巾、柶、鬊、蚤埋于坎。坎至此筑之也。将袭辟奠,既则反之。

[疏]注“坎至”至“反之”。○释曰:云“坎至此筑之也”者,上文直云“渜濯弃于坎”,不言埋,以其未筑故也。至此言“埋”者,事讫当筑之故也。必至此乃筑之者,以其敛事遽,无暇即埋,又虑更有须埋者,故至此覆尸讫,乃埋之。前为坎者,是甸人也,则此埋之,亦甸人也。云“将袭辟奠,既则反之”者,言此者,以初死脯醢醴酒之奠,尔来不言,恐不知所安之处,但始死设于尸东,方袭事,必当辟之,袭讫,反之於尸东,以其不可空无所依故也。案下记云:“小敛,辟奠不出室。”彼还是袭奠,辟小敛,则此辟袭奠,亦不出室,仍不言处。大敛时,辟小敛奠于序西南,则此宜室西南隅,至大敛,辟小敛奠,则言于序西南,有文可知也。若然,此奠袭后,因名袭奠,故下郑注云:“将小敛,则避袭奠。”

重木刊凿之。甸人置重于中庭,参分庭一,在南。木也,县物焉曰重。刊,斫治,凿之为县簪孔也。士重木长三尺。

[疏]注“木也”至“三尺”。○释曰:自此至“于重”,论设重之事。云“木也,县物焉曰重”者,解名木为重之意,以其木有物县於下,相重累,故得重名。云“凿之为县簪孔也”者,下云“系用靲”,用靲内此孔中,云簪者,若冠之笄,谓之簪,使冠连属於紒,此簪亦相连属於木之名也。云“士重木长三尺”者,郑言士重木长三尺,则大夫以上各有等,当约铭旌之杠,士三尺,大夫五尺,诸侯七尺,天子九尺,据竖之者,横者宜半之,郑不言大夫以上,无正文故也。

夏祝鬻馀饭,用二鬲,于西墙下。夏祝,祝习夏礼者也。夏入教以忠,其於养宜。鬻馀饭,以饭尸馀米为鬻也。重,主道也。士二鬲,则大夫四,诸侯六,天子八与?簋同差。

[疏]注“夏祝”至“同差”。○释曰:云“于西墙下”者,西墙下有灶,即上文甸人为垼是也。云“夏人教以忠,其於养宜”者,案《礼记·表记》云:“夏道尊命,敬神而远之,近人而忠焉。”《书传略说》亦云“夏后氏主教以忠”,是夏人教以忠也。《曲礼》云:“君子不尽人之欢,不竭人之忠。”郑云:“欢谓饮食,忠谓衣服。”若忠不对欢,忠亦饮食,故此饮食使夏祝忠者,养宜也。前商祝奠米、饭米,夏祝彻之,今乃鬻之,而盛於鬲,是以下记云“夏祝彻馀饭”,注云“彻,去鬻”是也。云“重,主道也”者,《檀弓》文,彼注云:“始死,未作主,以重主其神也。”即是虞祭之后,以木主替重处,故云重主道也。引之者,证此重是木主之道也。云“士二鬲,则大夫四,诸侯六,天子八与,簋同差”者,亦无正文,郑言之者,以其同盛黍稷,故知同差也。案《特牲》用二敦,《少牢》用四敦,同姓之大夫士用簋,故皆以簋言之。《明堂位》云:“周之八簋。”《诗》云:“陈馈八簋。”皆天子礼。自上降杀以两,明诸侯六。《祭统》诸侯礼,而云“四簋黍见其脩於庙中也”,二簋留,阳厌不用馂,故不言也。

幂用疏布,久之,系用靲,县于重。幂用苇席,北面,左衽,带用靲,贺之,结于后。久读为灸,谓以盖塞鬲口也。靲竹“密”也。以席覆重,辟屈而反,两端交於后。左衽,西端在上。贺,加也。古文幂皆作密。

[疏]注“久读”至“作密”。○释曰:云“幂用疏布,久之”者,郑久读为灸,灸塞义,谓直用粗布盖鬲口为塞也。云“靲,竹“密”也”者,案《顾命》云:“牖閒南向,敷重篾席。”即此靲“密”一也,谓竹之青,可以为系者。云“以席覆重,辟屈而反,两端交於后。左衽,西端在上”者,据人北面以席先於重北面南掩之,然后以东端为下向西,西端为上向东,是为辟屈而反,两端交於后,为左衽、右衽,然后以“密”加束之,结於后也。

祝取铭,置于重。祝,习周礼者也。

[疏]释曰:以铭未用,待殡讫乃置於殔。今且置於重,必且置于重者,重与主皆是录神之物故也。

厥明,陈衣于房,南领,西上,綪。绞横三缩一,广终幅,析其末。綪,屈也。绞,所以收束衣服为坚急者也,以布为之。缩,从也。横者三幅,从者一幅。析其末者,令可结也。《丧大记》曰:“绞一幅为三。”

