尸与侑北面于庙门之外,西上。言“与”,殊尊卑。北面者,宾尸而尸益卑。西上,统於宾客。
[疏]注“言与”至“宾客”。○释曰:云“尸益卑”者,以傧尸之礼,以尸为宾客,当在门西,东面北上。今执臣道,门外北面,故云益卑也。
主人出迎尸,宗人摈。宾客尸而迎之,主人益尊。摈,赞。
[疏]“主人”至“人摈”。○注“宾客”至“摈赞”。○释曰:案《少牢》宿尸祝摈。此宗人摈者,以祝不与傧尸,故使宗人为摈也。云“宾客尸而迎之,主人益尊”者,上篇正祭时,主人不迎尸,以申尸之尊。至此宾客尸而迎之,以尸同宾客,是主人益尊故也。
主人拜,尸答拜。主人又拜侑,侑答拜。主人揖,先入门右。道尸。
尸入门左,侑从,亦左。揖,乃让。没霤相揖,至阶又让。
[疏]注“没霤”至“又让”。○释曰:经直云“揖乃让”,郑知“没霤相揖,至阶又让”者,案上篇《乡饮酒》之等,入门三揖,至阶又让,故知也。
主人先升自阼阶,尸、侑升自西阶,西楹西,北面东上。东上,统於其席。
[疏]注“东上统於其席”。○释曰:尸在门外北面西上,统於宾客,至此升堂,亦应西上,故决之。云“东上,统於其席”,以其宾席以东为上故也。
主人东楹东,北面拜至,尸答拜。主人又拜侑,侑答拜。拜至,喜之。
乃举。举,举鼎也。举者不盥,杀也。
[疏]“乃举”。○注“举举”至“杀也”。○释曰:自此尽“西枋”,论门外举鼎,匕俎入陈于庙门之事。云“举者不盥,杀也”者,决正祭时皆盥讫乃举鼎,此傧尸礼杀,举者不盥,故云杀也。
司马举羊鼎,司士举豕鼎、举鱼鼎以入,陈鼎如初。如初,如阼阶下西面北上。
[疏]注“如初”至“北上”。○释曰:云“如初”者,此如上经正祭时陈鼎之事也。
雍正执一匕以从,雍府执二匕以从,司士合执二俎以从,司士赞者亦合执二俎以从。匕皆加于鼎,东枋。二俎设于羊鼎西,西缩。二俎皆设于二鼎西,亦西缩。雍正,群吏掌辨体名肉物者。府,其属。凡三匕,鼎一匕。四俎为尸、侑、主人、主妇。其二俎,设于豕鼎、鱼鼎之西,陈之宜具也。古文缩皆为蹙。
[疏]注“雍正”至“为蹙”。○释曰:云“雍正,群吏掌辨体名肉物”者,案《周礼·内饔职》云掌“割烹煎和之事,辨体名肉物”,注云:“体名,脊、胁、肩、臂、臑之属。肉物,胾燔之属。”此士之雍正所掌,亦依之也。知四俎据尸侑主人主妇者,据下文四者皆有俎知之也。云“陈之宜具”者,此四俎当俱陈于鼎之西,分二俎陈豕鼎、鱼鼎之西者,欲使三鼎之西并有俎,故云陈之宜具也。
雍人合执二俎,陈于羊俎西,皆西缩。覆二疏匕于其上,皆缩俎,西枋。并也。其南俎,司马以羞羊匕湆羊肉湆。其北俎,司士以羞豕匕湆豕肉湆。豕脀,湆鱼。疏匕,匕柄有刻饰者。古文皆作亻并。
[疏]注“并”至“作亻并”。○释曰:云“其南俎,司马以羞羊匕湆羊肉湆”者,匕湆谓无肉,直汁以其在匕湆也。即下文“司马在羊鼎之东,二手执桃匕枋以挹湆,注于疏匕”是也。云肉湆者,直是肉从湆中来,实无汁,下文云“羊肉湆,臑折,正脊一,正胁一,肠一,胃一”是也。案下文次宾羞羊匕湆,司马羞羊肉湆。此注并云“司马”,不云“次宾”者,案上经正祭时,云“司马刲羊”,据此正文没次宾,不言,其实羞羊匕湆者是次宾也。又云“其北俎,司士以羞豕匕湆豕肉湆。豕脀,湆鱼”者,此经陈二俎以为益送之俎,南俎已是司马所用於羊湆之等,则此北俎是司士羞豕湆之等。若然,案下文亦次宾羞豕匕湆,司士羞豕脀,此并云“司士”者,亦据上经正文“司士击豕”而言,实次宾羞豕匕湆也。云“疏匕,匕柄有刻饰”者,以其言疏是疏通,刻饰之名,若《礼记》云“疏屏”之类。故知柄有刻饰,亦通柄刻云气以饰也。
主人降,受宰几。尸、侑降。主人辞,尸对。几,所以坐安体。《周礼·大宰》掌“赞玉几、玉爵”。
[疏]注“几所”至“玉爵”。○释曰:引《大宰》者,证宰授主人几之义。
宰授几,主人受,二手横执几,揖尸。独揖尸,几礼主於尸。
主人升,尸、侑升,复位。位,阼阶、宾阶上位。
