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客之事则抗皮,郑司农云:“谓宾客来朝聘,布皮帛者,服不氏主举藏之。抗读为‘亢其雠’之亢。”玄谓抗者,若《聘礼》曰“有司二人举皮以东”。○抗,注亢同,苦浪反,刘公郎反。
[疏]注“郑司”至“以东”○释曰:朝聘布皮帛者,按《聘礼》,行享礼之时,皮帛布於庭,使服不氏举皮以东,抗即举也,故引为证也。读为“亢其雠”之亢者,读从僖二十八年城濮之战,子犯云:“背惠食言,以亢其雠。”引之者,取亢举之义也。后郑引《聘礼》者,增成先郑义。二人者,即服不氏也。
射则赞张侯,以旌居乏而待获。赞,佐也。《大射礼》曰:“命量人、巾车张三侯。”杜子春云:“待当为持,书亦或为持。乏读为匮乏之乏,持获者所蔽。”玄谓待获,待射者中举旌以获。○巾,如字,刘居令反。中,丁仲反。
[疏]注“赞佐”至“以获”○释曰:引《大射》者,证服不氏佐量人、巾车张侯之事。后郑云“待获,待射者中举旌以获”者,以获,则《大射礼》唱获者居乏中,中则举旌以宫,下旌以商者是也,故不从子春待为持也。
射鸟氏掌射鸟。鸟谓中膳羞者,凫、雁、鸨、鸮之属。○射,食亦反,下“射鸟”同。凫,音扶。鸨,音保。鸮,于苗反。
[疏]注“鸟谓”至“之属”○释曰:知“中膳羞”者,以上文猛兽有共祭祀,此下文云“祭祀,敺乌鸢”,乌鸢不中膳羞则敺之。此经直云射鸟,明是中膳羞者也。郑知“凫雁鸨鸮”者,《内则》云:“舒凫翠、雁肾、鹄鸮胖。”此等去翠、肾、胖是可膳羞者也。云“之属”者,兼有雉、鹑、鷃之等也。
祭祀,以弓矢敺乌鸢。凡宾客、会同、军旅,亦如之。乌鸢,善钞盗,便污人。○敺,起俱反。鸢,代专反。钞,初教反,又初交反。便,婢面反,刘符绢反。
[疏]“祭祀”至“如之”○释曰:宾客、会同敺鸢者,以其会同皆有盟诅之礼,位牲之事,军旅亦有较牲巡陈之事,故须敺乌鸢。
射则取矢,矢在侯高,则以并夹取之。郑司农云:“王射,则射鸟氏主取其矢。矢在侯高者,矢着侯高,人手不能及,则以并夹取之。并夹,针箭具。夹读为甲,故《司弓矢职》曰‘大射燕射共弓矢并夹’。”○夹,音甲。着,直略反。针箭,其炎反,李其严反,沈云:“或作钻。”
[疏]注“郑司”至“并夹”○释曰:射皆三番,第一番虽有六耦,二耦诱射,虽中不获。第二、第三皆众耦共射,皆释获。有取矢之法,先郑引《司弓矢职》,直有大射、燕射,不言宾射,亦同大射、燕射也。
罗氏掌罗乌鸟。乌谓卑居,鹊之属。○卑,音匹,又如字。
[疏]注“乌谓”至“之属”○释曰:郑知乌卑居者,见《小弁》诗云“弁彼鸒斯,归飞提提”,注云:“鸒,卑居。卑居,雅乌。”云“鹊”者,即山鹊,卑居之类。云“之属”者,兼有馀鸟也。
蜡,则作罗襦。作,犹用也。郑司农云:“蜡,谓十二月大祭万物也。《郊特牲》曰:‘天子大蜡,谓岁十二月,合聚万物而索飨之。’襦,细密之罗。襦读为‘繻有衣袽’之繻。”玄谓蜡,建亥之月,此时火伏,蛰者毕矣,豺既祭兽,可以罗网围取禽也。《王制》曰“豺祭兽,然后田”,又曰“昆虫已蛰,可以火田”。今俗放火张罗,其遗教。○襦,女俱反,或音须,注“繻”同。索,色白反。袽,女居反,字又作絮。
[疏]注“作犹”至“遗教”○释曰:先郑所云,其义得矣,后郑增成之。言“蜡”者,自取当蜡之月,得用细密之罔,罗取禽兽,故后郑云此时火伏。十月之时,火星已伏在戌,将蛰者毕矣。引《王制》者,证十月蜡祭后得火田,有张罗之事。云“今俗放火,张罗,其遗教”者,汉之俗间,在上放火,於下张罗丞之,以取禽兽,是《周礼》之遗。教则知周时亦上放火下张罗也。
中春,罗春鸟,献鸠以养国老,行羽物。春鸟,蛰而始出者,若今南郡黄雀之属。是时鹰化为鸠。鸠与春鸟变旧为新,宜以养老助生气。行谓赋赐。○中,音仲。
[疏]注“春鸟”至“赋赐”○释曰:此文仲春行羽物,按《司裘职》云:“仲秋献良裘,王乃行羽物。”彼注云:“仲秋鸠化为鹰,仲春鹰化为鸠,顺其始杀与其将止,而大班羽物”若然,则一年二时行羽物。但彼注云:“此羽物,小鸟鹑雀之属,鹰所击者”,此注云“春鸟若今南郡黄雀之属”,不同者,各举一边,互见其义。
掌畜掌养鸟而阜蕃教扰之。阜,犹盛也。蕃,蕃息也。鸟之可养使盛大蕃息者,谓鹅鹜之属。○蕃,音燔,注同。鹅,五何反。鹜,音木。
[疏]注“阜犹”至“之属”○释曰:云“鸟之可养使盛大蕃息者,谓鹅鹜之属者,鹜即今之鸭,民间所畜,故云焉。
祭祀,共卵鸟,其卵可荐之鸟。○卵,刘本作卬,音卵。
[疏]注“其卵可荐之鸟”○释曰:还谓上经鹅鸭之属,其鸡亦在焉。
岁时贡鸟物,鸮雁之属,以四时来。
[疏]注“鸮雁”至“时来”○释曰:不言鹅鹜鸡者,所畜非贡物,故以野鸟为贡者也。
共膳献之鸟。雉及鹑鴽之属。○鹑,音纯。鴽,音如。
[疏]注“雉及鹑鴽之属”○释曰:此言堪膳而献者惟有此等,是以《内则》及《公食大夫》上大夫二十豆,有雉兔鹑鴽。云“之属”者,更有馀鸟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