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年,都拟:“前诸站统领使司令史,同部令史出身,今既改通政院从二品。通事、译史、令史人等,宜同台、院人吏一体出身。”

十五年,翰林国史院言:“本院令史系省准人员,其出身与御史台一体,遇阙省掾时,亦合勾补。准吏部牒,本院令史以九十月考满,同部令史出身,本院与御史台皆随胡二品,令史亦合与台令史一体出身,有阙于部令史内选用。”

十九年,部拟,“泉府司随朝从二品,令史、译史人等,由省部发者,考满依通政院例定夺,自行用者降一等。”

二十年,定拟安西王王相府首领官令史,与台、院吏属一体迁转。

二十二年,部拟:“宣徽院升为二品,与台、院品秩相同,令史出身合依正七品迁除贡补,省、院有阙·于部令史内选取。

总制院与御史台俱为正二品,部拟:“令、译史考满。亦合一体出身。”

二十三年,省准:“詹事院掾史,若六部选充者,考满出为正七品,自用者降等。”

二十四年,集贤院言:“本院与翰林国史院品秩相同。”省议:“令史考满,一体定夺。”

二十五年省议:“上都留守司兼本路总管府令史出身,三考正八品,其自部令史内选取者,同宣徽院、太医院令史一体出身。上都留守同升为正二品,见设令史,自行踏逐者,考满不为例,从七品内选用;部令史内选取,考满宣徽院、大司农司令史一体出身。”

部议:“都护府人吏依通政院令译史人等出身,由省部发者,考满出为正七品,自用者降一等。”

二十六年,省准:“都功德使司随朝二品。令译史人等,比台、院人吏一体升转。”

二十九年,部呈:“大司徒令史,若各部选发者,三考出为正九,自用者降等。

崇福司与都护府、泉府司品秩相同,所设人吏,由省部发者,考满出为正七品,自及者降一等。

福建省征爪哇所设人吏出征回还,俱同考满。”

三十年,省准:“将作院令史,依通政院等衙门令史,考满除正七品。”

部议:“如系六部选发,考满除正七品,自用者本衙门叙。”

元贞元年,内史府秩正二品,令史亦于部令史内收补,考满除正七品,自用者降等。

大德九年,部拟:“阔阔出大司徒令史,若各部选发,考满正七品,自用者降等。”

大德四年,省准:“会福院令史、知印、通事、译史、宣使、典史,俱自用,前拟不拘常调,考满本衙门区用。隆禧院令史人等如常选者,考满依例迁叙,自用者不入常调,于本衙门区用。”

皇庆二年,部议:“崇祥院人吏,系部令史发补者,依例迁用,不应者降等叙。”

延祐四年,部议:“隆禧院令史、译史、通事、知印、典吏同五台殊祥院人吏一体,常选内委付。其出身若有曾历寺监并籍记各都令史人等,考满同内品衙门出身,降等叙,白身着降等,添一资升转;省部发去者,依例迁叙。后有阙。令史须于常进教授儒人职官并部令史见役上名内取补;宣使于职官并相应内参补;通事、知印从长官保选,仍参用职官,违例补充,别无定夺。殊祥院人吏,先未定拟,亦合一体。”

凡吏员考满授从七品:

至元六年,省拟:“部令史、译史、通事人等,中统四年正月以前收补者,拟九十月为满,注从七品,回降正八一任,还入从七。以后充者,亦拟九十月为满,正八品,仍免回降。”

九年,吏、礼部拟:“凡部令史二考,注从七品。一考之上,验月日定夺。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者正九品。十五月以上从九品,十五月以下,令史提控案牍,通事、译史巡检。

大府监改拟正三品。与六部同,人吏自行踏逐,将已历月日准为资考,似为不伦,拟自改升月日为始,九十月为满,同部令史出职,有阙于籍记部令史内挨次收补。”

十一年,省议:“省断事官令史,与六部令史一体出身,若是实历俸月九十月,考满迁除,有阙于应补部令史人内挨次补用。”

省议:“中御府正三品,拟同太府监令史出身,九十月于从七品内除援,自行踏逐者降一等,歇下名阙,于应补部令史人内补填。”

十三年,省议:“行工部令史,与六部令史一体出身。

四怯薛令史,九十月同部令史出身,有阙以籍记部令史内补填。”

