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窆,执斧以莅。临下棺也。○莅,音利,又音类。

[疏]“及窆执斧以莅”○释曰:案《乡师》云“执斧以莅匠师”,则此亦临匠师。两官俱临者,葬事大,故二官共临也。

遂入藏凶器。凶器,明器。

[疏]注“凶器明器”○释曰:因上文窆下棺讫,即遂入圹藏明器。明器,即《檀弓》云木不成斫,瓦不成味,琴瑟张而不平,笙竽备而不和,神明死者之器者也。

正墓位,跸墓域,守墓禁。位,谓丘封所居前后也。禁,所为茔限。

[疏]“正墓”至“墓禁”○释曰:墓位,即上文昭穆为左右,是须正之,使不失本位。墓域,即上文兆域是也,谓四畔沟兆。跸,谓止行人不得近之。守墓禁,谓禁制不得漫入也。○注“位谓”至“茔限”○释曰:云“丘封所居前后”者,即上文为诸侯及有功者居前,为卿大夫士者居后是也。云“禁所为茔限”者,谓禁者以茔域为限而禁之。

凡祭墓,为尸。祭墓为尸,或祷祈焉。郑司农云:“为尸,冢人为尸。”

[疏]注“祭墓”至“为尸”○释曰:后郑知此祭墓为祷祈者,上文“遂为尸”,是墓新成祭后土;此文云“凡”,非一,故知谓祷祈也。先郑云“为尸,冢人为尸”者,上文祭墓,谓始穿地时,此文据成墓为尸。后郑以此亦得通一义,故引之在下。是以《礼记·檀弓》云“有司舍奠於墓左”,彼是成墓所祭,亦引此“凡祭墓为尸”证成墓之事也。

凡诸侯及诸臣葬於墓者,授之兆,为之跸,均其禁。

[疏]“凡诸”至“其禁”○释曰:上文唯见王及子孙之墓地,不见同姓异姓诸侯之墓地,故此经睹见之。若然,此墓地旧有兆域,今新死者随即授之耳。

墓大夫掌凡邦墓之地域,为之图,凡邦中之墓地,万民所葬地。

[疏]注“凡邦”至“葬地”○释曰:郑知邦中之墓地是万民葬地者,以其冢人掌王墓地,下文云“令国民族葬”,非有爵者,故知经邦墓是万民。若然,下云“掌其度数”,郑云“度数,爵等之大小”,而见有爵者,谓本为庶人设墓,其有子孙为卿大夫士,其葬不离父祖,故兼见卿大夫士也。

令国民族葬,而掌其禁令,族葬,各从其亲。

[疏]注“族葬各从其亲”○释曰:经云“族葬”,则据五服之内亲者共为一所而葬,异族即别茔。知族是五服之内者,见《左传》哭诸之例云:“异姓临於外,同姓於宗庙,同宗於祖庙,同族於祢庙。”故知族是服内,是以郑云“各从其亲”也。

正其位,掌其度数,位,谓昭穆也。度数,爵等之大小。

[疏]注“位谓”至“大小”○释曰:凡万民墓地,亦如上文豫有昭穆为左右,故云“正其位”。云“度数,爵等之大小”者,亦如《冢人》云“丘封之度与其树数”也。

使皆有私地域。古者万民墓地同处,分其地使各有区域,得以族葬后相容。

[疏]注“古者”至“相容”○释曰:知古者墓地同处者,上文云族葬是同处。云“使相容”者,释经私地域也。

凡争墓地者,听其狱讼。争墓地,相侵区域。帅其属而巡墓厉,居其中之室以守之。厉,茔限遮列处。郑司农云:“居其中之室,主官寺在墓中。”

[疏]“帅其”至“守之”○释曰:云“帅其属”者,墓大夫帅下属官也。云“巡墓厉”者,谓墓大夫帅其属巡行遮列之处。云“居其中之室以守之”者,谓万民葬地,族葬地中央为室,而万民各自守之。注先郑云“官寺”,寺则室也。

职丧掌诸侯之丧及卿大夫士凡有爵者之丧,以国之丧礼莅其禁令,序其事。国之丧礼,《丧服》、《士丧》、《既夕》、《士虞》今存者,其馀则亡。事,谓小敛、大敛、葬也。

[疏]“职丧”至“其事”○释曰:言“诸侯”者,谓畿内王子母弟得称诸侯者,若《司裘》云“诸侯共熊侯豹侯”者也。言“凡有爵者”,还是卿大夫士,言“凡”以该之耳。云“序其事”者,谓若袭敛殡葬先后之事。○注“国之”至“葬也”○释曰:云“国之丧礼,《丧服》、《士丧》、《既夕》、《士虞》今存者”,此据《仪礼》之内见在者而言,故云今存者。但《士丧礼》,始死时事;《既夕》,葬时事;《士虞》,葬讫及日中而虞事也。云“其馀则亡”者,但《仪礼》本事义三千条,其时有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丧与既夕及虞、卒哭,与祔、小祥、大祥礼皆有,遭暴秦而亡,汉兴唯得十七篇,高堂生所传,即今《仪礼》是也,故云其馀则亡。云“事谓小敛、大敛、葬也”者,举大事而言,其间仍有袭事,亦掌之,下文别见祭,故此不兼也。

