乃至于祢,筵几于室,荐脯醢。告反也。荐,进也。
[疏]“乃至”至“脯醢”。○注“告反也荐进也”。○释曰:云“筵几于室”者,还以《特牲》、《少牢》司宫设席于奥东面,右几,但无牲牢,进脯醢而已,以告祭非常故也。
觞酒陈。主人酌进奠,一献也。言陈者,将复有次也。先荐后酌,祭礼也。行释币,反释奠,略出谨入也。
[疏]“觞酒陈”。○注“主人”至“入也”。○释曰:云“言陈者,将复有次也”者,但云主人一献当言奠,今不言奠而言陈者,以其下仍有室老及士献,以备三献,故言陈。陈有次第之言,以其三时次第皆列于坐者也。云“先荐后酌,祭礼也”者,以其《特牲》、《少牢》皆先荐馔,乃后献奠于鉶南,此与彼同,故云先荐后酌祭礼也。云“行释币,反释奠,略出谨入也”者,必略出谨入者,出时以祷祈,入时以祠报,故不同也。
席于阼,为酢主人也。酢主人者,祝取爵酌,不酢於室,异於祭。
[疏]“席于阼”。○注“为酢”至“於祭”。○释曰:郑知“祝取爵酌”者,案《特牲》、《少牢》尸酢主人,祝取爵,以酢主人。但此无尸为异也。不酢於室异於祭者,此决《特牲》、《少牢》皆於室内,尸东西面受酢,此乃於外行来告反,故在阼不在室,知与正祭异也。又於正祭时有尸,尸饮卒爵,以尸爵酢主人。此吉祭无尸,爵兼奠,故别取爵以酢主人,亦异也。
荐脯醢,成酢礼也。
[疏]“荐脯醢”。○注“成酢礼也”。○释曰:此奠谓若《特牲》、《少牢》主人受酢时,皆席于户内,有荐俎,此虽无俎,亦荐脯醢于主人之前,以成酢礼也。
三献。室老亚献,士三献也。每献奠,辄取爵酌主人,自酢也。
[疏]“三献”。○注“室老”至“酢也”。○释曰:郑注《丧服》云:室老,家相、士、邑宰。知无主妇而取士者,以其自外来,主於告,反即释奠於祢庙,故知主妇不与而取士。备三献,必知有室老与士者,以其前大夫致饔饩於宾时,使老牵牛以致之,郑注云:皆大夫之贵臣。故知此亦贵臣为献也。云“每献奠,辄取爵酌”者,此通三献皆献奠讫,别取爵自酢,故云辄取爵酌也。别云“主人自酢”者,对正祭有尸,三献皆献尸讫,尸酢主人,主妇宾长。今此无尸,皆自酢,独云主人者,主人为首正,故举前以包后。
一人举爵,三献礼成,更起酒也。主人奠之,未举也。
[疏]“一人举爵”。○注“三献”至“举也”。○释曰:云“三献礼成”者,大夫士家祭三献,《特牲》、《少牢》礼是也。云“更起酒”者,此欲献酬,从者不得酌神之尊,是以《特牲》行酬时,设尊两壶於阼阶东,西方亦如之。郑注云:“谓酬宾及兄弟。”则此亦当然,故知别取酒也。云“主人奠之,未举”者,以其下文云“献从者”,乃云“行酬”,似《乡饮酒》、《乡射》一人举觯,未举,待献介众宾后乃行酬,亦然也。
献从者,从者,家臣从行者也。主人献之,劳之也。皆升饮酒於西阶上,不使人献之,辟国君也。
[疏]“献从者”。○注“从者”至“君也”。○释曰:知升饮於上者,案《特牲礼》献众宾及兄弟之等,皆升饮於西阶上,故此献从者,亦於阶上可知。云“不使人献之,避国君”者,若正祭,虽国君亦自献,故《祭统》云“尸饮五,君洗玉爵献卿;尸饮七,君洗瑶爵献大夫”之等。若然,则告祭非常,今献从者,从燕法。案《燕礼》使宰夫为献主,是国君不亲献,此大夫亲献,故云避国君也。
行酬,乃出。主人举奠酬从者,下辩,室老亦与焉也。
[疏]注“室老亦与”。○释曰:知者,案《燕礼》使者劳者,在者亦与,故知此室老亦与。不言士者,文不具,亦与可知。
上介至,亦如之。
聘遭丧,入竟,则遂也。遭丧,主国君薨也。入竟则遂,国君以国为体,士既请事,已入竟矣。关人未告,则反。
[疏]“聘遭丧入竟则遂也”。○注“遭丧”至“则反”。○释曰:自此尽“卒殡乃归”,上陈告行聘之事,此以下论或遭主国君丧,或聘君薨於后,或使者与介身卒。安不忘危,故见此非常之事。从此尽“练冠以受”,论主国君或夫人薨,或世子死,行变礼之事。云“以国为体”者,谓《公羊传》宋人执郑祭仲,使之逐忽而立突仲,以逐忽则国存,不逐则国灭,故逐忽而立突,是以国为体。但聘君主以聘国,故君虽薨而遂入,关人未告则反者,聘使至关,乃谒关人,关人入告君,君知乃使士请事。已入关,自然入矣,若关人未告君,君不知,使者又未入闻,主国君死,理当反矣。
不郊劳,子未君也。
