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注“为求”至“去之”。○释曰:云“堂谓尸东也”者,谓如尸东堂上陈设之次第,故云尸东也。云“凡奠设于序西南者,毕事而去之”者,言“凡奠”,谓小敛奠、大敛奠、迁柩奠、祖奠,但将设后奠,则彻先奠於西序南,待后奠事毕,则去之。故小敛奠设之於此不巾,以不久设故也。

醴酒位如初。执事豆北南面,东上。如初者,如其醴酒北面西上也。执醴尊,不为便事变位。

[疏]注“如初”至“变位”。○释曰:前设小敛奠于尸东时,醴酒先升,北面西上,执豆俎者立於俎北,西上。至此执豆俎者,豆北东上,为便事,事讫,向东为便,故东上变位,以执醴者尊,仍西上,是不得“为便事变位”也。

乃適馔。东方之新馔。

[疏]注“东方之新馔”。○释曰:以其将设大敛,新馔於室,故知是新馔也。

帷堂。彻事毕。妇人尸西,东面。主人及亲者升自西阶,出于足,西面袒。袒,大敛变也。不言髽免髻发,小敛以来自若矣。

[疏]注“袒大”至“若矣”。○释曰:知袒为“大敛变”者,前将小敛袒,今言袒,下文即行大敛事,故知为大敛变也。云“不言髽免髺发,小敛以来自若矣”者,决前小敛袒,男有髺发免,妇人有髽,今大敛袒,不言者,自小敛以来有此,至成服乃改。若,如也,自如常有,故不言之也。

士盥,位如初。亦既盥并立西阶下。

[疏]注“亦既”至“阶下”。○释曰:言“亦”者,亦如小敛时,士盥二人并立于西阶下,以待迁尸也。

布广如初。亦下莞上簟,铺於阼阶上,於楹閒为少南。

[疏]注“亦下”至“少南”。○释曰:“布席如初”,初谓小敛时下莞上簟。云“铺於阼阶上”者,案《丧大记》云“小敛於户内,大敛於阼”是也。云“於楹閒为少南”者,取南北节,以其言阼阶上,故知於楹閒为少南,近阼阶也。

商祝布绞、紟、衾、衣,美者在外,君襚不倒。至此乃用君襚,主人先自尽。

[疏]注“至此”至“自尽”。○释曰:云“至此乃用君襚,主人先自尽”者,《丧大记》“君无襚大夫士”,注云:“不陈,不以敛。”彼无襚大夫士止谓不陈,为小敛用之,故云无襚大夫士。以其上文士丧始死,君使人襚,何得云君全无襚大夫士也?故以不陈,不以敛解之,至大敛乃用君襚,於小敛所用,主人先自尽也。

有大夫,则告。后来者,则告以方敛。非敛时,则当降拜之。

[疏]注“后来”至“拜之”。○释曰:案《檀弓》“大夫吊,当事而至,则辞焉。”注云:“辞犹告也。摈者以主人有事告也。主人无事,则为大夫出。”《丧大记》云:“士之丧,於大夫,不当敛则出。”注:“父母始死,悲哀,非所尊不出也。”上文有君命,则出迎于门外,是始死唯君命出。若小敛后,则为大夫出,故《杂记》云:“当袒,大夫至,虽当踊,绝踊而拜之,反,改成踊。”若士来,即成踊,乃拜之也。

士举迁尸,复位。主人踊无筭。卒敛,彻帷。主人冯如初,主妇亦如之。

主人奉尸敛于棺,踊如初,乃盖。棺在肂中,敛尸焉,所谓殡也。《檀弓》曰:“殡於客位。”

[疏]释曰:士举迁尸,谓从户外夷床上,迁尸於敛上。下云“奉尸敛于棺”,谓从阼阶敛上迁尸乡西阶,敛於棺中,乃加盖於棺上也。○注“棺在”至“客位”。○释曰:云“棺在肂中,敛尸焉”者,欲见先以棺入肂中,乃奉尸入棺中。云“所谓殡也”者,即所引《檀弓》“殡於客位”者是也。以尸入棺名敛,亦名殡也。

