的叫嚣区分开来.尤其在这里,对于可厌的情况又不得不给予在最严格的权利之下人们所不能加以拒绝的东西;而且也正是从这种义务之中,君主才得到极大的方便,可以不顾人民而保存自己的权力,人们还不能说他是篡夺了权力.因为君主表面上好像只不过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极容易把它们扩大,并以公共的安全为借口来禁止那些旨在重建良好秩序的集会;从而他便就可以利用一种不容打破的沉默,或者是利用他所制造的极不正常的状态,来假定那些因恐惧而缄默的人都是表态在拥护他,并且对那些敢于讲话的人进行惩罚.十人会议就是如此;起初他们当选的任期只是一年,嗣后又延长了一年,终于不再允许人民大会集会,以期永世保持他们的权力.世界上的任何政府,一旦假之以公共力量之后,迟早都是运用这种简便的方法来篡夺主权权威的.我在前面所谈过的定期集会,是适用于防止或者推延这种不幸的,尤其是当这种集会并不需要正式召集手续的时候.因为这时候君主若是加以阻止,便不能不公开宣告自己是法律的残酷者和国家的公敌了.那种只能是以维护社会条约为目的的集会,永远应该是以两个提案而告开始;这两个提案绝不能取消,并且要分别地加以表决.第一个是:“主权者愿意保持现有的政府形式吗?”
第二个是:“人民愿意要那些目前实际在担负行政责任的人们继续当政吗?”
我在这里所假设的乃是我认为已经证明过的东西,即是:在国家之中,并没有任何根本法是不能予以废除的,即使是社会公约也不例外;因为假如全体公民集合起来一致同意破坏这个公约,那么我们就不能怀疑这个公约之被破坏乃是非常合法的.格老秀斯甚于认为每个人都可以退出自己原是其中的一个员的国家,并且在离开国土时就重新获得了自己天然的自由和财富.假如说集合在一起的全体公民竟不能做他们每个人所能做的事,那未免太荒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