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妇赞荐者,执以坐于户外,授主妇。

尸卒食,而祭饎爨、雍爨。雍,孰肉。以尸享祭,灶有功也。旧说云:宗妇祭饎爨,享者祭雍爨,用黍肉而已,无笾豆俎。《礼器》曰:“燔燎於爨。夫爨者,老妇之祭,盛於盆,尊於瓶。”

[疏]注“雍孰”至“於瓶”。○释曰:云“亨”者,则《周礼》亨人之官,其职主实镬水爨亨之事,以供外内饔,故使之祭饔爨也。云“用黍肉而已,无笾豆俎”者,亦约《礼器》云“盆瓶”知之。引《礼器》者,案彼云:孔子曰:“臧文仲焉知礼,燔柴於奥。”郑注云:“奥当为爨,字之误也,或作灶。礼尸,卒食而祭,饎爨,雍爨也,时人以为祭火神,乃燔柴。”又云“夫爨者,老妇之祭也,盛於盆,尊於瓶”,注云:“老妇,先炊者也。盆、瓶,炊器也。明此祭先炊,非祭火神,燔柴似失之。”引之者,证祭元缺止此爨之事也。

宾从尸,俎出庙门,乃反位。宾从尸,送尸也。士之助祭,终其事也。俎,尸俎也,宾既送尸,复入反位者,宜与主人为礼,乃去之。

[疏]注“宾从”至“去之”。○释曰:“云士之助祭,终其事也”者,谓送尸为终其事。既送尸,为终其事,则更无傧尸之礼。若上大夫有傧尸者,尸出,宾不送,以其事终於傧尸故也。

尸俎:右肩、臂、臑、肫、胳,正脊二骨,横脊,长胁二骨,短胁。尸俎,神俎也。士之正祭礼九体,贬於大夫,有并骨二,亦得十一之名,合《少牢》之体数,此所谓放而不致者。凡俎实之数奇,脊无中,胁无前,贬於尊者,不贬正脊,不夺正也。正脊二骨,长胁二骨者,将举於尸,尸食未饱,不欲空神俎。

[疏]注“尸俎”至“神俎”。○释曰:云“亦得十一之名,合《少牢》之体数”者,谓《少牢》正体之数十一,若牢并骨并数则十七。郑云“此所谓放而不致”者,致,至也,所谓《礼器》彼郑注云:“谓若诸侯自山龙以下,皆有放象。”诸侯山龙以下,至日月星辰,卿大夫又不山龙,此士并骨二数,乃得十一,除此唯九而已,亦是放而不至也。云“凡俎实之数奇”者,有九,有七,有五,是奇数。以其鼎俎奇,故实数亦奇而相称也。云“脊无中,胁无前,贬於尊者,不贬正脊,不夺正也”者,以《少牢》大夫礼三脊胁具有,此但有二体,贬於大夫。大夫即尊者也等,贬牲体不贬正脊者,不夺其正。长胁亦不贬者,义与正脊同。云“正脊二骨,长胁二骨者,将举於尸,尸食未饱,不欲空神俎”者,此脊与胁二骨,本为馔厌饫所设也。又次尸既举脊胁,而犹有脊胁在,既不空神俎,义得两施。

肤三,为籑用二,厌饫一也。

离肺一,离犹扌奎也。小而长,午割之,亦不提心,谓之举肺。

[疏]“离肺一”。○注“离犹”至“举肺”。○释曰:云“亦不提心”者,言“亦”,谓亦《少仪》云“牛羊之肺,离而不提心”,郑注云“提犹绝也,扌奎离之不绝中央少许者”是也。

刌肺三,为尸主人主妇祭。今文刌为切。

鱼十有五,鱼,水物,以头枚数,阴中之物,取数於月十有五日而盈。《少牢馈食礼》亦云:“十有五而俎。”尊卑同。此所谓经而等也。

[疏]注“鱼水”至“等也”。○释曰:云“鱼,水物,以头枚数”者,对三牲与腊以体数也。云“取数於月十有五日而盈”者,案《礼运》云月“三五而盈,三五而阙”,文出於彼也。云“此所谓经而等”者,亦所谓《礼器》彼郑注云“谓若天子以下至士庶人为父母三年”是也。引之者,谓鱼数亦尊卑同也。

