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氏为剑,腊广二寸有半寸。腊谓两刃。○腊,力阖反,一音猎,李鲁颊反。

[疏]注“腊谓两刃”○释曰:此剑两刃与今同,短则与今异。言“两刃”者,两面各有刃也。

两从半之。郑司农云:“谓剑脊两面杀趋锷。”

[疏]注“郑司”至“趋锷”○释曰:谓剑刃两面杀趋锷,锷即锋,两厢俱然,故云“两”也。

以其腊广为之茎围,长倍之。郑司农云:“茎谓剑夹,人所握,钅覃以上也。”玄谓茎在夹中者,茎长五寸。○茎,户耕反。夹,古协反,又古洽反,下同。钅覃,戚音淫,徐、刘音寻,一音徒南反。

[疏]注“郑司”至“五寸”○释曰:二郑意剑夹是柄,茎又在夹中,即剑钅覃是也。倍上腊二寸半,故五寸也。

中其茎,设其后。郑司农云:“谓穿之也。”玄谓从中以却稍大之也。后大则於把易制。○把,刘音霸。戚,必雅反。易,以豉反。

[疏]注“郑司”至“易制”○释曰:先郑云“穿之”,谓穿剑夹,内茎於中,故云“中其茎”。后郑意,设训为大,故《易·系辞》云:“益长裕而不设。”郑注云:“设,大也。《周礼·考工》曰:‘中其茎,设其后。’”故云“从中以郤稍大之,后大则於把易制”也。

参分其腊广,去一以为首广,而围之。首围,其径一寸三分寸之二。

[疏]注“首围”至“之二”○释曰:此“首广”,谓剑把接刃处之径也。腊广二寸半,参分去一,二寸,以一寸为六分,二寸为十二分,半寸为三分,添十二为十五分。三分去一得十分,取六分为一寸,馀四分名为六分寸之四。六分寸之四即三分寸之二,故云“一寸三分寸二”也。而围之者,正谓圜之,故《庐人》皆以围为圜之也。

身长五其茎长,重九锊,谓之上制,上士服之。身长四其茎长,重七锊,谓之中制,中士服之。身长三其茎长,重五锊,谓之下制,下士服之。上制长三尺,重三斤十二两。中制长二尺五寸,重二斤十四两三分两之二。下制长二尺,重二斤一两三分两之一。此今之匕首也。人各以其形貌大小带之。此士谓国勇力之士,能用五兵者也。《乐记》曰:“武王克商,玄冕搢笏,而虎贲之士说剑。”○裨,婢支反,刘音卑。笏,音忽。贲,音奔。说,吐活反,刘诗悦反。

[疏]注“上制”至“说剑”○释曰:知“上制长三尺”者,以其言“五其茎长”。上文长倍之,茎长五寸,五其茎长,二尺五寸,并茎五寸为三尺也。已下皆如此计之可知。“重三斤十二两”者,以其言九锊,锊别六两大半两,六九五十四为五十四两。九锊皆有大半两,锊别有十六铢,为百四十四铢。二十四铢为一两,总为六两,添前五十四为六十两。十六两为一斤,取四十八两为三斤,馀十二两,故云重三斤十二两。已外皆如此计之,亦可知也。云“此今之匕首也”者,汉时名此小剑为匕首也。云“人各以形貌大小带之”,解经上士、中士、下士,非谓三命为上士之属,宜以据形长者为上,次者为中,短者为下士。云“此士谓国勇力之士,能用五兵者也”者,此《司右》文。彼不言勇力之士用剑,而言勇力士者,以《乐记》说剑之事知之,故引之为证也。武王克商,在军皆韦弁。韦弁,兵服。克商还,皆裨冕,裨冕则五冕,各以尊卑服之,而助祭於明堂。“虎贲之士”,即勇力之士者也。

凫氏为锺,两栾谓之铣,故书“栾”作“乐”,杜子春云:“当为栾,书亦或为栾。铣,锺口两角。”○栾,本又作鸾,力端反。铣,先典反。

[疏]注“故书”至“两角”○释曰:栾、铣一物,俱谓锺两角。古之乐器应律之锺,状如今之铃,不圜,故有两角也。

铣间谓之于,于上谓之鼓,鼓上谓之钲,钲上谓之舞。此四名者,锺体也。郑司农云:“于,锺唇之上袪也。鼓,所击处。”○钲,音征。袪,丘书反,徐丘庶反。

[疏]注“此四”至“击处”○释曰:云此四名为锺体,对下角衡非锺体也。以于为袪者,以锺唇厚褰袪然,故谓之袪也。

舞上谓之甬,甬上谓之衡。此二名者,锺柄。○甬,音勇。锺县谓之旋,旋虫谓之干。旋属锺柄,所以县之也。郑司农云:“旋虫者,旋以虫为饰也。”玄谓今时旋有蹲熊、盘龙、辟邪。○旋,如字,李信犬反。蹲,音存。盘,畔干反。辟,必亦反。邪,似嗟反。

