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周宰渠伯纠来聘。父在,故名。

秋,秦师侵芮,败焉,小之也。秦以芮小,轻之,故为芮所败。

冬,王师、秦师围魏,执芮伯以归。三年,芮伯出居魏,芮更立君。秦为芮所败,故以芮伯归,将欲纳之。

“经”五年,春,正月,甲戌,已丑,陈侯鲍卒。(未同盟而书名者,来赴以名故也。甲戌,前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已丑,此年正月六日。陈乱,故再赴。赴虽曰异,而皆以正月起文,故但书正月。慎疑审事,故从、赴两书。○鲍,步饱反。)

[疏]注“未同”至“两书”。○正义曰:僖二十三年传例曰:“赴以名,则亦书之。”检经、传,鲁未与陈盟而书鲍名,知其来赴以名故也。隐八年“蔡侯考父卒”,注云:“盖春秋前与惠公盟,故赴以名。”案《史记·年表》,隐之元年是陈桓公之二十三年,则桓公亦得与惠公盟。而云未同盟者,以蔡侯之卒去惠尚近,故疑与惠公盟。此去惠公年月己远,且自隐公以来陈、鲁未尝交好,於惠公之世亦似无盟,故以未同盟解之也。以《长历》推之,知甲戌、己丑别月,而赴者并言正月,故两书其日而共言正月。若其各以月赴,亦应两书其月。但此异年之事,设令两以月赴,则当以四年云十二月甲戌陈侯鲍卒;五年正月己丑陈侯鲍卒。

夏,齐侯、郑伯如纪。外相朝皆言如。齐欲灭纪,纪人惧而来告,故书。

[疏]注“外相”至“故书”。○正义曰:传言朝,经言如。知如即朝也。下文“州公如曹”与此相类,故云“外相朝皆言如”也。鲁出朝聘,例言如,独言外朝者,经有“公朝王所”,以不尽云公如,故独云外也。朝聘而谓之如者,《尔雅·释诂》云:“如,往也”。朝者,两君相见,揖让两楹之间。聘者,使卿通问邻国,执圭以致君命,据行礼而为言也。鲁之君臣出適他国,始行即书於策,未知成礼与否。经每有在涂乃复,是礼未必成,故直云如。言其往彼国耳,不果必成朝聘也。公朝王所,则朝讫乃书,故指朝言之。此齐、郑朝纪,亦应朝讫乃告。但略外,故言如耳。外相朝例不书,而此独书者,传言“欲以袭纪,纪人知之”。明其惧而告鲁,故书也。

天王使仍叔之子来聘。仍叔,天子之大夫,称仍叔之子,本於父字,幼弱之辞也。讥使童子出聘。

[疏]注“仍叔”至“出聘”。○正义曰:天子大夫例皆书字,仍氏叔字,知是天子大夫也。《公羊》、《穀梁》皆以仍叔之子为父老代父从政,左氏直云弱也。言其幼弱,不言父在,则是代父嗣位,非父在也。伯纠身未居官,摄行父事,故称名以贬之。此子虽己嗣位,而未堪从政,故系父以讥之。讥王使童子出聘也。苏氏用《公羊》、《穀梁》之义,以为父老来聘,非父没。义或当然。

葬陈桓公。无传。

城祝丘。无传。齐、郑将袭纪故。

秋,蔡人、卫人、陈人从王伐郑。王自为伐郑之主,君臣之辞也。王师败不书,不以告。○从,如字,又才用反。

大雩。传例曰:书,不时也。失龙见之时。○雩音于,祭名。见,贤遍反。

螽。无传。蚣蝑之属为灾,故书。○螽音终。蚣,相容反。蝑,相鱼反。

[疏]注“蚣蝑”至“故书”。○正义曰:《释蟲》云:“蜇螽,蜙蝑。”杨雄《方言》云:“舂黍谓之蚣蝑。”陆机《毛诗疏》云:“幽州人谓之舂箕。舂箕即舂黍,蝗类也。长而青,股鸣者。或谓似蝗而小,班黑,其股状如玳瑁叉,五月中,以两股相切作声,闻十数步。”《尔雅》又有蟿螽、土螽。樊尤云皆蜙蝑之属。然则螽之种类多,故言属以包之。传称“凡物不为灾,不书”。知此为灾,故书。