腊如牲骨。不但言体,以有一骨二骨者。

[疏]注“不但”至“骨者”。○释曰:云“不但言体,以有一骨二骨者”,若但言体,体有九,有十一,则不兼二骨者。若言牲骨,则一骨二骨兼在其中,故直“言如牲骨”也。

祝俎:脾脡,脊二骨,胁二骨,凡接於神及尸者,俎不过牲三体,以《特牲》约,加其可并者二,亦得奇名。《少牢馈食礼》羊豕各三体。

[疏]“祝俎”至“二骨”。○注“凡接”至“三体”。○释曰:云“祝俎”,直云“胁二骨”,谓代胁也。知者,以尸俎无脡脊,祝则有之,尸俎无代胁,祝俎有代胁可知。云“凡接於神及尸者,俎不过牲三体,以《特牲》约,加其可并者二,亦得奇名”者,言“凡”者,凡祝、佐食、宾长、长兄弟、宗人之等是也。接神者,谓祝与佐食,佐食尸未入为神,设俎却会,祝酌奠於鉶南,故曰接神也。接尸者,宾为三献,长兄弟为加爵,尸盥,宗人授巾,皆是与尸相接也。知皆三体者,下“佐食俎觳折脊胁”也,“宾骼,长兄弟及宗人折,其馀如佐食俎”,故知皆三体也。众宾之长亦有加爵,接於尸亦应三体,下文但言兄弟及宗人,而众宾长亦在焉可知。故下文直云“众宾及众兄弟皆殽脀”,注云“不备三者,贱”也。则众宾长为加爵,不在贱限,以《特牲》约加,其可并者二骨者,是尊祝也,佐食也,已下卑无加,故下注云“三体,卑者从正”是也。云《少牢馈食礼》羊豕各三体者,以《少牢》二牲,故祝俎无加者,直三体。引之,以证此《特牲》约三体之外加其并骨也。若然,俎实奇数,二牲各三体,共六体,不奇者,通腊髀为七,则亦奇数也。以其腊既两髀属于尻,不殊,故为一体也。

肤一,离肺一。阼俎:臂,正脊二骨,横脊,长胁二骨,短胁,主人尊,欲其体得祝之加数。五体,又加其可并者二,亦得奇名。臂,左体臂。

[疏]“肤一”至“短胁”。○注“主人”至“体臂”。○释曰:云“臂,左体臂”者,以其尸用右,不云折,明全升主人。又云臂,明左臂可知。胁骨多,不嫌得与尸同用右体,犹脊然也。

肤一,离肺一。主妇俎:觳折,觳,后足。折,分后右足以为佐食俎,不分左臑折,辟大夫妻。古文觳皆作穀。

[疏]注“觳后”至“作穀”。○释曰:云“觳,后足”者,案《既夕》记云:“明衣裳,长及觳。”郑注云:“觳,足跗也。”是觳后足也。云“分后右足,以为佐食俎”者,经不云后右足,郑知者,以《少牢》主妇用左臑,此士妻辟之,不用左臑,用后右足,不用后左足,左足大卑,故知用后右足。故知用后右足,故郑云“辟大夫妻”也。

其馀如阼俎。馀,谓脊、胁、肤、肺。

佐食俎:觳折,脊,胁,三体,卑者从正。

[疏]“佐食”至“脊胁”。○注“三体卑者从正”。○释曰:直云“脊胁”,不定体名,欲见得便用之。《少牢》佐食,“俎设于两阶之閒,其俎折一肤”,郑注云:“折者,择取牢正体,馀骨折分用之,有脀而无荐,亦远下尸。”是无定体也。

肤一,离肺一。宾,骼。长兄弟及宗人,折。其馀如佐食俎。骼,左骼也。宾俎全体,尊宾。不用尊体,为其已甚,卑而全之,其宜可也。长兄弟及宗人折,不言所分,略之。

[疏]注“骼左”至“略之”。○释曰:知骼是左骼者,以其尸用右骼,故知宾所用骼是左骼可知也。云“长兄弟及宗人折,不言所分,略之”者,此决上文主妇俎觳折,佐食俎亦名觳折,此不言所分,故知略之也。

众宾及众兄弟、内宾、宗妇,若有公有司、私臣,皆殽脀,又略。此所折骨,直破折馀体可殽者升之俎,一而已。不备三者,贱。祭礼,接神者贵。凡骨有肉曰殽。《祭统》曰:“凡为俎者,以骨为主。”贵者取贵骨,贱者取贱骨。贵者不重,贱者不虚,示均也。俎者,所以明惠之必均也。善为政者如此,故曰见政事之均焉。公有司亦士之属,命於君者也。私臣,自己所辟除者。

[疏]注“又略”至“除者”。○释曰:云“又略”者,上文长兄弟及宗人直言“折”,不言所折骨体,已是略。此又不言折而言“殽脀”,是又略也。言此所折骨,值有馀体,即破之可也。云“祭礼,接神者贵”者,谓长兄弟及宗人已上俎皆三,皆有哜肺,以接神及尸贵,故三体,不止接神,尸,神象。所接尸者,亦贵可知。自众宾已下,折体而已,不接尸,神贱无献故也。宗人虽不献,执巾以授尸,亦名接尸也。引《祭统》者,见贵贱皆有骨,示均之义。云“己所辟除”者,则府史之等不命於君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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