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使羁之孙圉与史苟相之。”羁,烝鉏子。苟,史朝子。○羁,居宜反。相,息亮反,下同。朝如字。史朝亦梦康叔谓己:“余将命而子苟,与孔烝鉏之曾孙圉,相元。”史朝见成子,告之梦,梦协。协,合也。晋韩宣子为政,聘于诸侯之岁,在二年。婤姶生子,名之曰元。孟絷之足不良,能行。跛也。○跛,波我反。
[疏]“之足不良”。正义曰:当断不良为句。“能行”向下读之。知者,案二十年杜注云:“絷足不良,故以官邑还豹”,是也。
孔成子以《周易》筮之曰:“元尚享卫国,主其社稷。”令蓍辞。遇《屯》。《震》下《坎》上,《屯》。○屯,张伦反。又曰:“余尚立絷,尚克嘉之。”嘉,善也。遇《屯》之《比》。《坤》下《坎》上,《比》。《屯》初九爻变。○比,毗志反,注同。
[疏]“之比”。○正义曰:所以上《屯》无变者,皆遇少爻故也。
以示史朝。史朝曰:“元亨,又何疑焉。”《周易》曰:“《屯》,元亨。”○亨,许庚反,注元亨皆同。成子曰:“非长之谓乎?言《屯》之元亨,谓年长,非谓名元。○长,丁丈反,注同。对曰:“康叔名之,可谓长矣。善之长也。○名,如字,徐武政反。孟非人也。将不列於宗,不可谓长。足跛非全人,不可列为宗主。且其繇曰‘利建侯’。繇,卦辞。○繇,直又反。嗣吉何建?建非嗣也。嗣子有常位,故无所卜,又无所建。今以位不定,卜嗣得吉,则当从吉而建之也。○言何建,本或作可建。二卦皆云,谓再得《屯》卦,皆有建侯之文。
[疏]“二卦皆云”。○正义曰:谓前卜元之二卦,非谓后卜絷之卦也。
子其建之。康叔命之,二卦告之。筮袭於梦,武王所用也。弗从何为?《外传》云:“《大誓》曰:‘朕梦协朕卜,袭於休祥,戎商必克。’”此武王辞。
[疏]注“外传云”。○正义曰:《外传》云者,《国语》引《大誓》也。《古文尚书·大誓》具有此文。此传之意,取《大誓》也。杜不见古文,故引《外传》解之。
弱足者居。跛则偏弱,居其家,不能行。侯主社稷,临祭祀,奉民人,事鬼神,从会朝,又焉得居?各以所利,不亦可乎?”孟跛利居,元吉利建。○焉,於虔反。故孔成子立灵公。十二月,癸亥,葬卫襄公。灵公,元也。
“经”八年,春,陈侯之弟招杀陈世子偃师。(以首恶从杀例,故称弟,又称世子。○招,常遥反。)
[疏]注“以首”至“世子”。○正义曰:招与公子过共杀偃师,而立公子留。及楚杀徵师,留出奔郑,招乃归罪於过,而使陈人杀之。及楚师来讨,又推过为首,得免重责,不死,而放之於越,是以招为从罪也。若其从招之诈,如楚之意,则宜书过杀偃师。由是仲尼知其实状,以招为首。传言:“书曰‘陈侯之弟招,杀陈世子偃师’,罪在招也。”是仲尼新意,以招为首恶也。从杀例者,从两下相杀之例也。《释例》曰:“大臣相杀,死者无罪,则两称名氏,以示杀者之罪,王札子杀召伯、毛伯,是也。若死者有罪,则不称杀者名氏,晋杀其大夫阳处父,是也。”然则世子虽是副主,犹是人臣,从此人臣相杀之例,故称“弟”,以见杀者之罪也。又称“世子”,以见世子亦人臣也。郑段去“弟”陈招不去“弟”者,《释例》云:“陈招杀兄之子”,“然不推刃於其兄,故以首恶称弟称名,从两下相杀也”。是言招罪轻於害兄,故存弟也。
夏,四月,辛丑,陈侯溺卒。襄二十七年“大夫盟于宋”。○溺,乃历反。
[疏]注“襄二”至“于宋”。○正义曰:溺以襄五年即位,尔来陈常从楚,唯有襄二十七年大夫与鲁同盟于宋。刘炫云:“往年卫侯恶卒,杜云‘元年大夫盟于虢’。此不数虢。”以杜为上下自相反。今知不然者,以盟于宋,经有明文,故指之。虢盟文不见经,故不数也。其卫侯恶更无盟处,唯有虢盟,故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