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增行度五者,于此亦减五度,为疾日及数。其立夏尽夏至初,日行半度,六十日行三十度。夏至尽立秋,亦初日行半度,四十日行二十度。其残亦计充如前,皆差行,日益疾二十分,各尽其日度而伏。
土数,千七百六十三万五千五百九十四。
伏半平,八十六万四千九百九十五。
复日,三百七十八;余,四千一百六十二。
岁一,残日,十二;余,三万九千三百九十九半。
见去日,十六度半。
平见,在大暑前,以七乘去小满日;寒露后,九乘去小雪日,为加,大暑至寒露加八日。小寒前,以九乘去小雪日;雨水后,以四乘去小满日;立春后,又三乘去雨水日,增雨水所乘者,为减,小寒至立春减八日。
见,日行分四千三百六十四,八十日行七度、分二万二千六百一十二而留三十九日乃逆,日退分二千八百二十,百三日退六度、分万五百九十六。又留三十九日,亦行分日四千三百六十四,八十日行七度、分二万二千六百一十二而伏。
金数,二千七百二十三万六千二百八。
晨伏半平,百九十五万七千一百四。
复日,五百八十三;余,四万二千七百五十六。
岁一,残日,二百一十八;余,三万一千三百四十九半。
夕见伏,二百五十六日。
晨见伏,三百二十七日;余与复同。
见去日,十一度。
夕平见,在立秋前,以六乘去芒种日;秋分后,以五乘去小雪日;小雪后,又四乘去大雪日,增小雪所乘者,为加,立秋至秋分加七日。立春前,以五乘去大雪日;雨水前,又四乘去立春日,增立春所乘者;清明后,以六乘去芒种日,为减,雨水至清明减七日。
晨平见,在小寒前,以六乘去冬至日;立春前,又五乘去小寒日,增小寒所乘者;芒种前,以六乘去夏至日;立夏前,又五乘去芒种日,增芒种所乘者,为加,立春至立夏加五日。小暑前,以六乘去夏至日;立秋前,又五乘去小暑日;增小暑所乘者;大雪后,以六乘去冬至日;立冬后,又五乘去大雪日,增大雪所乘者,为减,立秋至立冬减五日。
夕见,百七十一日行二百六度。其谷雨至小满、白露至寒露,皆十日加一度;小满至白露,加三度。乃十二日行十二度。冬至后,十二日减日度各一,雨水尽夏至,日度七;夏至后六日增一。大暑至立秋,还日度十二;至寒露,日度二十二,后六日减一。自大雪尽冬至,又日度十二而迟。日益疾五百二十分,初日行分二万三千七百九十一、篾三十五,行日为母,四十三日行三十二度。
前加度者,此依减之。留九日乃逆,日退太半度,九日退六度,而夕伏晨见。日退太半度,九日退六度。复留,九日而行,日益迟五百二十分,初日行分四万五千六百三十一、篾三十五,四十三日行三十二度。芒种至小暑,大雪至立冬,十五日减一度;小暑至立冬,减二度。又十二日行十二度。冬至后,十五日增日度各一。惊蛰至春分,日度十七,后十五日减一,尽夏至,还日度十二。后六日减一,至白露,日度皆尽。霜降后,五日增一,尽冬至,又日度十二。乃疾,百七十一日行二百六度。前减者,此亦加之,而晨伏。
水数,五百四十万五千六。
晨伏半平,七十九万九十九。
复日,百一十五;余,四万九百四十六。
夕见伏,五十一日。
晨见伏,六十四日;余与复同。
见去日,十七度。
夕应见,在立秋后小雪前者不见;其白露前立夏后,时有见者。
晨应见,在立春后小满前者不见;其惊蛰前立冬后,时有见者。
夕见,日行一度太,十二日行二十度。小暑至白露,行度半,十二日行十八度,乃八日行八度。大暑后,二日去度一,讫十六日,而日度俱尽。而迟,日行半度,四日行二度。益迟,日行少半度,三日行一度。前行度半者,去此益迟。乃留四日而夕伏晨见,留四日,为日行少半度,三日行一度。大寒至惊蛰,无此行,更疾,日行半度;四日行二度;又八日行八度。亦大寒后,二日去度一;讫十六日,亦日度俱尽。益疾,日行一度太,十二日行二十度。初无迟者,此行度半,十二日行十八度而晨伏。
推星平见术:
各以伏半减积半实,乃以其数去之;残返减数,满气日法为日,不满为余,即所求年天正冬至后平见日余。金、水满晨见伏日者,去之,晨平见。求平见月日:以冬至去定朔日、余,加其后日及余,满复日又去,起天正月,依定大小朔除之,不尽算外日,即星见所在。求后平见,因前见去其岁一、再,皆以残日加之,亦可。其复日,金水准以晨夕见伏日,加晨得夕,加夕得晨。
求常见日:以转法除所得加减者,为日;其不满,以余通乘之,为余;并日,皆加减平见日、余,即为常见日及余。
求定见日:以其先后已通者,先减后加常见日,即得定见日余。
求星见所在度:
置星定见、其日夜半所在宿度及分,以其日先后余,分前加、分后减气日法,而乘定见余,气日法而一所得加夜半度分,乃以星初见去日度数,晨减夕加之,即星初见所在宿度及分。
求次日:
各加一日所行度及分。其有益疾、迟者副置一日行分,各以其分疾增、迟损,乃加之。有篾者,满法从分,其母有不等,齐而进退之。留即因前,逆则依减入虚去分,逆出先加。皆以篾法除,为转分;其不尽者,仍谓之篾,各得每日所在知去日度。增以日所入先后分,定之。诸行星度求水其外内,准月行增损黄道而步之;不明者,依黄道而求所去日度。先后分亦分明前加后减。其金、火诸日度,计数增损定之者。其日少度多,以日减度之残者,与日多度少之度,皆度法乘之,日数而一,所得为分。不满篾,以日数为母。日少者以分并减之一度,日多者直为度分,即皆一日平行分。其差行者,皆减所行日数一,乃半其益疾、益迟分而乘之,益疾以减、益迟以加一日平行分,皆初日所行分。有计日加减,而日数不满未得成度者,以气日法若度法乘,见已所行日即日数除之,所得以增损其气日疾法,为日及度。其不成者,亦即为篾。其木、火、土,晨有见而夕有伏;金、水即夕见还夕伏,晨见即晨伏。然火之初行及后疾,距冬至日计日增损日度者,皆当先置从冬至日余数,累加于位上,以知其去冬至远近,乃以初见与后疾初日去冬至日数而增损定之,而后依其所直日度数行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