[疏]注“綪屈”至“为三”。○释曰:自此尽“东柄”,论陈小敛衣物之事。云“厥明”者,对昨日始死之日,为厥明。此陈衣将陈,并取以敛,皆用箧,是以《丧大记》云“凡陈衣者,实之箧,取衣者,亦以箧。升降者自西阶”是也。云“绞所以收束衣服为坚急”者,此总解大小敛之绞,若细而分之则别。故郑注《丧大记》云:“小敛之绞也,广终幅,析其末,以为坚之强也。大敛之绞,一幅三析,用之以为坚之急也。”云以布为之,知者,下记云“凡绞紟用布,伦如朝服”,注云:“伦,比也。”此绞直言从横幅数,不言长短者,人有短长不定,取足而已。引《丧大记》,证绞为三析之事。

缁衾,赪里,无紞。紞,被也。敛衣或倒,被无别於前后可也。凡衾制同,皆五幅也。

[疏]注“紞被”至“幅也”。○释曰:云“敛衣或倒”者,案下文云“祭服不倒”,则馀服有倒者,皆有领可记也。云“被无别於前后可也”者,被本无首尾,生时有紞,为记识前后,恐於后互换。死者一定,不须别其前后可也。云“凡衾制同,皆五幅也”者,此无正文,《丧大记》云:“紟五幅,无紞。”衾是紟之类,故知亦五幅。

祭服次,爵弁服,皮弁服。

[疏]注“爵弁服皮弁服”。○释曰:凡陈敛衣,先陈绞紟於上,次陈祭服於下,故云“祭服次”。至大敛陈衣,亦先陈绞紟衾,次陈君襚祭服,所以然者,以绞紟为里束衣,故皆绞紟为先。但小敛美者在内,大敛美者在外,故小敛先布散衣,后布祭服;大敛则先布祭服,后布散衣。是小敛美者在内,大敛美者在外也。袭时美者在外,是三者相变也。

散衣次,襚衣以下,袍茧之属。

[疏]注“褖衣”至“之属”。○释曰:袍茧有著之异名,同入散衣之属也。

凡十有九称。祭服与散衣。

[疏]释曰:士之服唯有爵弁、皮弁、褖衣而已。云“十九称”,当重之使充十九。必十九者,案《丧大记》小敛“衣十有九称,君陈衣于序东,大夫士陈衣于房中”,注云:“衣十有九称,法天地之终数也。”则天子以下皆同十九称。言法天地之终数者,天地之初数,天一地二,终数则云天九地十,人在天地之閒而终,故取终数为敛衣称数,尊卑共为一节也。

陈衣继之,庶襚。

[疏]注“庶襚”。○释曰:知“庶襚”者,以其袭时陈衣讫,乃云庶襚,继陈不用,此亦陈衣讫,乃云陈衣继之,明亦是庶襚。

不必尽用。取称而已,不务多。

[疏]释曰:袭时言庶襚,继陈则全不用,此陈衣继之,下云“不必尽用”,则兼用之,不必尽而已。以其小敛用衣多,主人自尽不足,故容用之也。云“取称而已,不务多”者,衣服虽多,不得过十九耳。

馔于东堂下,脯、醢、醴、酒。幂奠用功布,实于箪,在馔东。功布,锻濯灰治之布也。凡在东西堂下者,南齐坫。古文奠为尊。

[疏]注“功布”至“为尊”。○释曰:知“功布,锻濯灰治之布”者,案《丧服传》云:冠六升,锻而勿灰。七升已下,锻濯灰治之。是以《殇大功章》云“大功布衰裳”,注云:“大功布者,其锻治之功粗治之。”则此云功布者,大功之布,故云锻濯灰治之也。云“凡在东西堂下者,南齐坫”,知者,《既夕》记云:“设棜于东堂下,南顺,齐于坫,馔于其上两甒醴酒。”若然,则凡设物於东西堂下者,皆南与坫齐。北陈之堂隅,有坫以士为之,或谓堂隅为坫也。

设盆盥于馔东,有巾。为奠设盥也。丧事略,故无洗也。

[疏]注“为奠”至“洗也”。○释曰:云“为奠设盥也”者,谓为设奠人设盥洗及巾。云“丧事略,故无洗也”,直以盆为盥器也。下云“夏祝及执事盥,执醴先酒”,即是於此盥也。但诸文设洗篚者,皆不言巾,至於设洗篚不言巾者,以其设洗篚,篚内有巾可知,故不言。凡不就洗篚皆言巾者,既不就洗篚,恐挥之不用,故言巾。是以《特牲》、《少牢》尸尊,不就洗篚,及此丧事略,不设洗篚,皆见巾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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