主人降,拜大夫之后至者,北面视肂。北面於西阶东。

[疏]注“北面於西阶东”。○释曰:小敛后,主人阼阶下。今殡后,拜大夫后至者,殡讫,不忍即阼阶,因拜大夫即於西阶东,北面,视肂而哭也。

众主人复位。妇人东复位。阼阶上下之位。

[疏]注“阼阶上下之位”。○释曰:众主人与妇人於宾无事,故殡后即乡东阼阶上下之位也。

设熬,旁一筐,乃涂,踊无筭。以木覆棺上而涂之,为火备。卒涂,祝取铭置于肂。主人复位,踊,袭。为铭设柎,树之肂东。

[疏]注“为铭”至“肂东”。○释曰:上文始死,则作铭讫,置于重。今殡讫,取置于肂上,铭所以表柩故也。云“肂东”者,以不使当肂於东可知。

乃奠。烛升自阼阶。祝执巾,席从,设于奥,东面。执烛者先升堂照室,自是不复奠于尸。祝执巾,与执席者从入,为安神位。室中西南隅谓之奥,执烛南面,巾委於席右。

[疏]注“执烛”至“席右”。○释曰:云“执烛者先升堂照室”者,以其设席于奥,当先照之为明也。云“自是不复奠于尸”者,郑欲解自始死已来袭奠,小敛奠皆在尸旁,今大敛奠,不在西阶上,就柩所,故於室内设之。则自此已下,朝夕奠、朔月奠、新奠皆不於尸所,总解之。知“执烛南面”者,以其烛先入室,南面照之便故也。云“巾委於席右”者,以巾为神,故知委於席右也。

祝反降,及执事执馔。东方之馔。士盥,举鼎入,西面北上,如初。载,鱼左首,进鬐,三列,腊进柢。如初,如小敛举鼎、执匕俎扃鼏、朼载之仪。鱼左首设而在南。鬐,脊也。左首进鬐,亦未异於生也。凡未异於生者,不致死也。古文首为手,鬐为耆。

[疏]注“如初”至“为耆”。○释曰:云“左首进鬐亦未异於生也”者,案《公食》右首进鬐,此云左首,则与生异,而云亦未异於生者,下文注“载者统於执,设者统於席”,彼《公食》言右首,据席而言,此左首,据载者统於执,若设於席前,则亦右首也。云“不致死也”者,《檀弓》云:“之死而致死之,不仁而不可为也。”今进鱼不异於生,则亦是之死不致死之,故引为证也。

祝执醴如初,酒豆笾俎从,升自阼阶。丈夫踊。甸人彻鼎。如初,祝先升。

[疏]注“如初祝先升”。○释曰:以其小敛祝执醴,醴在先,此云“如初”,故知祝先升也。

奠由楹内入于室,醴酒北面。亦如初。

[疏]注“亦如初”。○释曰:以其小敛之醴酒先升,北面西上,此经亦言“北面”,明与小敛同,故云“亦如初”。谓如初,小敛经不言如初,文略也。

设豆,右菹,菹南栗,栗东脯,豚当豆,鱼次,腊特于俎北。醴酒在笾南,巾如初。右菹,菹在醢南也。此左右异於鱼者,载者统於执,设者统於席。醴当栗南,酒当脯南。

[疏]注“右菹”至“脯南”。○释曰:云“设豆,右菹”者,凡设醢菹常在右,今特言之者,此从北乡南而陈,嫌先设者在北,故言右。言右菹,则醢自然在左,是以郑云右菹菹在醢南也。注云“此左右异於鱼者,载者统於执,设者统於席”者,郑以上文鱼言左首,据载者统於执,故云左首,及设则右首,此言设豆右菹,据设者统於席,前若执来即左菹也。云“醴当栗南,酒当脯南”者,以其陈馔要成,尊者后设,故先设栗脯於北,乃於南设醴酒,酒在东,故醴在栗南,酒在脯南也。

既错者出,立于户西,西上。祝后,阖户。先由楹西,降自西阶,妇人踊。奠者由重南,东。丈夫踊。为神冯依之也。

[疏]注“为神”至“之也”。○释曰:郑解丈夫见奠者,至重即踊者,重主道,为神冯依之,故丈夫取以为踊节也。

宾出,妇人踊。主人拜送于门外。人,及兄弟北面哭殡。兄弟出,主人拜送于门外。小功以下,至此可以归,异门大功亦存焉。

[疏]注“小功”至“存焉”。○释曰:云“北面哭殡”者,案《丧大记》云:“大夫士哭殡则杖,哭柩则辑杖。”注云:“哭殡,谓既涂也。哭柩,谓启后也。”此哭不言杖者,文略也。云“小功以下,至此可以归”者,案《丧服》记云“小功以下为兄弟”,则此兄弟可以兼男女也。云“异门大功亦存焉”者,大功容有同门,有同财,故《丧服》以小功以下为兄弟。但大功亦容不同门,不同财之义,以异门疏,至此亦可以归,故云亦存焉,谓存在家之注也。既殡虽归,至朝夕朔奠之日,近者亦人哭限也。若至葬时,皆就柩所,故《既夕》反哭,云“兄弟出主人拜送”,注云“兄弟小功以下也,异门大功,亦可以归”是也。

众主人出门,哭止,皆西面于东方。阖门。主人揖,就次。次,谓斩衰倚庐,齐衰垩室也。大功有帷帐,小功緦麻有床笫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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