凡国有司以王命有事焉,则诏赞主人。有事,谓含禭赠赗之属。诏赞者,以告主人,佐其受之。郑司农云:“凡国,谓诸侯国。有司,谓王有司也。以王命有事,职丧主诏赞主人。”玄谓凡国有司,有司从王国以王命往。○赗,芳凤反。

[疏]注“有事”至“命往”○释曰:知“有事谓含禭赠赗之属”者,《春秋》云:“王使荣叔归含且赗。”又两小传皆言:“衣被曰禭,货财曰赙,车马曰赗,珠玉曰含。”明知有含禭赠赗之属。又案《士丧礼》兼有赠赗无常,惟玩好是也。不言赙者,赙施於生者,故亦不言也。先郑云“凡国谓诸侯国,有司谓王有司也”,后郑不从者,下文云“公有司”,岂得公分之为诸侯有司、为王有司乎?明此国有司亦不得分之也。故后郑云“国有司,有司从王国以王命往”,向丧家者也。

凡其丧祭,诏其号,治其礼。郑司农云:“号谓谥号。”玄谓告以牲号、齍号之属,当以祝之。○齍,音咨。

[疏]“凡其”至“其礼”○释曰:丧祭馀文皆为虞,此言“凡”者,以其丧中自相对,则虞为丧祭,卒哭为吉祭,若对二十八月为吉祭,则祥禫已前皆是丧祭故言凡以该之,是以郑亦不言丧祭为虞也。云“治其礼”者,案《大宗伯》亦云“治其礼”,郑云“谓简习其事”。此治其礼义亦然也。○注“郑司”至“祝之”○释曰:先郑云“号谓谥号”,后郑不从者,《小宗伯》云“小丧赐谥读诔”,不在此,故后郑云:“告以牲号齍号之属,当以祝之。”有牲号、齍号,谓若《特牲》、《少牢》云“柔毛,刚鬛,嘉荐,普淖”,皆是祝辞,故云当以祝之也。

凡公有司之所共,职丧令之,趣其事。令,令其当共物者给事之期也。有司,或言公,或言国。言国者,由其君所来。居其官曰公。谓王遣使奉命有赠之物,各从其官出,职丧当催督也。

[疏]注“令令”至“督也”○释曰:云“令,令其当供物者给事之期也”者,此谓诸官依法,合供给丧家者,不待王命,职丧依式令之,使相供。云“有司,或言公或言国。言国者由其君所来”者,解称国之意,君则王也。云“居其官曰公”者,谓不须王命,自居其官之职。往供则曰公,公,谓官之常职也。

◎春官宗伯下

大司乐掌成均之法,以治建国之学政,而合国之子弟焉。郑司农云:“均,调也。乐师主调其音,大司乐主受此成事已调之乐。”玄谓董仲舒云:“成均,五帝之学。”成均之法者,其遗礼可法者。国之子弟,公卿大夫之子弟,当学者谓之国子。《文王世子》曰:“於成均以及取爵於上尊。”然则周人立此学之宫。

[疏]“大司”至“弟焉”○释曰:云“掌成均之法,以治建国之学政”者,成均,五帝学名。建,立也。周人以成均学之旧法式,以立国之学内政教也。云“而合国之子弟焉”者,大司乐合聚国子弟,将此以教之。○注“郑司”至“之宫”○释曰:先郑云“均,调也。乐师主调其音,大司乐主受此成事已调之乐”者,案乐师惟教国子小舞,大司乐教国子大舞,其职有异,彼乐师又无调乐音之事。而先郑云“乐师主调其音,大司乐主受其成事”,义理不可,且董仲舒以成均为五帝学,故依而用之。玄谓董仲舒云“成均,五帝之学”者,前汉董仲舒作《春秋繁露》。繁,多。露,润。为《春秋》作义,润益处多。彼云:“成均,五帝学也。”云“成均之法者,其遗礼可法”者,郑见经“掌成均之法”,即是有遗礼可法效,乃可掌之,故知有遗礼也。云“国之子弟,公卿大夫之子弟,当学者谓之国子”者,案《王制》云:“王大子、王子、公卿大夫元士之适子,国之俊选皆造焉。”此不言王大子、王子与元士之子及俊选者,引文不具。此云弟者,则王子是也。自公以下,皆适子乃得入也。云“《文王世子》曰:‘於成均以及取爵於上尊’”者,案彼文上云:“或以德进,或以事举,或以言扬”,又云:“曲艺皆誓之,以待又语。三而一有焉,乃进其等。”注云:“进於众学者。”又云:“以其序,谓之郊人,远之,於成均以及取爵於上尊也。”彼郑注云:“董仲舒曰‘五帝名大学曰成均’,则虞庠近是也。天子饮酒於虞庠,则郊人亦得酌於上尊以相旅。”郑引之者,证成均是学意。若如先郑以义解之,何得於中饮酒,故知先郑之义非也。云“然则周人立此学之宫”者,即虞庠之学是也。若然,案《王制》有虞氏名学为上庠、下庠,至周立小学在西郊者,曰虞庠。尧已上,当代学亦各有名,无文可知,但五帝总名成均,当代则各有别称,谓若三代天子学,总曰辟雍,当代各有异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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