[疏]“不郊劳”。○注“子未君也”。○释曰:案文公八年,天王崩。九年,毛伯来求金,《公羊传》曰:“何以不称使?当丧未君也。逾年矣,何以谓之未君?即位矣而未称王也。未称王何以知其即位?以诸侯逾年即位,亦知天子之逾年即位也。以天子三年然后称王,亦知诸侯於其封内三年称子。”若然,云“子未君”,《公羊传》文。但彼据逾年即位后,此据新遭父丧,引之者,以其同是子未君故也。
不筵几,致命不於庙,就尸柩於殡宫,又不神之。
[疏]“不筵几”。○注“致命”至“神之”。○释曰:“不筵几,致命不於庙”,决正聘设几筵也。“就尸柩於殡宫”者,国君虽以国为体,主聘其国,但聘亦为两君相好,今君薨,当就尸柩,故不就祖庙也。云“又不神之”者,以其鬼神所在曰庙,则殡宫亦得为庙,则设几筵亦可矣。但始死,不忍异於生,不神之,故於殡傍无几筵也。《曾子问》云“君薨世子生”,告殡殡东有几筵者,郑云:“明继体也。”然则寻常则殡东不设几筵,当在室内矣。
不礼宾。丧降事也。
[疏]“不礼宾”。○注“丧降事也”。○释曰:云“不礼”者,谓既行聘享讫,不以醴酒礼宾也。
主人毕归礼,宾所饮食不可废也。礼,谓饔饩飨食。
[疏]“主人毕归礼”。○注“宾所”至“飨食”。○释曰:知归礼中兼有飨食者,主人有故,虽飨食,亦有生致法,故主人亦归之。且下文云“宾唯饔饩之受”,明本并飨食,亦归宾,乃就中受饔饩。若本不归飨食,空归饔饩何顿云饔饩之受,明其时并致飨食也。
宾唯饔饩之受。受正不受加也。
[疏]“宾唯饔饩之受”。○注“受正不受加也”。○释曰:饔饩大礼是其正,自飨食之等是其加也。
不贿,不礼玉,不赠。丧杀礼,为之不备。
[疏]“不贿不礼玉不赠”。○注“丧杀礼为之不备”。○释曰:云“不贿”者,皆据上文谓不以束纺。“不礼玉”者,谓不以束帛、乘皮以报享。“不赠”者,宾出至郊,不以物赠之也。
遭夫人、世子之丧,君不受,使大夫受于庙,其他如遭君丧。夫人、世子死,君为丧主,使大夫受聘礼,不以凶接吉也。其他,谓礼所降。
[疏]“遭夫”至“君丧”。○注“夫人”至“所降”。○释曰:云“夫人、世子死,君为丧主”者,案《礼记·服问》云“君所主,夫人、妻、大子適妇”,郑注云:“言妻,见大夫以下,亦为此三人为丧主也。”故云君为丧主。既为丧主,是以使大夫受聘礼,不以凶接吉也。云“其他,谓礼所降”者,谓“不礼以下,不赠以上”,皆阙之。
遭丧,将命于大夫,主人长衣练冠以受。遭丧,谓主国君薨,夫人、世子死也。此三者,皆大夫摄主人。长衣,素纯布衣也。去衰易冠,不以纯凶接纯吉也。吉时在里为中衣,中衣、长衣,继皆掩尺,表之曰深衣,纯袂寸半耳。君丧不言使大夫受,子未君,无使臣义也。
[疏]“遭丧”至“以受”。○注“遭丧”至“义也”。○释曰:此经总说上三人死,主君不得受命,故使将命於大夫,主人即大夫,故郑云“此三者,皆大夫摄主人”也。云“长衣,素纯布衣”者,此长衣则与深衣同布,但袖长素纯为异,故云长衣素纯布衣也。此长衣之缘以素为之,故云素纯也。去衰易冠者,谓脱去斩衰之服,而著长衣,脱去六升、九升之冠,而著练冠,故云“去衰易冠”也。云“不以纯凶接纯吉”者,《聘礼》是纯吉礼,为君三升衰裳六升冠,为夫人、世子,六升衰裳九升冠,是纯凶礼。麻绖与屦不易,直去衰易冠而已,故云不以纯凶接纯吉。云“吉时在里为中衣,中衣、长衣,继皆掩尺,表之曰深衣,纯袂寸半耳”,郑言此者,欲广解长衣、中衣、深衣三者之义。此三者之衣,皆用朝服十五升布,六幅分为十二幅而连衣裳,袖与纯缘则异,故云吉时在里为中衣。中衣与长衣继皆掩尺者,案《玉藻》云“长中继掩尺”,郑注云:“其为长衣、中衣,则继袂掩一尺。”此郑云吉时之服纯袂寸半者,纯为衣裳之侧,袂为口缘,皆寸,半表里共三寸。案《深衣目录》云:“深衣,连衣裳而纯以彩。”纯素曰长衣,有表则谓之中衣。以此言之,则长衣、中衣皆用素纯。云“君丧不使大夫受,子未君,无使臣义也”者,其疏见於上。若然,臣为君斩,为夫人、世子期,轻重不同。今受邻国之聘礼,同用长衣练冠者,但接邻国者,礼不可以纯凶,故权制此服,略为一节耳。向来所释,皆是君主始薨。假令君薨逾年,嗣子即位,邻国朝聘,以吉礼受之於庙,故成十七年《经》书“邾子玃且卒”,十八年“邾宣公来朝”,《传》云“即位而来见”,逾年可以朝他国,他国来朝亦得以吉礼受之於庙矣。虽逾年而未葬,则不得朝人。人来朝已,亦使人受之於庙。於夫人、世子亦然,以其本为死者,来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