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官司寇第五
[疏]郑目录云:“象秋所立之官。寇,害也。秋者,遒也,如秋义杀害收聚敛藏於万物也。天子立司寇,使掌邦刑,刑者所以驱耻恶,纳人於善道也。”
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
[疏]“惟王”至“民极”○释曰:义已具在《天官》。
乃立秋官司寇,使帅其属而掌邦禁,以佐王刑邦国。禁,所以防奸者也。刑,正人之法。《孝经说》曰:“刑者侀也,过出罪施。”○侀,音刑。
[疏]注“禁所”至“罪施”○释曰:云“禁所以防奸者也”者,案《士师》“五禁以左右刑罚”。王者恐民以奸入罪,故先设禁示之,防其奸恶。若有不忌为奸,然后以刑罪之。云“刑,正人之法”者,刑期於无刑,以杀止杀,故云“刑,正人之法”也。云“《孝经说》曰”者,《孝经援神契》“五刑”章曰:“刑者,侀也。过出罪施者,下侀为着也。行刑者,所以着人身体。过误者出之,实罪者施刑。是以《尚书》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引之者,证司寇行刑当审慎也。
刑官之属:大司寇,卿一人;小司寇,中大夫二人;士师,下大夫四人;乡士,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士察也,主察狱讼之事者。郑司农说以《论语》曰:“柳下惠为士师。”乡士,主六乡之狱。○乡,音香,注同。
[疏]“刑官”至“二人”○释曰:自此已下论设官分职之事。云“刑官之属”者,此一句总为刑官六十官为目,故云之属。云“大司寇,卿一人”,六命。“小司寇,中大夫二人”,四命。“士师”者,秋官之考,虽“下大夫四人”,亦四命。“乡士”,其职云“掌国中”,国中兼百里内六乡,以八人分主六乡,故谓之乡士。“上士八人”,三命。“中士十有六人”,二命。“旅下士三十有二人”,一命。下士言旅,旅,众也,小官理众事也。○注“士察”至“之狱”○释曰:训“士”为“察”者,义取察理狱讼,是以刑官多称士。先郑引《论语》士师,欲见士官理狱讼之事。案:上代以来,狱官之名有异。是以《月令》乃“命大理瞻伤察疮”,郑注云:“有虞氏曰士,夏曰大理,周曰大司寇。”天子诸侯同,故鲁有司寇,晋魏绦亦云“归死於司寇”。至於衰世,国异政,家殊俗,官名随意所造。故僖二十八年,晋有士荣为大士;文十年,楚子西云“臣归死於司败”;《论语》云“陈司败”;昭十四年,士景伯如楚,叔鱼摄理:是后官号不同者也。
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疏]“府六”至“十人”○释曰:在此者,府,治藏吏。史,作文书。胥为什长。徒给繇役。义已在《天官疏》。自大司寇已下,至胥徒,皆是周官别职,故各有职而同府史也。
遂士,中士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遂士,主六遂之狱者。
[疏]注“遂士”至“狱者”○释曰:在此者,其职云“掌四郊”,四郊有六遂之狱故也。乡士主六乡之狱,遂士主六遂之狱,所以乡士使上士,官尊而人少,遂士使中士,官卑而人多者,六遂去王远,故官卑;以六遂在远郊外,兼主公邑,地广人众,故官多。
县士,中士三十有二人,府八人,史十有六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距王城三百里至四百里曰县。县士,主县之狱者。
[疏]注“距王”至“狱者”○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野”,谓掌三等公邑之狱。故郑於《县士职》注云:“二百里以外至三百里曰野,三百里以外至四百里曰县,四百里以外至五百里曰都。郊外曰野,大总言之。”故其职云掌野。其六遂之中,公邑之狱,遂士兼掌之矣。既三处狱并掌,而此注云“距王城三百里至四百里曰县”,以不主三百里中、五百里中狱者,县在四百里中,故举中以言,其实外内皆掌之耳。
方士,中士十有六人,府八人,史十有六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方士,主四方都家之狱者。
[疏]注“方士”至“狱者”○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都家”,郑彼注云:“都,王子弟及公卿之采地。家,大夫之采地。”主此三等采地之狱,采地在王城四方,故云“方士”也。是以郑此注云“方士,主四方都家之狱者”也。
讶士,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讶,迎也。士官之迎四方宾客。○讶,五嫁反。
[疏]注“讶迎”至“宾客”○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四方之狱讼”,非直迎宾客,以狱讼为主,故亦士言之也。
