曰:“孝子某,孝显相,夙兴夜处,小心畏忌,不惰其身,不宁。称孝者,吉祭。
[疏]注“称孝者吉祭”。○释曰:对虞时称哀。案《檀弓》虞为丧祭,卒哭为吉祭。卒哭既为吉祭,祔在卒哭后,亦是吉祭,故郑以吉祭言之也。
用尹祭、尹祭,脯也。大夫士祭无云脯者。今不言牲号而云尹祭,亦记者误矣。
[疏]“用尹祭”。○注“尹祭”至“误矣”。○释曰:郑知尹祭是脯者,《下曲礼》云:“脯曰尹祭。”故知也。但《曲礼》所云是天子诸侯礼用脯号,案《特牲》、《少牢》无云用脯者,故云“大夫士祭无云脯”者。唯上饯尸有脯,此非饯尸,“今不言牲号而云尹祭,亦记者误也”,以其上文初虞云“敢用絜牲刚鬛”,今不言牲号而云尹祭,是记人误。云“亦”者,亦上香合也。
嘉荐、普淖、普荐、溲酒,普荐,鉶羹。不称牲,记其异者。今文溲为醙。
[疏]注“普荐”至“为醙”。○释曰:知普荐是鉶羹者,案上文虞礼及特牲皆云“祝酌奠于鉶南”,则鉶在酒前而设,此亦普荐在酒上,故知也。但虞礼一鉶,此云馈食,则与特牲同二鉶,故云“普荐”也。云“不称牲,记其异”者,对与初虞之等称牲,但记其异,虽不说牲之号,有号可知也。若然,云记其异者,所以嘉荐、普淖、普荐、溲酒与前不异,记之,以其普荐与前异,将言设荐在普淖后,溲酒前,故并言其次耳。
適尔皇祖某甫,以隮祔尔孙某甫。尚飨!”欲其祔合,两告之。《曾子问》曰:“天子崩,国君薨,则祝取群庙之主而藏诸祖庙,礼也。卒哭成事,而后主各反其庙。”然则士之皇祖,於卒哭亦反其庙。无主,则反庙之礼未闻,以其币告之乎?
[疏]“適尔”至“尚飨”。○注“欲其”至“之乎”。○释曰:云“欲其祔合,两告之”者,欲使死者祔於皇祖,又使皇祖与死者合食,故须两告之。是以告死者曰“適尔皇祖某甫”,谓皇祖曰“隮祔尔孙某甫”,二者俱飨,是其两告也。引《曾子问》者,案彼郑注:“象有凶事者聚也。”云“卒哭成事,而后主各反其庙”者,至祔须得祖之木主,以孙祔祭故也。天子诸侯有木主,可言聚与反庙之事,大夫无木主,聚而反之,故云“无主,则反庙之礼未闻”。云“以其币告之乎”者,《曾子问》云:“无迁主将行,以币帛为主命。”此大夫士,或用币以依神而告使聚之,无正文,故云“乎”以疑之。
期而小祥,小祥,祭名。祥,吉也。《檀弓》曰:“归祥肉。”古文期皆作基。
[疏]“期而小祥”。○注“小祥”至“作基”。○释曰:自祔以后,至十三月小祥,故云期而小祥。引《檀弓》者,彼谓颜回之丧,馈祥肉於孔子而言。彼云馈,今云归者,馈即归也,故变文言之。引之者,证小祥是祭,故有肉也。
曰:“荐此常事。”祝辞之异者。言常者,期而祭,礼也。古文常为祥。
[疏]“曰荐此常事”。○注。祝辞之异者,谓小祥辞与虞祔之辞有异。异者,以虞祔之祭非常,一期天气变易,孝子思之而祭,是其常事,故祝辞异也。云“期而祭,礼也”者,《丧服小记》文。案彼云:“期而祭,礼也。期而除丧,道也,祭不为除丧也。”注云:“此谓练祭也。礼,正月存亲,亲亡至今而期,期则宜祭,期天道一变,哀恻之情益衰,衰则宜除,不相为也。”以是谓小祥祭,谓常事也。
又期而大祥,曰:“荐此祥事。”又,复也。
[疏]“又期”至“祥事”。○注“又复也”。○释曰:此谓二十五月大祥祭,故云复期也。变言“祥事”,亦是常事也。
中月而禫。中犹閒也。禫,祭名也。与大祥閒一月。自丧至此,凡二十七月,禫之言,澹澹然平安意也。古文禫或为导。
[疏]“中月而禫”。○注“中犹”至“为导”。○释曰:知与大祥閒一月,二十七月禫。徙月乐,二十八月复平常,正作乐也。云“禫之言,澹澹然平安意也”者,禫月得无所不佩,又於禫月将乡吉祭,又得乐悬,故云平安意也。但至后月,乃是即吉之正也。
是月也,吉祭,犹未配。是月,是禫月也。当四时之祭月则祭,犹未以某妃配某氏,哀未忘也。《少牢馈食礼》:“祝祝曰:孝孙某,敢用柔毛、刚鬛、嘉荐、普淖,用荐岁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尚飨。”
[疏]“是月”至“未配”。○注“是月”至“尚飨”。○释曰:谓是禫月,禫祭仍在寝,此月当四时吉祭之月,则于庙行四时之祭,於群庙而犹未得以某妃配,哀未忘,若丧中然也。言“犹”者,如祥祭以前,不以妃配也。案《礼记》云:“吉事先近日,丧事先远日。”则大祥之祭,仍从丧事,先用远日,下旬为之。故《檀弓》云:“孔子既祥,五日弹琴而不成声。十日而成笙歌。”注:“逾月且异旬也。”祥亦凶事,先远日。案此禫言澹然平安,得行四时之祭,则可从吉事先近日,用上旬为之。若然,二十七月上旬行禫祭於寝,当祭月即从四时祭於庙,亦用上旬为之。引《少牢礼》者,证禫月吉祭未配,后月吉如《少牢》,配可知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