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曰:“利於民而不利於君。”邾子曰:“苟利於民,孤之利也。天生民而树之君,以利之也。民既利矣,孤必与焉。”左右曰:“命可长也,君何弗为?”邾子曰:“命在养民。死之短长,时也。民苟利矣,迁也。吉莫如之!”左右以一人之命为言,文公以百姓之命为主。一人之命各有短长,不可如何。百姓之命乃传世无穷,故徙之。○与音预。传,直专反。
[疏]注“左右”至“徙之”。○正义曰:史明卜筮,知国迁君必死,不知君命自当卒也。左右之意,谓不迁命可长。左右劝君勿迁,以一人之命为言也。文公之意,人君之命在於养民,迁则民利,志在必迁,以百姓之命为主也。一人之命各有短长,长短先定,不迁亦死,是不可如何。百姓之命利在水土,迁就善居,则民安乐,乃传世无穷也。晋迁新田,十世之利,卫迁帝丘,卜曰三百年,是传世也。
遂迁于绎。五月,邾文公卒。君子曰:“知命”。
[疏]“君子曰知命”。○正义曰:俗人见其早卒,谓其由迁而死。死之短长有时,不迁至期亦卒。传言“君子曰知命”,所以证俗人之惑。邾文公以庄二十九年即位,至今五十一年,享国久矣,命非短折也。
秋,七月,大室之屋坏。书,不共也。简慢宗庙,使至倾颓,故书以见臣子不共。○颓,大回反。见,贤遍反。
[疏]“书不共”。○正义曰:《释例》曰:“大室之屋,国之所尊,朽而不缮,久旱遇雨,乃遂倾颓,不共之甚,故特书之。”
冬,公如晋,朝,且寻盟。卫侯会公于沓,请平于晋。公还,郑伯会公于棐,亦请平于晋。公皆成之。郑、卫贰于楚,畏晋,故因公请平。郑伯与公宴于棐,子家赋《鸿雁》。子家,郑大夫,公子归生也。《鸿雁》,《诗·小雅》,义取侯伯哀恤鳏寡,有征行之劳。言郑国寡弱,欲使鲁侯还晋恤之。○鳏,古顽反。
[疏]注“子家”至“恤之”。○正义曰:《鸿雁》,美宣王劳来诸侯之诗也。首章云“之子于征,劬劳于野。爰及矜人,哀此鳏寡”。之子,侯伯卿士也。存省诸侯,劬劳外野。爰,曰也。矜,怜也。王命之曰当及此可怜之人,谓贫穷者;又当哀此鳏夫寡妇,当收敛之,使有依附。子家言郑寡弱,欲使鲁侯远行还晋存恤之也。
季文子曰:“寡君未免於此。”言亦同有微弱之忧。文子赋《四月》。《四月》,《诗·小雅》,义取行役逾时,思归祭祀,不欲为还晋。○为,于伪反,下皆同。
[疏]注“四月”至“还晋”。○正义曰:《四月》,大夫行役之怨诗也。首章云:“四月维夏,六月徂暑。先祖匪人,胡宁忍予?”大夫言已四月初夏,而行至六月往暑矣。寒暑易节,尚不得归,我之先祖非人乎?王者何当施忍於我?不使得祭祀也。文子言己思归祭祀,不欲更复还晋。
子家赋《载驰》之四章。《载驰》,《诗·鄘风》,四章以下,义取小国有急,欲引大国以救助。○鄘音容。
[疏]注“载驰”至“救助”。○正义曰:《载驰》,许穆夫人闻卫之灭,思归唁兄之诗也。其四章曰:“陟彼阿丘,言采其虻。女子善怀,亦各有行。许人尢之,众稚且狂。”其五章曰:“我行其野,芃芃其麦。控于大邦,谁因谁极?大夫君子,无我有尢。百尔所思,不如我所之。”此义取小国有急,控告大国。文在五章,而传言四章,故云“四章以下”,言其并赋五章。
文子赋《采薇》之四章。《采薇》,《诗·小雅》,取其“岂敢定居?一月三捷”。许为郑还,不敢安居。○三,息暂反,又如字。捷,在接反。
[疏]注“一月三捷”。○正义曰:捷,胜也。三者,谓侵也、伐也、战也。
郑伯拜,谢公为行。公答拜。
“经”十有四年,春,王正月,公至自晋。(无传。告於庙。)
邾人伐我南鄙,叔彭生帅师伐邾。
夏,五月,乙亥,齐侯潘卒。七年,盟于扈。乙亥,四月二十九日。书“五月”,从赴。○潘,判于反。
[疏]注“七年”至“从赴”。○正义曰:《齐世家》“孝公卒,弟潘杀孝公子而立,是为昭公”。昭公则以僖二十八年即位,其年盟于践土。据文公言之,唯同扈之盟耳。杜以《长历》校之,知乙亥是四月二十九日。“书五月,从赴”者,盖赴以五月到,惟言卒日,不言其月,即书其所至之月。
