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元历
崇宁《纪元历》演纪上元上章执徐之岁,距元符三年庚辰,岁积二千八百六十一万三千四百六十算;至崇宁五年丙戌,岁积二千八百六十一万三千四百六十六算。
步气朔第一日法:七千二百九十。
期实:二百六十六万二千六百二十六。
朔实:二十一万五千二百七十八。
岁周:三百六十五日、余一千七百七十六。
气策:一十五、余一千五百九十二太。
朔策:二十九、余三千八百六十八。
望策:一十四、余五千五百七十九。
弦策:七、余二千七百八十九半。
中盈分:三千一百八十五半。
朔虚分:三千四百二十二。
没限:五千六百九十七少。
旬周:四十三万七千四百。
纪法:六十。
求天正冬至:置上元距所求积年,以期实乘之,为天正冬至气积分;满旬周去之,不满,如日法而一为大余,不尽为小余。其大余命己卯,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冬至日辰及余。
求次气:置天正冬至大、小余,以气策加之,四分之一为少,之二为半,之三为太。如满秒母,收从小余,小余满日法从大余,大余盈纪法乃去之。
去命如前,即次气日辰及余。
求天正经朔:置天正冬至气积分,以朔实去之,不尽,为天正闰余;用减气积分,余为天正十一月经朔加时积分。满旬周去之,不满,如日法而一为大余,不尽为小余。其大余命己卯,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十一月经朔日辰及余。
求弦望及次朔经日:置天正经朔大、小余,以弦策累加之,去命如前,即各得弦、望及次朔经日辰及余。
求没日:置有没常气小余,凡常气小余在没限已上者,为有没之气。
六十乘之,用减四十四万三千七百七十一,余满六千三百七十一而一为日,不满为余。命日起其气初日辰,算外,即为气内没日辰。
求灭日:置有灭经朔小余,凡经朔小余不满朔虚分者,为有灭之朔。
三十乘之,满朔虚分而一为日,不满为余。命日起其月经朔日辰,算外,即为月内灭日辰。
步发敛候策:五、余五百三十、秒五十五。
卦策:六、余六百三十七、秒六。
土王策:三、余三百一十八、秒三十三。
岁闰:七万九千二百九十。
月闰:六千六百七半。
闰限:二十万八千六百七十半。
辰法:一千二百一十五。
半辰法:六百七半。
刻法:七百二十九。
秒法:六十。
求七十二候:各置中节大、小余命之,为初候;以候策加之为次候;又加之为末候。各命己卯,算外,即得所求日辰。
求六十四卦:各置中气大、小余命之,为公卦用事日;以卦策加之,得辟卦用事日;又加之,得诸侯内卦用事日;以土王策加之,得十有二节之初诸侯外卦用事日;又加之,得大夫卦用事日;复以卦策加之,得卿卦用事日。各命己卯,算外,即得所求日辰。
求五行用事:各因四立之节大、小余命之,即春木、夏火、秋金、冬水首用事日。以土王策减四季中气大、小余,即其季土始用事之日。各命己卯,算外,即得所求日辰。
七十二候及卦目与前历同。
求中气去经朔:置天正闰余,以月闰累加之,满日法为闰日,不满为余,即其月中气去经朔日算。因求卦候者,各以卦、候策依次累加减之,中气前减,中气后加。
各得其月卦、候去经朔日算。
求发敛加时:置所求小余,倍之,如辰法而一为辰数,不满,五因之,如刻法而一为刻,不尽为分。命辰数起子正,算外,即各得加时所在辰、刻及分。如半辰数,即命起子初。
步日躔周天分:二亿一千三百一万八千一十七。
岁差:七千九百三十七。
周天度:三百六十五、约分二十五、秒七十二。
象限:九十一、约分三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