冬,州公如曹。不书奔,以朝出也。为下实来书也。曹国,今济阴定陶县。○陶,同劳反。

[疏]“州公如曹”。○正义曰:《周礼》:公之地封疆方五百里,侯四百里,伯三百里,子二百里,男一百里。隐五年《公羊传》曰:“天子三公称公,王者之后称公,其馀大国称侯,小国称伯、子、男。”然则三公之外,爵称公者,唯二王之后杞与宋耳。此“州公”及僖五年“晋人执虞公”并是。小国而得称公者,郑玄《王制》注以为殷地三等:百里,七十里,五十里。武王克殷,虽制五等之爵,而因殷三等之地。及周公制礼,大国五百里,小国百里。所因殷之诸侯亦以功黜陟之。其不满者,皆益之地为百里焉。是以周世有爵尊而国小,爵卑而国大者。言爵尊国小,盖指此州公、虞公也。案虞是克商始封,非为殷之馀国。郑玄之言不可通於此矣。杜之所解,亦无明言。唯《世族谱》云:“虞,姬姓。武王克商,封虞仲之庶孙以为虞仲之后,处中国为西吴,后世谓之虞公。”服虔云春秋前,以黜陟之法进爵为公,未知孰是?或可尝为三公之官,若虢公之属,故称公也。以其无文,故备言之。刘炫难服云:周法,二王之后乃得称公。虽复周公、大公之勋,齐桓、晋文之霸,位止通侯,未升上等。州有何功,得迁公爵?若其爵得称公,土亦应广,安得爵为上公,地仍小国?若地被兼,黜爵,亦宜减,安得地既削小,爵尚尊崇?此则理之不通也。○注“不书”至“陶县”。○正义曰:如者,朝也。以朝出国,不得书奔,外朝不书,以因来向鲁,故书其本也。《世本》:州国姜姓,曹国伯爵。《谱》云:“曹,姬姓,文王子叔振铎之后也。武王封之陶丘,今济阴定陶县是也。桓公三十五年,鲁隐公之元年也。伯阳立十五年,鲁哀公之八年,而宋灭曹。”《地理志》云:济阴郡定陶县。”《诗》曹国是也。

“传”“五年,春,正月,甲戌,已丑,陈侯鲍卒”。再赴也。於是陈乱,文公子佗杀太子免而代之。(佗,桓公弟五父也。称文公子,明佗非桓公母弟也。免,桓公大子。○佗,大河反。免音问。父音甫。公疾病而乱作,国人分散,故再赴。)

[疏]“公疾病”。○正义曰:郑玄《论语》注云:“病谓疾益困也。”

夏,齐侯、郑伯朝于纪,欲以袭之。纪人知之。

王夺郑伯政,郑伯不朝。夺,不使知王政。○袭音习。

[疏]注“夺,不使知王政”。○正义曰:隐三年传称“王贰于虢”,谓欲分政於虢,不复专任郑伯也。及平王崩,周人将畀虢公政,即周郑交恶,未得与之。八年传曰:“虢公忌父始作卿士于周。”於是始与之政,共郑伯分王政矣。九年传曰:“郑伯为王左卿士。”然则虢公为右卿士,与郑伯夹辅王也。此言王夺郑伯政,全夺与虢,不使郑伯复知王政,故郑伯积恨,不复朝王。

秋,王以诸侯伐郑,郑伯御之。王为中军;虢公林父将右军,蔡人、卫人属焉;虢公林父,王卿士。○将,音子匠反,下及注“大将”同。周公黑肩将左军,陈人属焉。黑肩,周桓公也。郑子元请为左拒,以当蔡人、卫人;子元,郑公子。拒,方陈。○拒,俱甫反,下同。陈,直觐反,下文“之陈”反,注同。为右拒,以当陈人,曰:“陈乱,民莫有斗心。若先犯之,必奔。王卒顾之,必乱。蔡、卫不枝,固将先奔。不能相枝持也。○卒,尊忽反,下同。既而萃於王卒,可以集事。”从之。萃,聚也。集,成也。○萃,似类反。曼伯为右拒,曼伯,檀伯。○曼音万。

[疏]注“曼伯檀伯”。○正义曰:十五年传曰:“郑伯因栎人杀檀伯。”昭十一年传曰:“郑京、栎实杀曼伯。”知一人也。

祭仲足为左拒,原繁、高渠弥以中军奉公,为鱼丽之陈。先偏后伍,伍承弥缝。《司马法》:车战二十五乘为偏,以车居前,以伍次之,承偏之隙而弥缝阙漏也。五人为伍,此盖鱼丽陈法。○丽,力之反,注同。缝,扶容反。乘,绳证反。

[疏]注“司马”至“陈法”。○正义曰:《史记》称齐景公之时,有田穰苴善用兵,景公尊之,位为大司马。六国时,齐威王用兵行威,大放穰苴之法,乃使大夫追论古者司马兵法,而附穰苴其中,凡一百五十篇,号曰《司马法》。“车战二十五乘为偏”,是彼文也。“五人为伍”,《周礼·司马序官》文也。

战于繻葛。繻葛,郑地。○繻音须。命二拒曰:“旝动而鼓!”旝,旃也,通帛为之,盖今大将之麾也,执以为号令。○旝,古外反,又古活反,本亦作桧。建大木,置石其上,发机以磓敌。麾,许危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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