朝士,中士六人,府三人,史六人,胥六人,徒六十人。朝士主外朝之法。○朝,直遥反,卷内同。
[疏]注“朝士”至“之法”○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建邦外朝之法”,左九棘、右九棘之事,以朝士为询众庶,谳疑狱,故属秋官。但序官之法,秋官虽为刑狱所施,至於防禁之属,皆在秋官,又於宾客是主人所敬,故乡饮酒坐宾於西北,象天地严凝之气始於西南,盛於西北,是以宾客之事亦属焉。云“朝士主外朝之法”者,天子诸侯皆三朝:内朝二,路门外与路寝庭是也;外朝一,此朝在皋门内、库门外是也。
司民,中士六人,府三人,史六人,胥三人,徒三十人。司民主民数。
[疏]注“司民主民数”○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登万民之数”,凡断狱弊讼,必须知民年几老幼,是以司民虽非刑狱,连类在此也。
司刑,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疏]“司刑”○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五刑之法,以丽万民之罪”,故其职在此。
司剌,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剌,杀也。三讯罪定则杀之。○剌,七赐反。讯,言信。
[疏]注“剌杀”至“杀之”○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三剌、三宥、三赦之法”,亦是刑狱之类,故在此。
司约,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约,言语之约束。○约,刘於妙反,一音如字,注同。束,刘诗树反,一音如字。
[疏]“司约”至“四人”○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邦国及万民之约剂”,亦是禁戒之事,故在此。
司盟,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盟,以约辞告神,杀牲歃血,明着其信也。《曲礼》曰:“莅牲曰盟。”○约,於妙反。歃,所洽反。
[疏]注“盟以”至“曰盟”○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盟载之法”,亦是禁戒之事,故在此。
职金,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职,主也。
[疏]“职金”○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凡金玉之戒令”,又云“掌受金罚、货罚”,亦是刑狱之事,故在此。
司厉,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犯政为恶曰厉。厉士主盗贼之兵器及其奴者。
[疏]注“犯政”至“奴者”○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盗贼之任器”,又云“其奴,男子入于罪隶”,亦是刑狱之事,故在此也。云“犯政为恶曰厉”者,厉是恶鬼杀厉之事,故以造恶为厉也。云“厉士主盗贼之兵器”者,其职文也。
犬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贾四人,徒十六人。○贾,音嫁,又音古。
[疏]“犬人”○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凡祭祀,共犬牲”。犬是金畜,故《五行传》云:“二曰言,言之不从,则有犬祸。”故连类在此。犬有两义,案《说卦》“艮为狗”,艮卦在丑,艮为止,以能吠守止人,则属艮,以能言,则属兑,兑为言故也。
司圜,中士六人,下士十有二人,府三人,史六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郑司农云:“圜,谓圜土也。圜土,谓狱城也。今狱城圜。《司圜职》中言‘凡圜土之刑人也’,以此知圜谓圜土也。又《大司寇职》曰‘以圜土聚教罢民’,故《司圜职》曰‘掌收教罢民’。”○圜,于权反。罢,音皮,下同。
[疏]“司圜”至“十人”○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圜土之刑人”,亦刑狱之事,故在此。○注“郑司”至“罢民”○释曰:先郑所引皆当其义,故后郑从之。但狱城圜者,东方主规,规主仁恩,凡断狱以仁恩求出之,故圜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