六月,公会宋公、陈侯、卫侯、郑伯、许男、曹伯、晋赵盾。癸酉,同盟于新城。新城,宋地。在梁国穀熟县西。
秋,七月,有星孛入于北斗。孛,彗也。既见而移入北斗,非常所有,故书之。○孛,音佩,徐无愦反;嵇康音渤海字。彗,嵇似岁反,一音虽遂反。见,贤遍反。
[疏]注“孛彗”至“书之”。○正义曰:《公羊传》曰:“孛者何?彗星也。其言入于北斗何?北斗有中也。何以书?记异也。”《穀梁传》曰:“孛之为言犹茀也。其曰入北斗,斗有环域也。”《释天》云:“彗星为欃枪。”郭璞曰“妖星也。亦谓之‘孛’,言其形孛孛似归彗也”。经言“入于北斗”,则从他处而入,是既见而移入北斗也。彗星长有尾,入于北斗杓中。妖星非常所有,故书。
公至自会。无传。
晋人纳捷菑于邾,弗克纳。邾有成君,晋赵盾不度於义,而大兴诸侯之师,涉邾之竟,见辞而退。虽有服义之善,所兴者广,所害者众,故贬称“人”。○菑,侧其反。度,待各反。竟音境。
[疏]“纳捷菑于邾”。○正义曰:捷菑不言“邾”者,下有“于邾”之文。庄公伐齐纳子纠不言“齐”者,上有“伐齐”之文,与此同也。僖二十五年“楚人围陈,纳顿子于顿”,昭十二年“齐高偃纳北燕伯于阳”,彼旧是国君,故称其国。哀二年“晋赵鞅纳卫世子蒯聩于戚”,世子之尊,以名体国,上下又无“卫”文,故亦称国,与此异也。齐小白、齐阳生、许叔、蔡季之属,经无“纳”文,又复得国,与此不同也。刘炫云:“已去邾国,又非邾君,故不称邾捷菑也。得国为君,皆举国言之。‘齐小白入于齐’是也。”
九月,甲申,公孙敖卒于齐。既许复之,故从大夫例书卒。
[疏]注“既许”至“书卒”。○正义曰:传称“请葬,不许”,明年传云“葬视共仲”,则是不得从大夫礼葬,而得从大夫例书卒者,卒葬异礼,事不相连。隐公书“薨”,“不书葬,不成丧”,不以君礼成其葬也。不以君礼犹得书“公薨”。敖虽不以卿礼葬,既许其复,得从例书“卒”。
齐公子商人弑其君舍。舍未逾年而称君者,先君既葬,舍已即告。弑君例在宣四年。
[疏]注“舍未”至“四年”。○正义曰:《公羊》之例,既葬称“子”,逾年称“公”。《左氏》则不然。僖九年九月“晋侯诡诸卒,冬,晋里克杀其君之子奚齐”。传曰:“书曰:‘杀其君之子。’未葬也。荀息立公子卓以葬。十一月里克杀公子卓于朝。”经书“里克弑其君卓”。是未葬称“子”,既葬称“君”,不待逾年始称君也。此称“弑其君舍”,舍已成君,故云“未逾年而称君者,先君既葬,舍已即位”也。传云“五月,昭公卒,舍即位”。后七月,为商人所弑。经、传无葬昭公之文。又齐侯以五月而卒,传称七月弑舍。时未合葬,知已葬者,正以舍已称君,决知既葬。春秋之世,多不如礼,葬之早晚,时有迟速。虽复违礼而葬,后君葬讫即成成君,非计礼之葬日始成君也。宣十年夏四月,“齐侯元卒”。六月,“葬齐惠公”。冬,“齐侯使国佐来聘”。是葬速成君之文也。杜以成君在於既葬,不以逾年为限。此言“未逾年”者,意在排旧说也。
宋子哀来奔。大夫奔,例书名氏。贵之,故书字。
[疏]注“大夫”至“书字”。○正义曰:崔杼无罪,书“崔氏出奔”。此贵子哀,书其字者,於例字贵於名,故仪父、女叔之徒,皆书其字,则书字是贵之常例也。“崔氏”,传曰“且告以族”,故因称“氏”,唯以不名为义。
冬,单伯如齐。单伯,周卿士。为鲁如齐,故书。○单音善。为,于伪反。
齐人执单伯。诸侯无执王使之义,故不依行人例。使,所吏反。
[疏]注“诸侯”至“人例”。正义曰:诸侯执诸侯之大夫,无罪,则称“行人”,以见无罪之义。王者之使,不问有罪无罪,诸侯皆不得执之。执之则为不臣。以诸侯无执王使之义,故单伯不依“行人”例。言单伯身虽无罪,不依使例,故不称“行人”也。诸侯不得执王使,而诸侯之史得贬王使者,史之所书,周公定法,已君有过,犹尚书之,王使有愆,亦得贬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