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二十四年,春,刻其桷,皆非礼也。(并非丹楹,故言皆。)

[疏]注“并非丹楹故言皆”。○正义曰:《穀梁传》曰:“礼,楹,天子诸侯黝垩,大夫苍,士黈。丹楹,非礼也。”注云:“黝垩,黑色。黈,黄色。”又曰:“礼,天子之桷,斫之砻之,加密石焉。诸侯之桷,斫之砻之。大夫斫之。士斫本。刻桷,非正也”。“加密石”,注云:“以细石磨之。”《晋语》云:“天子之室,斫其椽而砻之,加密石焉。诸侯砻之,大夫斫之,士首之。”言虽小异,要知正礼楹不丹,桷不刻,故云“皆非礼也”。

御孙谏曰:“臣闻之:‘俭,德之共也;侈,恶之大也。’御孙,鲁大夫。○御,鱼吕反,本亦作御。侈,昌纸反,又户氏反。先君有共德,而君纳诸大恶,无乃不可乎?”以不丹楹刻桷为共。

秋,哀姜至,公使宗妇觌,用币,非礼也。传不言大夫,唯举非常。

[疏]注“传不”至“非常”。○正义曰:《士相见礼》云:“天下大夫相见以雁,上大夫相见以羔,如士相见之礼,始见於君,执挚。”郑玄云:“士、大夫一也。”如彼《礼》文,大夫始见於君用羔雁,始见夫人亦当然。然则大夫用币亦非常,而以大夫为常者,《礼》“孤执皮帛”,则诸侯之臣有执帛者矣。大夫执帛,唯上僣耳,其帛犹是男子所执。妇人执币,则全非常事,御孙唯谏妇人不宜执币,丘明为谏发传,故唯举非常也。《左传》诸为谏者,或言“谏曰”,或不言谏,意在载辞,不为例也。

御孙曰:“男贽,大者玉帛,公、侯、伯、子、男执玉,诸侯、世子、附庸、孤卿执帛。○贽,真二反。

[疏]注“公侯”至“执帛”。○正义曰:《周礼·大宗伯职》云:“公执桓圭,侯执信圭,伯执躬圭,子执穀璧,男执蒲璧。”是公、侯、伯、子、男皆执玉也。《典命职》曰:“凡诸侯之適子,誓於天子,摄其君,则下其君之礼一等;未誓,则以皮帛继子男。公之孤四命,以皮帛视小国之君。”是诸侯世子与孤卿执帛也。附庸虽则无文,而为一国之主,来则谓之为朝,未有爵命,不合执玉,明与世子同执帛也。且哀七年传称:“禹合诸侯於涂山,执玉帛者万国。”附庸是国,明执帛者,附庸也。郑玄《周礼》注云:“皮帛者,束帛而表以皮,为之饰。皮,虎豹皮。帛,如今璧色缯也”。《周礼》以玉作六瑞,以禽作六挚,则瑞贽有异,而此传玉帛同言贽者,郑玄《曲礼》注云:“挚之言至也,当谓执之见人,以表至诚也。”《典瑞》注云:“瑞,节信也。”礼,天子执冒以见诸侯,诸侯执圭璧以朝天子,天子以冒,冒之以为信,故以瑞为名。皮帛以下无此合信之事,故以贽为名。其实皆以表至诚,故传通以贽言之。凡贽,皆以爵,不以命数也。

小者禽鸟,卿执羔,大夫执雁,士执雉。

[疏]注“卿执”至“执雉”。○正义曰:《周礼·大宗伯职》文也。郑玄云:“羔取其群而不失其类,雁取其候时而行,雉取其守介而死,不失其节,鹜取其不飞迁,鸡取其守时而动。”《曲礼》曰:“饰羔雁者以缋。”言天子之臣饰羔雁以布,又画之,诸侯之臣饰以布,不画之,自雉以下无饰。

以章物也。章所执之物,别贵贱。○别,彼列反。女贽,不过榛、栗、枣、脩,以告虔也。榛,小栗。脩,脯。虔,敬也。皆取其名以示敬。○榛,侧巾反。脩,锻脯加姜桂曰脩。虔音乾。

[疏]注“榛小”至“示敬”。○正义曰:《曲礼》云:“妇人之贽,椇、榛、脯、脩、枣、栗。”郑玄云:“妇人无外事,见以羞物也。椇、榛,木名。椇,枳也,有实,今邳郯之东食之。榛,实似栗而小。”郑又注《周礼·腊人》云:“薄析曰脯,捶之而施姜桂曰锻脩。”然则脩脯大同,故以脩为脯也。“虔,敬”,《释诂》文。皆取其名以示敬者,先儒以为栗取其战栗也,枣取其早起也,脩取其自脩也,唯榛无说,盖以榛声近虔,取其虔於事也。

今男女同贽,是无别也。男女之别,国之大节也,而由夫人乱之,无乃不可乎?”

