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演说中有一个论点,使大家都大吃一惊,那就是完全否认这倒楣的三千卢布的存在,因此也就没有抢劫的可能。
“诸位陪审员,”律师开始说,“在这个案子里有一个极为突出的特点最使一切刚来的、没有成见的人觉得惊愕,那就是控诉抢劫,同时却完全不能在事实上指出:所劫的是什么?据说,所劫的是钱,就是那三千卢布,但是谁也不知道,这笔钱究竟是否实际存在。你们想一想:第一,我们怎么知道有这三千卢布,谁看见的?只有仆人斯麦尔佳科夫一个人看见过,而且指出这钱是放在信封里,还注有几行字。也是他,在灾难发生以前,就把这事告诉了被告和他的兄弟伊凡·费多罗维奇,也曾通知过斯维特洛娃小姐。但是这三个人自己都并没有看见过这笔钱,看见过的还是只有斯麦尔佳科夫一个人。这里自然而然产生了一个问题:假使果真有这笔钱,斯麦尔佳科夫果真看到过,那么他最后一次是在什么时候看到的?如果主人把这笔钱从床上拿走,又放在小箱里,没有对他说,又怎样呢?你们要注意,据斯麦尔佳科夫说,钱放在床上被褥底下;被告应该从被褥底下摸出来,但是床铺一点也没有弄皱,对于这层,笔录里记载得清清楚楚。被告怎么会一点也不弄皱床铺?还有他的染满了血的手,怎么竟没有弄脏特地铺上的干净而细致的床单?有人会说:地板上那个信封怎么说呢?关于这信封,倒正值得我们好好谈一下。我刚才甚至感觉有点惊讶:才智高超的检察官在提到信封以后,就在他指出关于斯麦尔佳科夫杀人的这种怀疑十分荒诞的时候,曾突然自己说明,——诸位听清楚,他是自己声明的:‘假如没有这个信封,要是它不留在地板上成为一个物证,要是抢劫的人把它带走了,那么全世界没有人会知道有这个信封,信封里面有钱,从而知道那钱是被告抢走了。’因此,甚至检察官自己也承认,只有这一块上面写着字的破纸,是控告被告抢劫的根据,‘要不然,谁也不知道抢去了钱,也许根本就不知道有这笔钱。’但是难道仅仅因为有一块破纸留在地板上就能算做里面曾放过钱,而且这钱已被抢走的证据么?有人会回答:‘可是斯麦尔佳科夫看见过这信封里有钱的。’但是他在什么时候,最后一次是在什么时候看见的?我现在要问的就是这句话。我同斯麦尔佳科夫谈过,他对我说,他在灾祸发生的前两天看见过这笔钱!但是为什么,比方说,我不能作以下的设想呢,那就是费多尔·巴夫洛维奇这老头子独自关在屋里,在不耐烦地、歇斯底里地期待着他的情人来到时,由于无事可做,突然把信封拿出来,拆开封口说:‘要信封干吗,也许她还不会相信哩,如果把三十张一百卢布的钞票摆在一堆给她看,也许会印象更强烈,引得她流出口水来。’于是他撕破信封掏出钞票以后,作为主人,自然有权把信封随手扔在地板上,不会担心什么物证不物证。诸位陪审员,请问,还有比这种设想,这种情况可能性更大的么?这有什么不可能呢?但要是类似这种情况有可能发生的话,那么关于抢劫的指控就不攻自破了:既没有钱,自然也不会有抢劫的事,如果那个信封留在地板上,就是里面有钱的证据,那为什么我不能提出相反的说法,就说信封所以落在地板上,正是因为里面已经没有钱,那笔钱已由他的主人事先取了出来呢?‘不错,照这样说,这笔钱在费多尔·巴夫洛维奇自己从信封里取了出来以后,既然家里进行搜查的时候并没有发现,那么它究竟到哪里去了呢?’第一,在他的小钱箱里发现了一部分钱,第二,他在早晨的时候,甚至还在头一天,就可能把钱取了出来,另作处置,付给别人,寄出去,或者变更主意,根本改变了他的行动计划,而在这样做时根本不认为事先必须要报告给斯麦尔佳科夫知道。只要哪怕有这样设想的可能存在,就怎么可以这样坚决、这样肯定地指控被告为抢劫而杀了人,而且确实有抢劫的事情发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