匜水错于槃中,南流,在西阶之南,箪巾在其东。流,匜吐水口也。陈三鼎于门外之右,北面,北上,设扃鼏。门外之右,门西也。今文扃为铉。
[疏]“陈三”至“扃鼏”。○注“门外”至“为铉”。○释曰:此扃虽先云“设”,其设扃在后,知者,案《士丧礼》小敛云:“右人左执匕,抽扃予左手兼执之,取鼏委於鼎北,加扃。”则扃在鼏上,故先抽扃,后去鼏,则鼏先设可知。扃鼏虽在三鼎之下,总言其实,陈一鼎讫,即设之,知者,案下记云“皆设扃鼏”,注云“嫌既陈,乃设扃鼏”是也。
匕俎在西塾之西。不馔於塾上,统於鼎也。塾有西者,是室南乡。
[疏]“匕俎在西塾之西”。○注“不馔”至“南乡”。○释曰:云“不馔於塾上,统於鼎也”者,决下文“羞燔俎在内西塾上”,而在塾上。又云“宾降,反俎于西塾”,至於主妇亚献讫,直云宾“燔从如初”,明尸受燔讫,宾亦反俎于西塾上,是互见义也。
羞燔俎在内西塾上,南顺。南顺,於南面取缩执之便也。肝俎在燔东。
主人及兄弟如葬服,宾执事者如吊服,皆即位于门外,如朝夕临位。妇人及内兄弟,服即位于堂,亦如之。葬服者,《既夕》曰“丈夫髽,散带垂”也。宾执事者,宾客来执事也。
[疏]“主人”至“如之”。○注“葬服”至“事也”。○释曰:自此尽“北面”,论将虞祭於位及衣服之事。云“葬服者,《既夕》曰丈夫髽散带垂也”者,此唯谓葬日反日中而虞,及三虞时,其后卒哭,即服其故服,是以《既夕》记注云自卒至殡,自启至葬,主人之礼,其变同。则始虞与葬服同,三虞皆同。至卒哭卒,去无时之哭则依其丧服,乃变麻服葛也。云“宾执事者,宾客来执事也”者,以其虞为丧祭,主人未执事,故云宾客来执事也。案下注云“士之属官为其长吊服加麻”,即此经“宾执事者吊服”是也。若然,此士属官中有命于其君者,是以《特牲》记宾中“有公有司”,郑注云:“公有司亦士之属,命于其君者也。”案《曾子问》:“士则朋友奠,不足取於大功以下。”又云:“士祭不足,则取於兄弟大功以下者。”郑云:“祭谓虞卒哭时。”以此而言,彼朋友则公有司与此执事一物,以僚友言之,虽属官,亦为朋友也。
祝免,澡葛绖带,布席于室中,东面,右几,降,出,及宗人即位于门西,东面南上。祝亦执事。免者,祭祝之礼,祝所亲也。澡,治也,治葛以为首绖及带,接神宜变也。然则士之属官为其长,吊服加麻矣。至於既卒哭,主人变服则除。右几,於席近南也。
[疏]“祝免”至“南上”。○注“祝亦”至“南也”。○释曰:云“祝亦执事”者,谓亦上执事也。云“免者,祭祀之礼,祝所亲也”者,案《礼记·丧服小记》云:“緦麻小功,虞卒哭则免。”注云:卒哭,緦麻以上至斩衰皆免。今祝是执事属吏之等,皆无免法,今与緦以上同著免,嫌其大重,故云祭祀之礼祝所亲,而可以受服也。
宗人告有司具,遂请拜宾,如临。入门哭,妇人哭。临,朝夕哭。
[疏]“宗人”至“人哭”。○注“临朝夕哭”。○释曰:朝夕哭,祭时门外送宾讫,入门男子、妇人共哭也。
主人即位于堂,众主人及兄弟、宾即位于西方,如反哭位。《既夕》曰:“乃反哭,入门,升自西阶东面,众主人堂下东面,北上。”此则异於朝夕。
[疏]“主人”至“哭位”。○注“既夕”至“朝夕”。○释曰:此明宾将与祭,主人及兄弟等即位之事。云“如反哭位”,郑引《既夕》者,证主人等面位之事也。
祝入门左,北面。不与执事同位,接神尊也。
[疏]“祝入门左北面”。○注“不与”至“尊也”。○释曰:云“不与执事同位,接神尊也”者,执事即上兄弟宾即位于西方,如反哭位,皆是执事,故《曾子问》“丧祭不足,则取兄弟”,故云不与执事同位接神尊也。
宗人西阶前北面。当诏主人及宾之事。
[疏]“宗人”至“北面”。○注“当诏”至“之事”。○释曰:此宗人在堂下,是主人在堂时。若主人在室,宗人即升堂,是以下记云:“主人在室,则宗人升户外北面。”注云“当诏主人室事”是也。
祝盥,升,取苴降,洗之,升,入设于几东席上,东缩,降,洗觯,升,止哭。缩,从也。古文缩为蹙。