[疏]注“旋属”至“辟邪”○释曰:后郑举汉法,锺旋之上,以铜篆作蹲熊及盘龙、辟邪。辟邪亦兽名,古法亦当然也。

锺带谓之篆,篆间谓之枚,枚谓之景。带所以介其名也。介在于鼓钲舞甬衡之间,凡四。郑司农云:“枚,锺乳也。”玄谓今时锺乳侠鼓与舞,每处有九,面三十六。○篆,直转反。

[疏]注“带所”至“十六”○释曰:云“带所以介其名也”者,介,间也。言四处,则中二,通上下畔为四处也。举汉法一带有九,古法亦当然。种有两面,面皆三十六也。

于上之攠谓之隧。攠,所击之处攠弊也。隧在鼓中,窐而生光,有似夫隧。○攠,音摩,刘亡奇反,又莫贺反。隧,音遂。窐,刘乌车反,徐於蛙反,又於圭反。夫,音符。

[疏]注“攠所”至“夫隧”○释曰:有二名者,攠据所击之处靡弊,若《礼记》云“国家靡弊窐是也。隧者,据生光如言,故引《司垣氏》“夫隧”。彼隧若镜,亦生光。窐而生光者,本造锺之时即窐,於后生光。

十分其铣,去二以为钲,以其钲为之铣间,去二分以为之鼓间。以其鼓间为之舞修,去二分以为舞广。此言钲之径居铣径之八,而铣间与钲之径相应;鼓间又居铣径之六,与舞修相应;舞修,舞径也。舞上下促,以横为修,从为广。舞广四分,今亦去径之二分以为之间,则舞间之方恒居铣之四也。舞间方四,则鼓间六亦其方也。鼓六,钲六,舞四,此锺口十者,其长十六也。锺之大数,以律为度,广长与圜径,假设之耳。其铸之,则各随锺之制为长短大小也。凡言间者,亦为从篆以介之,钲间亦当六。今时锺或无钲间。○从,子容反,下同。

[疏]“十分”至“舞广”○释曰:此锺从鼓钲舞三处,上下为十六,口径十而言,故郑云“此锺口寸者,其长十六”。云“锺之大数,以律为度,广长与圜径,假设之耳”者,按《周语》云:“景王将铸无射,问律於伶州鸠。对曰:律所以立均出度,古之神瞽,考中声而量量以制,度律均锺。”韦昭云:“均,平也。度律吕之长短,以平其锺、和其声也。”据此义,假令黄锺之律长九寸,以律计,身倍半为锺,倍九寸为尺八寸。又取半,得四寸半,通二尺二寸半,以为锺。馀律亦如是。其以律为广长与圜径也。此口径十,上下十六者,假设之,取其铸之形,则各随锺之制为长短大小者,此即度律均锺也。凡言间者,亦为从篆以介之,即所图者是也。云“钲间亦当六”,此经不言钲间,故郑言之,以其鼓间六,舞间四,钲间方六可知,经不言者,可知故也。今时或无钲间者,见此经无钲间故也。

以其钲之长为之甬长。并衡数也。○数,色主反。

[疏]注“并衡数也”○释曰:知并衡数,以其衡不言其长,又以钲长六为甬长,大长不类,故并衡数也。

以其甬长为之围,参分其围,去一以为衡围。衡居甬上,又小。

[疏]注“衡居甬上又小”○释曰:以自两栾已上至甬,皆下宽上狭,衡又在甬上,故宜小於甬一分,故三分去一为衡也。

参分其甬长,二在上,一在下,以设其旋。令衡居一分,则参分,旋亦二在上,一在下。以旋当甬之中央,是其正。

[疏]注“令衡”至“其正”○释曰:上文惟以其钲之长为甬长,并衡数,则未知衡与甬长短之定,故云令衡居一分。假令三分,甬居二,衡居一,一则於甬中央,下有一分,上通衡有二分,故云“令衡居一分,则参分,旋亦二在上,一在下。以旋当甬之中央,是其正”。正,谓上有二分,下有一分也。

薄厚之所震动,清浊之所由出,侈弇之所由兴,有说。说犹意也。故书“侈”作“移”。郑司农云:“当为侈。”○说,徐始锐反,注同。

[疏]注“说犹”至“为侈”○释曰:此锺薄厚之所震动,由锺体薄厚,出声震动有石有播也。云“浊之所由出”者,清浊据声,亦由锺之厚薄。云“侈弇之所由兴”者,由锺口侈弇所兴之声,亦有柞有郁。按《典同》,病锺有十等,此但言薄厚、侈弇者,《典同》具陈,於此略言其意。言有意者,即下云“已厚”、“已薄”,不得所之意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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