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人及祝升,祝先入,主人从,西面于户内。祝先入,接神宜在前也。《少牢馈食礼》曰:“祝盥于洗,升自西阶,主人盥,升目阼阶,祝先入,南面。”

[疏]“主人”至“户内”。○注“祝先”至“南面”。○释曰:自此尽“稽首”,论主人、主妇及祝与佐食陈设阴厌之事。云“主人从,西面于户内”,注引《少牢》者,证主人户内西面,其时祝北墉下南面之事,以其未有祝行事之法,直监纳祭而已。下文乃云“祝在左”,为孝子释辞,乃有事也。

主妇盥于房中,荐两豆,葵菹、蜗醢,醢在北。主妇盥,盥於内洗。《昏礼》妇洗在北堂,直室东隅。宗人遣佐食及执事盥,出。命之盥出,当助主人及宾举鼎。

主人降,及宾盥,出。主人在右,及佐食举牲鼎。宾长在右,及执事举鱼、腊鼎,除鼏。及,与也。主人在右,统於东。主人与佐食者,宾尊不载。《少牢馈食礼》:鱼用鲋,腊用麋,士腊用兔。

[疏]注“及与”至“用兔”。○释曰:鼎在门外北上,东为右人,西为左人,右人尊,入时在鼎前,左人卑,入时在鼎后。又尽载牲体於俎,又设俎于神坐之前,主人升,乃以东为主。今在堂下,主人在右,故云“统於东”也。云“主人与佐食者,宾尊不载”者,以宾主当相对为左右,以宾尊不载牲体,故使佐食对主人,使宾为右人,而使执事在左而载也。

宗人执毕,先入,当阼阶,南面。毕状如叉,盖为其似毕星取名焉。主人亲举,宗人则执毕导之。既错,叉以毕临匕载,备失脱也。《杂记》曰:“朼用桑,长三尺,毕用桑,三尺,刊其本与末。”朼、毕同材明矣。今此朼用棘心,则毕亦用棘心。旧说云:毕以御他神物,神物恶桑叉。则少牢馈食及虞无叉,何哉?此无叉者,乃主人不亲举耳。《少牢》大夫祭不亲举。虞,丧祭祭也,主人未执事。祔、练、祥执事用桑叉,自此纯吉,用棘心叉。

[疏]“宗人”至“南面”。○注“毕状”至“心叉”。○释曰:云“毕,状如叉”者,下引旧说有他神物恶桑叉之言,故以叉而言。云“盖为其似毕星取名焉”者,案《诗》云:“有捄天毕,载施之行。”无正文,故云“盖”以疑之也。云“主人亲举,宗人则执毕导之。既错,叉以毕临匕载,备失脱也”,知义然者,以经言“宗人执毕先入”,是导之也。又知既错,叉以毕临匕载,备失脱也者,以经云“当阼阶南面”,明乡主人执事临匕备失脱可知也。云“今此朼用棘心,则毕亦用棘心”者,案下记云“棘心匕刻”是也。知毕亦棘心者,以《杂记》匕、毕同用桑,据丧祭。今吉祭,匕用棘心,则毕亦棘心也。云“旧说云,毕以御他神物,神物恶桑叉”,旧说如此。又引《少牢》、《士虞》已下,破旧说之意也。云“此无叉者,乃主人不亲举耳”者,总解《士虞》、《少牢》二礼。云“《少牢》大夫祭不亲举”者,大夫尊,主人不亲举。云“虞,丧祭祭也主人未执事”者,对吉祭主人执事有毕,彼无也。云“祔练祥执事用桑叉”者,以其虞时主人不执事,则祔已执事,执事用桑叉,则《杂记》所云是也。云“自此纯吉,用棘心叉”者,除祥后则禫月及吉祭用棘心也。案《易·震卦》彖辞云:“震来虩虩,笑言哑哑,震惊百里,不丧匕鬯。”郑注云:雷发声於百里。古者诸侯象诸侯出教令能警戒国内,则守其宗庙社稷,为之祭主,不亡其匕鬯。人君於祭匕牲体荐鬯而已,其馀不亲为也。若然,诸侯亲匕牲体,大夫不亲者,辟人君,士卑不嫌,得与人君同亲匕也。

鼎西面错,右人抽扃,委于鼎北。右人,谓主人及二宾。既错,皆西面俟也。

赞者错俎,加匕。赞者执俎及匕从鼎入者,其错俎东缩,加匕,东柄,既则退,而左人北面也。

[疏]注“赞者”至“北面”。○释曰:云“其错俎东缩,加匕,东柄”者,《少牢》云“俎皆设于鼎西西肆”,又云“匕皆加于鼎东枋”,则此加匕於鼎东柄可知。云“既则退,而左人北面也”,知者,以其俎从於鼎西,其人当北面,於其南载之便,是以《昏礼》亦云“北面载,执而俟”是也。