三十年,部呈:“行省令、译史人等,比台、院一体出身。行台、行院令译史、通事人等,九十月考满,元系都省、台、院发去及应补之人,合降台、院一等。”

二十三年,省判:“大都留守司兼少府监令史,如系省部发去相应人员。同部令史出身,九十月考满,从七品,自行踏逐者降等。”

二十四年,省判:“中尚监令史人等,若系省部发去人员,同太府监令译史等出身,自行踏逐者降等。”

太史院令史,部议:“如省都发去人员,从七品内迁除,自行踏逐者,降等叙用。”

部拟:“行省台院令史,九十月考满,若系都省台院发去腹里请俸人员,行省令史同台院令史出身,行台、行院降一等,俱于腹里迁用,自行踏逐递降一等,于江南任用。”

二十九年,省判:“巩昌等处便宜都总帅府令史人等出身,拟与各道宜慰司一体,自行踏逐者降等叙用。”

大德三年,省准:“上都留守司令史,旧以见役部令史发补,以籍居悬远,拟于籍记部令史内选发,与六部见役令史一体转升二品衙门令史,转补不尽者。考满从七品叙用。”

八年,部拟:“利用监自大德三年八月己前入役者,若充各衙门有俸令史,及本监奏差、典吏转补,则于应得资品内进用;由库子、本把就升,并白身人,于杂职内通理定夺;自用之人,本监委用。”

皇庆元年,制:“典瑞监人吏俱与七品出身。”都议:“太府、利用等四监同。省发者考满与六部一体叙,其余寺监令译史正八品,奏差正九品。令典瑞监、前典宝监人吏出身同太府等监,系本旨事理。省议:“已除者,依旧例定夺。”三年,省准:“章庆使司秩正二品,见役人吏,若问随朝二品衙门,考满除正七品,缘系徽政院所辖司属,量拟考满除从七品。自用者降等,如系及考部令史转充,考满正七品,未及考者止除从七品:有阙须依例补,不许自用。”

凡吏员考满授正八品。

至元十一年。省议:“秘书监从三品,令史拟九十月出为正八品,自用者降一等,有阙诸衙门考满典吏内补填。”

省议:“太常寺正三品,令史以九十月出为从八品,有阙于应补监令史内取用。”

省议:“少府监正四品,准军器监令史出身,是省部发去者,三考于正八品任用,自行踏逐人员,考满降一等。”

省议:“尚牧监正四品,省部发去令史,拟九十月出为正八品,自用者降一等,有阙于诸衙门典史内进补。”

部拟:“河南等路宣慰司系外任从二品,与随朝各部正三品衙门相同,准令史以九十月同部令史迁转。开元等路宣抚司外任正三品,令译史比前例降一等,九十月于正八品内迁转。”

十四年,部拟:“枢密院断事官令史,拟以九十月出为从八品,有阙于诸衙门考满典史内补用。”

十六年,部拟:“枢密院断事官今改从三品,所设人吏,若系上司发去人员,历九十月,比省断事官令史降等于正八品内选除,自用者降一等,遇阙于相应人内发遣。”

二十一年,部拟:“广西、海北海南道宣慰司令史、译史、奏差人等,与岭南广西道等处按察司书吏人等一体,二十月理算一考,拟六十月同考满。”

省准:“广东宣慰司其地倚山濒海,极边烟瘴,令史议合优升,依泉州行省令译史等,以二十月理算一考。”

二十二年,省准:“詹事院府正、家令二司,给侍宫闱,正班三品,令史即非各司自用人员,俸秩与六部同,若遇院椽史有阙,于两司令史内迁补,拟定资品出身,依枢密院所辖各卫令史出身,考满出为正八品。

尚酝监令史,与六部令史同议,诸监令史考满,正八品内迁用,及非省部发去者例降一等,尚酝监令史亦合一体。”

二十三年,省准:“太常寺令史,历九十月,正八品内任用,有阙于呈准籍记人内选取。

云南省罗罗斯宣慰司兼管军万户府首领官、令史人等,依云南行省令史例,六十月考满,首领官受敕,例以三十月为一考。

武备寺正三品,令译史等出身,拟先司农寺令译史人等,依各监例,考满出为正八品,武备寺令史亦合依例迁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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