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第三个反对意见的答复。亚里士多德的论断,甚至索托的论断都是考虑欠周的,我不说它是不诚实的。使徒们和僧侣虽然没有财产,难道他们就不慷慨吗?根据圣托马斯的证明,慷慨不在于赠送你据为己有的东西,而在于使一切变为公有。在《太阳城》本文中已说明,国家如何帮助异国人和天生的穷人,因为从财产方面来说,我们这里是没有穷人的,这里的一切都是公有的,所有的人都是兄弟,互相效劳,在互相效劳中就表现出慷慨。但是如果你继续坚持己见,那么我就说,我们国家的居民把慷慨变成了行善,行善是一种比慷慨更高尚的美德。关于这一点请参阅本文。

4.对第四个反对意见的答复。索托以通常的狡猾手段引用了一些论据。要知道,奥古斯丁在《论异教》一书中(第四章)曾教导说(圣托马斯也这样教导过),异教徒是那些否认有可能拯救有产者的人,以及那些认为应当同妇女发生不正当的性交关系的人,但并不是因为他们宣传公妻。相反地,否定使徒们和僧侣所维护的公有制,是比否定分有制更大的异教。虽然如此,但我们同意:寺院之所以会分产,与其说是它自己发起,不如说是一种让步。然而,正象圣奥古斯丁所说的那样,寺院宁愿要瘸腿的僧侣,而不愿要死的僧侣,这就是说,它宁愿要有产者,而不愿要伪善者。甚至索托本人也认为,这种分产是由于疏忽地对待公共财产和贪婪地对待私有财产而实行的,即由于不良的原因而发生的;可见分产不是一种好事;它只是容许做的一种事,而不是按照本性所希望做的事。他怎么敢于把那些遵循自然法的人叫做异教徒,并赞扬那些同亚里士多德一起宣扬由于人的弱点而产生的让步的人呢?我们说,寺院可以进行分产和许可分产,就好象寺院也可以把荡妇的行为当作较小的恶行来容忍一样。与此相同,就象圣奥古斯丁所说的那样,它宁愿要瘸腿的僧侣而不愿要死僧侣。如前所述,在寺院中,所有制是容许的,为的是管理财产,而不是为使用多余部分;亚历山大、阿尔方斯、韦尔登的托马斯、里卡德和帕诺尔米塔认为,那些断言僧侣对于寺院财产拥有真正所有权的人是异教徒;但是这些作者对于这些财产的使用权属于僧侣,还是认可的。圣托马斯只把属于消费的一小部分归他们所有,因为他们只有地段的使用权,而不能立下遗嘱把这些地段交给儿子或朋友。关于俗人的情况前面已经讲过。不学无术的人会把他们不能用合乎理智的理由来战胜的那些人,立刻宣布为异教徒。基督的话“该撒的物应当归该撒”(《路加福音》,第二十章)使该撒成为只是在分配方面的所有者,或者根本没有使他成为所有者,因为任何东西都不属于该撒。既然他得不到什么,属于他的还有什么呢?可见,一切都属于上帝,而该撒只是他的管家。参阅我们曾写过有关这一点的《论救世主的君主国》。基督也讲过这样的话:“君王统治着众民,但你们不可这样。你们中间地位较高的,要象服务员”(《路加福音》,第二十二章)。因此,圣托马斯公平地指出,给予所有权是为了管理和掌握财产,而财产的使用权是公有的。教皇是上帝的奴仆的奴仆,皇帝则是教会的奴仆。余部分;亚历山大、阿尔方斯、韦尔登的托马斯、里卡德和帕诺尔米塔认为,那些断言僧侣对于寺院财产拥有真正所有权的人是异教徒;但是这些作者对于这些财产的使用权属于僧侣,还是认可的。圣托马斯只把属于消费的一小部分归他们所有,因为他们只有地段的使用权,而不能立下遗嘱把这些地段交给儿子或朋友。关于俗人的情况前面已经讲过。不学无术的人会把他们不能用合乎理智的理由来战胜的那些人,立刻宣布为异教徒。基督的话“该撒的物应当归该撒”(《路加福音》,第二十章)使该撒成为只是在分配方面的所有者,或者根本没有使他成为所有者,因为任何东西都不属于该撒。既然他得不到什么,属于他的还有什么呢?可见,一切都属于上帝,而该撒只是他的管家。参阅我们曾写过有关这一点的《论救世主的君主国》。基督也讲过这样的话:“君王统治着众民,但你们不可这样。你们中间地位较高的,要象服务员”(《路加福音》,第二十二章)。因此,圣托马斯公平地指出,给予所有权是为了管理和掌握财产,而财产的使用权是公有的。教皇是上帝的奴仆的奴仆,皇帝则是教会的奴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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