[疏]注“位阼”至“上位”。○释曰:郑言此者,主人位常在阼阶上,其宾位在户西及在西阶上。今恐尸复位在户西,以其未得在户西,故言宾阶上位也。
主人西面,左手执几,缩之,以右袂推拂几三,二手横执几,进授尸于筵前。衣袖谓之袂,推拂去尘,示新。尸进,二手受于手閒。受从手閒,谦也。
主人退。尸还几,缩之,右手执外廉,北面奠于筵上,左之,南缩,不坐。左之者,异於鬼神。生人阳,长左。鬼神阴,长右。不坐奠之者,几轻。
[疏]“主人”至“不坐”。○注“左之”至“几轻”。○释曰:云“主人退,尸还几,缩之”者,以主人横执几进授尸时,尸二手受於主人手閒时,亦横受之,将欲纵设於席,故还之使缩,以右手执几外廉,故乡北面,缩设于席也。云“左之者,异於鬼神”者,谓若上篇以来,设神几皆在右,为生人皆左几之等,是其生人阳,故尚左,鬼神阴,故尚右也。云“不坐奠之者,几轻”者,此决下文啐酒,坐奠之,不言坐,是重之,此言坐执之故也。
主人东楹东,北面拜。拜送几也。
尸复位,尸与侑皆北面答拜。侑拜者,从於尸。
[疏]注“侑拜者从於尸”。○释曰:以主人授几,止为尸,故主人拜送,其尸独答拜。今侑亦拜,故云“从於尸”。以其立侑以辅尸,故侑从尸拜也。
主人降,洗,尸、侑降。尸辞洗,主人对。卒洗,揖。主人升,尸、侑升。尸西楹西,北面拜洗。主人东楹东,北面奠爵,答拜。降盥,尸、侑降。主人辞,尸对。卒盥,主人揖,升,尸、侑升。主人坐取爵,酌,献尸。尸北面拜受爵,主人东楹东,北面拜送爵。降盥者,为上污手,不可酌。
[疏]“主人”至“送爵”。○释曰:自此尽“兴退”,论主人主妇献於尸之事。云“主人降洗,尸侑降,尸辞洗”者,案《乡饮酒》主人降洗,宾降,主人辞降,宾对。此中亦应主人降洗,宾降,主人辞降。
主妇自东房荐韭、菹醢,坐奠于筵前,菹在西方。妇赞者执昌、菹、醢以授主妇,主妇不兴,受,陪设于南,昌在东方。兴,取笾于房,麷、蕡坐设于豆西,当外列,麷在东方。妇赞者执白、黑以授主妇。主妇不兴,受,设于初笾之南,白在西方。兴,退。昌,昌本也,韭菹、醓醢、昌本、麋臡。麷,熬麦也。蕡,熬枲实也。白,熬稻。黑,熬黍。此皆朝事之豆笾。大夫无朝事,而用之宾尸,亦丰大夫之礼。主妇取笾兴者,以馔异,亲之。当外列,辟鉶也。退,退入房也。
[疏]“主妇”至“兴退”。○注“昌昌”至“房也”。○释曰:案此上下经主人先献,主妇乃后荐者,若正祭则先荐后献,若绎祭则先献后荐。故《祭义》云:“君献尸,夫人荐豆。”郑注云:“谓绎日也。”则此傧尸礼与天子诸侯绎祭同,故亦先献后荐也。云“昌本”已下等物,至“此皆朝事豆笾”,麷、蕡、白、黑、形盐、膴、鲍鱼、鱐,《醢人》云:“朝事之豆,韭菹、醓醢,昌本、麋臡,菁菹、鹿臡,茆菹、麋臡。”故郑注此,皆据彼而言。又案彼注,昌本,昌蒲根,有骨为臡,无骨为醢。云“蕡,熬枲实也”者,案《丧服传》云:“苴者麻之有蕡者也。”“牡麻者,枲麻也。”若然,蕡麻有实,枲麻无实。郑云蕡枲实者,举其类耳。其实枲是雄麻,无实。若竹器圆曰箪,方曰笥,郑注《论语》亦云箪笥,亦是举其类也。白黑之等,无正文,郑以形色而言之。云“大夫无朝事而用之傧尸,亦丰大夫之礼”者,案《礼记》坐尸於堂,子北面而事之,注云:“天子诸侯之祭,朝事延尸於户外。”是以有北面事尸之礼。是《特牲》、《少牢》正祭无朝事於堂,直有室中之事。若然,大夫虽用天子诸侯朝事之笾豆,以其礼杀,故八笾八豆之中,各取其四耳。其韭菹醢者,则无骨之醢。昌菹醢者,即《周礼》麋臡。臡,散文亦名醢。又案《周礼》郑注云:“齑菹之称,菜肉通”,“全物,若“月枼”为菹,细切为齑。”彼昌本不言菹,是细切为齑。此云昌菹,则大夫以昌本为菹,异於天子诸侯所用也。云“主妇取笾兴者,以馔异,亲之”者,郑意以笾豆俱时设,而笾不使妇赞者取笾以授主妇者,以笾与豆不同,所实又别,故主妇宜亲就房,亲取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