乃朼。右人也,尊者於事,指使可也。左人载之。

佐食升肵俎,鼏之,设于阼阶西。肵,谓心舌之俎也。《郊特牲》曰:“肵之为言敬也。”言主人之所以敬尸之俎。古文鼏皆作密。

[疏]注“肵谓”至“作密”。○释曰:知肵谓心舌者,下记云“肵俎心舌,皆去本末,午割之,实於牲鼎。载心立,舌缩俎”是也。引《郊特牲》者,见敬有肵俎,送于尸前。

卒载,加匕于鼎。卒,已也。已载,毕亦加焉。

[疏]注“卒已”至“加焉”。○释曰:主人匕牲体,宗人以毕助之。主人匕事讫,加之於鼎,则宗人既事,亦加於鼎可知。

主人升,入复位。俎入设于豆东。鱼次,腊特于俎北。入设俎,载者。腊特,馔要方也。凡馔必方者,明食味人之性所以正。

[疏]注“入设”至“以正”。○释曰:知载人设俎者,以其经卒载下,即云入设,不见别人,明是载者设之可知。云“腊特,馔要方也”者,案经豆在神坐之前,豕俎入设於豆东,鱼俎又次其东,若腊俎复在东,则馔不得方,故腊俎特于俎北,取其方故也。

主妇设两敦黍稷于俎南,西上,及两鉶,芼设于豆南,南陈。宗妇不赞敦鉶者,以其少,可亲之。芼,菜也。

[疏]注“宗妇”至“菜也”。○释曰:案《少牢》主妇设金敦,宗妇赞三敦,以其多,故使宗妇赞。此士祭祀二敦,少,故不使宗妇赞,主妇可亲之也。若然,案《少牢》佐食赞鉶,宗妇不赞鉶,此不以佐食决之,而并云宗妇者,此决《有司彻》,故《有司彻》云:“主妇洗于房中。出实爵,尊南,西面拜献尸,尸拜,于筵上受,主妇西面于主人之席北,拜送爵,入于房,取一羊鉶,坐奠于韭菹西,主妇赞者执豕鉶以从,主妇不兴,受,设于羊鉶之西。”又下至主妇致爵于主人,“主妇设二鉶与糗、脩,如尸礼”,皆是也。

祝洗,酌奠,奠于鉶南,遂命佐食启会。佐食启会,却于敦南,出立于户西,南面。酌奠,奠其爵觯也。《少牢馈食礼》启会,乃奠之。

[疏]注“酌奠”至“奠之”。○释曰:引《少牢》者,案《少牢》:“祝酌奠,遂命佐食。”佐食启会乃奠者,彼大夫礼,与此士礼相变,是以与此奠乃启会异也。

主人再拜稽首。祝在左,稽首,服之甚者。祝在左,当为主人释辞於神也。祝祝曰:“孝孙某,敢用刚鬛、嘉荐、普淖,用荐某事於皇祖某子,尚飨。”

[疏]注“稽首”至“尚飨”。○释曰:引《少牢》“祝祝”已下者,欲见迎尸之前,释孝子之辞也。

卒祝,主人再拜稽首。

祝迎尸于门外。尸自外来,代主人接之。就其次而请,不拜,不敢与尊者为礼。《周礼·掌次》:“凡祭祀,张尸次。”

[疏]“祝迎尸于门外”。○注“尸自”至“尸次”。○释曰:自此尽“反黍稷于其所”,论阴厌后迎尸于正祭之事。云“尸自外来,代主人接之”者,下注云“主人不迎尸,成尸尊”故也。云“就其次而请,不拜,不敢与尊者为礼”者,凡平宾客,皆在门西,主人出门左,西面拜。今此经直云“迎尸於门外”,不言祝拜,尸答拜,是祝出就次,尸乃出次迎之而入门,是不敢与尊者为礼。引《周礼》者,证门外张尸次之事也。

主人降,立于阼阶东。主人不迎尸,成尸尊。尸,所祭者之孙也。祖之尸,则主人乃宗子。祢之尸,则主人乃父道。事神之礼,庙中而已,出迎则为厌。

[疏]注“主人”至“为厌”。○释曰:云“主人不迎尸,成尸尊”者,案《祭统》云:“君迎牲而不迎尸,别嫌也。尸在庙门外,则疑於臣;在庙中,则全於君。君在庙门外,则疑於君;入庙门,则全於臣,全於子。”郑云:“不迎尸者,欲全其尊也。尸,神象也。鬼神之尊在庙中,人君之尊,出庙门则伸。”此士礼,虽无君道,亦尊尸。主人不迎,迎之尊不成,不迎之则成,尸之道尊也。云“尸,所祭者之孙也”者,《礼记》云“孙为王父尸”是也。云“祖之尸,则主人乃宗子”者,以其祭祖,兄弟来助祭,故知宗子,小宗、大宗,五宗皆然。《书传》云:“宗子将有事,族人皆入侍也。”云“祢之尸,则主人乃父道”者,《礼记·祭统》云:“夫祭之道,孙为王父尸。所使为尸者,於祭者子行也。父北面而事之,所以明子事父之道也,此父子之伦也。”注云:“祭祖则用孙列,皆取於同姓之適孙。”是其祢之尸,则主人乃父道也。云“事神之礼,庙中而已,出迎则为厌”,有出庙门,主人是君,是是厌臣之义,故不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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