[疏]“祝盥”至“止哭”。○注“缩从也”。○释曰:自此尽“哭出复位”,论设馔於神,杖不入於门之事也。案此文阴厌时,“主人倚杖,入,祝从,在左,西面”,下记云“尸入祝从尸”,注云:“祝在主人前也。嫌如初时,主人倚杖入,祝从之。初时,主人之心尚若亲存,宜自亲之。今既接神,祝当诏侑尸也。”主人前自西入,向东,在阶下未得倚杖于序,今主人在西阶,将入室,故倚杖于西序。
主人倚杖,入,祝从,在左,西面。主人北旋,倚杖西序乃入。《丧服小记》曰:“虞杖不入於室,祔杖不升於堂。”然则练杖不入於门,明矣。赞荐菹醢,醢在北。主妇不荐,衰斩之服不执事也。《曾子问》曰:“士祭不足,则取於兄弟大功以下者。”
[疏]“赞荐”至“在北”。○注“主妇”至“下者”。○释曰:案《特牲》主妇盥于房中,荐两豆,此主妇不荐,故决之。既引《曾子问》士祭不足则取於兄弟大功以下者,彼文承奠下,故引之。下卒哭既取大功以下,则齐衰不执事可知。此齐衰不执事,唯为今时,至于尸入之后,亦执事。两笾枣、栗,设於会南,至於祔祭,虽阴厌亦主妇荐,主人自执事也。知者,下记云“其他如馈食”,案《特牲》云“主人在右,及佐食举牲鼎”是也。若大夫已上尊,不执事,故《少牢》云“主人出迎鼎”,注云:“道之也。”是不执事也。
佐食及执事盥,出举,长在左。举,举鼎也。长在左,西方位也。凡事宗人诏之。鼎入,设于西阶前,东面北上,匕俎从设。左人抽扃、鼏,匕,佐食及右人载。载,载於俎。佐食载,则亦在右矣。今文扃为铉。古文鼏为密。卒,朼者逆退复位。复宾位也。俎入,设于豆东,鱼亚之,腊特。亚,次也。今文无之。
赞设二敦于俎南,黍,其东稷。簋实尊黍也。
[疏]“赞设”至“东稷”。○注“簋实尊黍也”。○释曰:云“簋实尊黍也”者,以经西黍东稷西上,故云尊黍也。经云“敦”,注言“簋”者,案《特牲》云“佐食分簋鉶”,注云:“分簋者,分敦黍於会,为有对也。敦,有虞氏之器也。周制,士用之,变敦言簋,容同姓之士,得从周制耳。”然则此注变敦言簋者,亦谓同姓之士得用簋故也。
设一鉶于豆南。鉶,菜羹也。
[疏]注“鉶菜羹也”。○释曰:此对泰是湆羹。
佐食出,立于户西。馔已也。今文无“于户西”。
[疏]“佐食”至“户西”。○注“馔已”至“户西”。○释曰:“佐食出”者,以无事不可以空立,故出立于户西。不从今文无“于户西”三字者,若无,此文不知立之所在,故不从也。
赞者彻鼎。反于门外。祝酌醴,命佐食启会。佐食许诺,启会,却于敦南,复位。会,合也,谓敦盖也。复位,出立于户西。今文启为开。
[疏]“祝酌”至“复位”。○注“会合”至“为开”。○释曰:《特牲》、《少牢》直言酌奠,不言酌醴者,以彼直有酒,故不言酒,是酒可知。此酒、醴两有,今所奠者醴,故须言醴也。若然,彼单酒,此两有者,以其同小敛、大敛、朔月迁祖、祖奠、大遣奠等皆酒醴并有,故此虞之丧祭亦两有,异於吉祭也。
祝奠觯于鉶南,复位。主人再拜稽首。复位,复主人之左。
[疏]“祝奠”至“稽首”。○注“复位”至“之左”。○释曰:云“复主人之左”者,上主人倚杖入,祝从在左,不见祝更有位,故复主人左也。
祝飨,命佐食祭。飨,告神飨。此祭,祭於苴也。飨神辞,记所谓“哀子某,哀显相,夙兴夜处不宁”,下至“適尔皇祖某甫尚飨”是也。
[疏]“祝飨命佐食祭”。○注“飨告”至“是也”。○释曰:下云“祝祝卒”,注云:“祝祝者,释孝子祭辞。”又下文迎尸后,尸堕祭,云“祝祝,主人拜如初”,此等三者皆有辞。此文飨神引记者,是阴厌飨神辞,下文迎尸上释孝子辞者,经记无文,案《少牢》迎尸祝孝子辞云:“孝孙某,敢用柔毛刚鬛,嘉荐,普淖,用荐岁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尚飨。”此是释孝子辞。此迎尸上释孝子辞,宜与彼同。但称哀为异,其迎尸后祝辞者,即下记飨辞,云“哀子某,圭为而哀荐之,飨”,郑注云:“飨辞,劝强尸之辞也。”凡吉祭飨尸曰“孝子”。是以《特牲》迎尸后云“祝飨”,注云:“飨,劝强之也。”其辞取於《士虞记》,则宜云“孝孙某圭为孝荐之飨”是也。下二虞卒哭,记皆有辞,至彼别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