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八年,春,王正月,公会王人、齐侯、宋公、卫侯、许男、曹伯、陈世子款盟于洮。(王人与诸侯盟,不讥者,王室有难故。洮,曹地。)

[疏]注“王人”至“曹地”。○正义曰:《公羊传》曰:“王人,微者,曷为序乎诸侯之上?先王命也。”《穀梁传》曰:“王人之先诸侯何也?贵王命也。弁冕虽旧,必加於首。周室虽衰,必先诸侯。《释例》以为,中士称名,下士称人,此言“王人”,是天子之下士也。诸侯相与为盟,所以同奖王室。天子之臣,不与诸侯同盟。《释例》曰:“未有臣而盟君,臣而盟君,是子可盟父。故《春秋》王世子以下会诸侯者,皆同会而不同盟。”是言王臣正法,不与诸侯盟也。二十八年践土之盟,传称“王子虎盟诸侯于王庭”,杜云:“王子虎临盟,不同歃,故不书。”宣七年传曰:“诸侯盟于黑壤,王叔桓公临之,以谋不睦。”杜云:“王叔桓公衔天子之命以监临诸侯,不同歃,尊卑之别也。”哀十三年传曰:“公会单平公、晋定公、吴夫差于黄池。”杜云:“平公,周卿士也。不书,尊之,不与会。”此三者,王臣皆不与盟,是其正法然也。若天子初立,王室不安,命臣使结盟诸侯,以安王室,虽非正法,事势宜然,既无褒美,亦无贬责。此王人与诸侯盟,不讥者,王室有难,王敕使来盟故也。文十年及苏子盟于女栗,传曰:“顷王立故也。”襄三年公会单子晋侯云云盟于鸡泽,杜云:“周灵王新即位,使王官伯公与诸侯盟,以安王室。”皆事与此同,以情义可许,故都无贬责。二十九年翟泉之盟,於时诸侯辑睦,王室无虞,而王子虎下盟列国,以渎大典,故贬称“王人”,是依礼不合,故据法贬之。《春秋》王臣与诸侯会盟,凡十有馀事,讥与不讥,皆从此例。

郑伯乞盟。新服未与会,故不序列,别言乞盟。○与音预,下同。

[疏]注“新服”至“乞盟”。○正义曰:郑伯往年使子华听命,心犹未服。齐桓拒子华之请,故今始服从。齐桓以其新服,尚未与之会,故不序列,而别言乞盟。止言乞盟,不知与盟以否?传称:“郑伯乞盟,请服也。”既言“请服”,义无不受。当是既盟之后,而别与之盟。诸言乞师,皆乞得其师,知此乞盟,亦乞得其盟,但盟理可见,不复别言盟耳。

夏,狄伐晋。

秋,七月,禘于大庙,用致夫人。禘,三年大祭之名。大庙,周公庙。致者,致新死之主於庙,而列之昭穆。夫人淫而与杀,不薨於寝,於礼不应致,故僖公疑其礼。历三禘,今果行之,嫌异常,故书之。○大音泰。杀音试。

[疏]注“禘三”至“书之”。○正义曰:《释天》云:“禘,大祭也。”言其大於四时之祭,故为三年大祭之名。言每积三年而一为此祭也。大庙,庙之大者,故为周公庙。《释例》曰:“三年丧毕,致新死之主以进於庙,庙之远主当迁入祧,於是乃大祭於大庙,以审定昭穆,谓之禘。”是说致者,致新死之主於庙,而列之昭穆也。此致,致哀姜也。哀姜薨已多年,非复新死,而於今始致者,传发凡例:“夫人不薨于寝则不致”,哀姜例不应致,故僖公疑其礼,丧毕之日,不作禘祭之礼以致之。既不为哀姜作丧毕禘祭,其禘自从闵公数之,二年除闵丧为禘,至五年复禘,今八年复禘,姜死以来已历三禘,今因禘祭,果复行之。三年一禘,禘自是常,不为夫人禘祭。因禘而致夫人,嫌其异於常礼,故史官书之。若其不致夫人,则此禘得常不书。为“用致夫人”而书之耳。

冬,十有二月,丁未,天王崩。实以前年闰月崩,以今年十二月丁未告。

“传”八年,春,盟于洮,谋王室也。郑伯乞盟,请服也。襄王定位而后发丧。(王人会洮,还而后王位定。)

晋里克帅师,梁由靡御,虢射为右,以败狄于采桑。传言前年事也。平阳北屈县西南有采桑津。○射,食亦反。梁由靡曰:“狄无耻。从之,必大克。”不耻走,故可逐。里克曰:“惧之而已,无速众狄。”恐怨深而群党来报。虢射曰:“期年狄必至,示之弱矣。”○期音基,本或作期,注同。

