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切事物不是在自身内,就必定是在他物内.

(二)一切事物,如果不能通过他物而被认识,就必定通过自身而被认识.

(三)如果有确定原因,则必定有结果相随,反之,如果无确定的原因,则决无结果相随.

(四)认识结果有赖于认识原因,并且也包含了认识原因.

(五)凡两物间无相互共同之点,则这物不能借那物而被理解,换言之,这物的概念不包含那物的概念.

(六)真观念必定符合它的对象.

(七)凡是可以设想为不存在的东西,则它的本质不包含存在.

命题一:实体按其本性必先于它的分殊.

证明:据界说三及界说五此理自明.

命题二:具有不同属性的两个实体彼此之间没有共同之点.

证明:这也是据界说三推来,其理甚明.因为每一个实体均各个在自身内并通过自身而被认识,因此这一个实体的概念不包含另一个实体的概念.

命题三:凡是彼此之间没有共同之点的事物,这物不能为那物.

证明:假如两物之间没有共同之点,则(据公则五)这物不能借另一物而被理解,所以(据公则四)这物不能为那物.此证.

命题四:凡两个或多数的不同之物,其区别所在,不是由于实体的属性不同,必是由于实体的分殊各异.

证明:一切存在的事物不是在自身内必是在他物内(据公则一),这就是说(据界说三与五)在知性外面,除了实体和它的分殊以外,没有别的东西.所以在知性外面除了实体以外,或者换句话说(据界说四),除了实体的属性和分殊以外,没有任何东西可以用来区别众多事物之间的异同.此证.

命题五:按事物的本性,不能有两个或多数具有相同性质或属性的实体.

证明:假使有多数不同的实体,则其区别所在不是由于属性的不同,必是由于分殊的各异(据前命题).如果区别所在仅仅由于属性的不同,则须知具有相同属性的实体,只能有一个.但是,如果区别所在是由于分殊的各异,则按其本性实体必先于分殊(据命题一),所以应当把分殊抛开不论,而考察实体自身,换言之(据界说三与公则六)即加以真正的考察,这样就可以知道,实在无法设想多数实体之间有什么区别,这就是说(据前命题)不能有多数实体,只有唯一的实体.此证.

命题六:一个实体不能为另一个实体所产生.

证明:按事物的本性,不能有两个具有相同属性的实体(据前命题),这就是说,(据命题二)两个实体之间决无共同之点.所以(据命题三)这一实体不能为另一个实体的原因,或者一个实体不能为另一个实体所产生.此证.

绎理:由此可以推知,实体不是任何别的东西所能产生的.因为宇宙间除实体及其分殊以外,不能有别的东西,这已经在公则一.界说三与五中说明.并且这一实体又不能产生另一个实体(据前命题);所以知道实体决不是任何别的东西所能产生的.此证.

再证:试指出反面的不通,则这个命题更容易得到证明.如果一个实体可以为另一个实体所产生,则认识这个实体,必须依靠认识它的原因(据公则四);这样(据界说三),它就不是实体了.

命题七:存在属于实体的本性.

证明:实体不能为任何别的东西所产生(据前命题的绎理);所以它必定是自因,换言之(据界说一)它的本质必然包含存在,或者存在即属于它的本性.此证.

命题八:每一个实体必然是无限的.

证明:具有一个属性的实体(据命题五),必然是唯一的实体,而这个唯一的实体的本性就是存在(即命题七).因此按其本性,它的存在,不是有限的,就必定是无限的.但实体不能是有限的存在,因为(据界说二)它必定为具相同性质之另一个实体所限制,而这另一个实体,也一定必然存在(据命题七).这样,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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