晋士蒍又与群公子谋,使杀游氏之二子。游氏二子,亦桓、庄之族。士蒍告晋侯曰:“可矣。不过二年,君必无患。”

“经”二十有五年,春,陈侯使女叔来聘。(女叔,陈卿。女,氏;叔,字。○女音汝,陈大夫氏。)

夏,五月,癸丑,卫侯朔卒。无传。惠公也。书名,十六年与内大夫盟于幽。

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鼓,用牲于社。鼓,伐鼓也。用牲以祭社。传例曰:非常也。

[疏]二十五年注“鼓伐”至“常也”。○正义曰:《尚书·召诰》云“用牲于郊,牛二”,如此之类言用牲者,皆用之以祭,知此用牲以祭社也。鼓之所用,必是伐之,伐理可见,故不言伐鼓。牲不言用,则牲无所施,於文不足,故言“用牲”。传称:“正月之朔,慝末作,日有食之,於是乎用币于社,伐鼓于朝。”正月,谓周六月也。此经虽书六月,杜以《长历》校之,此是七月,七月用鼓,非常月也。鼓当于朝,而此鼓于社,非其处也。社应用币,而於社用牲,非所用也。一举而有三失,故讥之。

伯姬归于杞。无传。不书逆女,逆者微。

秋,大水。鼓,用牲于社,于门。门,国门也。传例曰:亦非常也。

[疏]注“门国门也”。○正义曰:《祭法》云:“天子立七祀,诸侯立五祀,其门皆曰国门。”知此门亦国门,国门谓城门也。传称天灾有币无牲,非日月之眚不鼓,则鼓与牲二事皆失,故讥之。

冬,公子友如陈。无传。报女叔之聘。诸鲁出朝聘,皆书如。不果彼国必成其礼,故不称朝聘,《春秋》之常也。公子友,庄公之母弟,称公子者,史策之通言。母弟至亲,异於他臣,其相杀害,则称弟以示义。至於嘉好之事,兄弟笃睦,非例所与。或称弟,或称公子,仍旧史之文也。母弟例在宣十七年。○好,呼报反,传同。

[疏]注“报女”至“七年”。○正义曰:鲁出朝聘,多有在道复者,假令得到彼国,尚不知受之以否,故皆书“如”,如者,往也,直言往彼而已,不果彼国必成其礼,故不称朝聘,为《春秋》之常也。僖二十八年,公朝于王所,朝讫乃书,故即称为朝。此公子友,庄公之母弟也。於庄世称公子。昭元年陈公子招,陈哀公母弟也,於哀世称公子。故解之“称公子者,史策之通言”也。《释例》曰:“庶弟不得称弟,而母弟得称公子。秦伯之弟针適晋女,叔齐曰:‘秦公子必归。’此公子亦国之常言,得两通之证也。”是言公子母弟得通言之意也。《释例》又曰:“兄而害弟,则称弟以章兄罪;弟又害兄,则云弟以罪弟身。统论其义,兄弟二人,交相杀害,各有曲直,存弟则示兄曲也。”是言其相杀害,则称弟以示义也。《释例》又曰:“若夫朝聘盟会,嘉好之事,此乃兄弟之笃睦,非义例之所与,故仍旧史之策,或称弟,或称公子。践土之盟,叔武不称弟,此其义也。”案经桓三年“齐侯使其弟年来聘”,十四年“郑伯使其弟语来盟”,成十年“卫侯之弟黑背帅师侵郑”,彼皆称弟,季友、陈招并称公子,俱无褒贬,所称不同,知是史文之异,不为义例。仲尼无所见义,故仍旧史耳。

“传”二十五年,春,陈女叔来聘,始结陈好也。嘉之,故不名。(季友相鲁,原仲相陈,二人有旧,故女来聘,季友冬亦报聘。嘉好接备。卿以字为嘉,则称名,其常也。○相鲁,息亮反,下同。)

夏,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鼓,用牲于社,非常也。非常鼓之月,《长历》推之,辛未实七月朔,置闰失所,故致月错。

[疏]注“非常”至“月错”。○正义曰:此及文十五年、昭十七年皆书“六月朔,日有食之”。昭十七年传称“祝史请所用币,昭子许之。平子御之,曰:‘止也。唯正月朔,慝未作,日有食之,於是乎有伐鼓用币,礼也。其馀则否。’大史曰:‘在此月也。’”经书“六月”,而史言“在此月”,则知传言“正月之朔,慝未作”者,谓此周之六月,夏之四月也。文十五年传直说天子诸侯鼓币异礼,不言“非常”,知彼言六月,直六月也。此亦六月而云“非常”,下句始言唯正月之朔有用币伐鼓之礼,明此经虽书六月,实非六月,故云“非常鼓之月”。《长历》推此辛未为七月之朔,由置闰失所,故致月错,不应置闰而置闰,误使七月为六月也。《释例》曰:“庄二十五年经书‘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实是七月朔,非六月,故传云‘非常也’。唯正月之朔,有用币伐鼓,明此食非用币伐鼓常月,因变而起,历误也。文十五年经文皆同,而更复发传曰非礼者,明前传欲以审正阳之月,后传发例,欲以明诸侯之礼,此乃圣贤之微旨,而先儒所未喻也。”刘炫云:“知非五月朔者,昭二十四年五月日有食之,传云日过分而未至,此若是五月,亦应云过分而未至也。今言‘慝未作’,则是已作之辞,故知非五月。”案二十四年八月丁丑,夫人姜氏入,从彼推之,则六月辛未朔,非有差错。杜云置闰失所者,以二十四年八月以前误置一闰,非是八月以来始错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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