夏,狄伐晋,报采桑之役也。复期月。明期年之言验。

秋,禘而致哀姜焉,非礼也。凡夫人不薨于寝,不殡于庙不赴于同,不祔于姑,则弗致也。寝,小寝。同,同盟。将葬,又不以殡过庙。据经哀姜薨葬之文,则为殡庙、赴同、祔姑。今当以不薨于寝,不得致也。○祔音附。

[疏]“凡夫”至“致也”。○正义曰:夫人薨葬之礼,有赴同祔姑、反哭三事而已,此说致之礼,加以薨寝、殡庙,而不言反哭者,盖以致於庙者终始成,其尊死生之礼毕。不薨于寝,死不得其所也。不殡于庙,葬之不以礼也。死葬非礼,则先神耻之。故不具四事,皆不合致。反哭者,直为书葬以否,假使不书,其葬夫人之礼亦成,自是生者之可讥,非为死者之有失,虽不反哭,亦得致之,故於此不言反哭也。○注“寝小”至“致也”。○正义曰:《丧大记》云:“男子不死於妇人之手,妇人不死於男子之手。君夫人卒於路寝。”既言“妇人不死於男子之手”,必不得死於君之路寝,言“夫人卒於路寝”,谓卒於夫人之大寝,对君路寝为小,故云“小寝”也。同者,同盟之国也。《檀弓》曰:“丧之朝也,顺死者之孝心也。其哀,离其室也。故至於祖考之庙而后行。殷朝而殡於祖,周朝而遂葬。”《士丧礼》“朝而遂葬”,与《记》正同,知周法不殡於庙。而此传及襄四年皆云“不殡于庙”,以为失礼,知其将葬之时,不以殡过庙耳。殡过庙者,将葬之时,从殡宫出,告庙乃葬,非是殡尸於庙中也。据经哀姜薨葬之文,知其赴同、祔姑可矣,亦知其殡於庙者,以元年十二月丧,至二年五月始葬,明至则殡於寝也,既殡於寝,自然葬当朝庙,故据葬文亦知殡庙。唯当以不薨於寝,不得致耳。

冬,王人来告丧。难故也,是以缓。有大叔带之难。

宋公疾,大子兹父固请曰:“目夷长且仁,君其立之。”兹父,襄公也。目夷,兹父庶兄子鱼也。○父音甫。长,丁丈反。公命子鱼。子鱼辞曰:“能以国让,仁孰大焉?臣不及也,且又不顺。”立庶不顺礼。遂走而退。

“经”九年,春,王三月,丁丑,宋公御说卒。(四同盟。○御,鱼吕反。说音悦。)

[疏]注“四同盟”。○正义曰:御说以庄十三年即位,十六年盟于幽,十九年于鄄,二十七年于幽,僖元年于柽,四年于召陵,五年于首止,七年于甯母,八年于洮,皆鲁、宋俱在,是为八同盟。不数庄公之盟,柽盟经不书,亦不数,故云“四同盟”。刘君乃数庄公之盟,又不数召陵,以为六同盟,而规杜,非也。

夏,公会宰周公、齐侯、宋子、卫侯、郑伯、许男、曹伯于葵丘。周公,宰孔也。宰,官。周,采地。天子三公不字。宋子,襄公也。传例曰:在丧公侯曰子。陈留外黄县东有葵丘。

[疏]注“周公”至“葵丘”。○正义曰:传称“王使宰孔赐齐侯胙”,知周公即宰孔也。其官为大宰,采地名为周,天子三公,故称“公”;孔,则其名也。《穀梁传》曰:“天子之宰,通於四海。”其意言宰者,六官之长,官名通於海内,是故书其官名也。通于四海者,当谓大宰之长官耳,其属官不应得通。而宰咺、宰渠、伯纠则必非长官,亦称为宰者,盖自宰夫以上皆通也。《释例》曰:今案《春秋》以考之,其称公者皆三公,“非五等之公也”。是言祭公、周公皆三公也。《释例》又曰“王之公卿皆书爵”,则卿亦不字。杜云“三公不字”者,以入春秋以来,家父、南季皆大夫称字,宰周公文承其后,故云“不字”。不於“祭公逆王后”注者,因历序诸国而言之。庄八年传曰:“连称、管至父戍葵丘。”杜云:“齐地,临淄县西有地名葵丘。”知此葵丘与彼异者,传称“齐侯不务德而勤远略,西为此会”,则此地远处齐西,不得近在临淄。故《释例》以为宋地,陈留外黄县东有葵丘。或曰河东汾阴县为葵丘,非也。经书夏会葵丘,九月乃盟,晋为地主,无缘欲会而不及盟也。是说不同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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