迹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史二人,徒四十人。迹之言亦,知禽兽处。

[疏]注“迹之”至“兽处”○释曰:案其职云“掌邦田之政”,亦是地事,故在此。

丱人,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胥四人,徒四十人。丱之言矿也。金玉未成器曰矿。○丱,徐音矿,虢猛反,刘侯猛反。矿,音虢猛反。

[疏]注“丱之”至“曰矿”○释曰:经所云丱是总角之丱字。此官取金玉,於丱字无所用,故转从石边,广以其金玉出於石,左形右声,从矿字也。云“金玉未成器曰矿”,以其此官不造器物,直取金锡玉石以供《冬官》百工,故言金玉未成器曰矿。金玉之等出於地,故在此也。

角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徒八人。

[疏]“角人”○释曰:案其职云“掌以时徵齿角凡骨物於山泽之农”,以其是徵敛之官,故亦在此。

羽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徒八人。

[疏]“羽人”○释曰:案其职云“掌以时徵羽翮之政于山泽之农”,亦是徵敛之官,故在此。

掌葛,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疏]“掌葛”○释曰:案其职云“掌以时徵絺绤之林于山农”,亦是徵敛之事,故在此。

掌染草,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八人。染草,蓝、蒨、象斗之属。○蒨,千见反。象,本或作橡,音同。

[疏]注“染草”至“之属”○释曰:案其职“掌以春秋敛染草之物”,亦徵敛之官,故在此。蓝以染青,蒨以染赤,象斗染黑。案其职注云“染草,茅蒐、橐芦、豕首、紫茢之属”,二注不同者,染草既多,言不可尽,故互见略言耳。

掌炭,下士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

[疏]“掌炭”○释曰:案其职“掌灰物炭物之徵令,以时入之”。以其徵敛之官,故亦在此。

掌荼,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徒二十人。荼,茅莠。○荼,音徒,徐音馀。莠,刘音酉,《毛诗》注作秀。

[疏]注“荼茅莠”○释曰:案其职云:“掌以时聚荼,以共丧事,徵野疏材。”以其徵敛之官,故亦在此。

掌蜃,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徒八人。蜃,大蛤。《月令》孟冬“雉入大水为蜃”。○蜃,上忍反。蛤,古答反。

[疏]注“蜃大”至“为蜃”○释曰:案其职云:“掌敛互物蜃物,以共闉圹之蜃。”亦徵敛之官,故在此。言蜃大蛤者,对雀入大水化为蛤者为小蛤。引《月令》“雉入大水为蜃”者,案《国语》,大水,淮也。

囿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胥八人,徒八十人。囿,今之苑。○囿,音又。

[疏]“囿人”至“十人”○释曰:案其职云“掌囿游之兽禁”,囿是地之用,故在此。○注“囿今之苑”○释曰:此据汉法以况古,古谓之囿,汉家谓之苑。

场人,每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徒二十人。场,筑地为墠。季秋除圃中为之。《诗》云:“九月筑场圃,十月纳禾稼。”○墠音善。圃,音补,又音布。

[疏]“场人”至“十人”○释曰:言“每场”者,以其九谷别场,故言每以殊之。场亦地之用,故在此。○注“场筑”至“禾稼”○释曰:除地曰墠,筑坚始得为场,故云“场,筑地为墠”也。云“季秋除圃中为之”者,以其春夏为圃以种菜蔬,至季秋始为场。引《诗》曰“九月筑场圃,十月纳禾稼”者,此《七月》诗,引之证圃中为场之意。

廪人,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府八人,史十有六人,胥三十人,徒三百人。藏米曰廪。廪人,舍人、仓人、司禄官之长。○廪,力甚反,仓也。盛,音成。

[疏]“廪人”至“百人”○释曰:此官使下大夫为官首,徒三百人又多者,以其米廪事重,出纳又多故也,故其职云:“掌九谷之数。”以其米谷,地之所长成,故在此。○注“藏米”至“之长”○释曰:“藏米曰廪”者,对下《仓人》“藏谷曰仓”。云“廪人舍人仓人司禄官之长”者,以其舍人已下同掌米谷之事,皆以士为之,故廪人下大夫与之为长。

舍人,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舍犹宫也。主平宫中用谷者也。

[疏]“舍人”至“十人”○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平宫中之政,分其财守,以法掌其出入”,谓平宫中米谷多少,故与廪人、仓人连类在此。○注“舍犹”至“者也”○释曰:郑训舍为宫者,案其职云“掌平宫中之政”,故就职内主平宫中用谷解之。

仓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疏]“仓人”○释曰:案其职云“掌粟入之藏”,如廪人,米粟,地之所成故也。

司禄,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四十人。主班禄。

[疏]注“主班禄”○释曰:在此者,其职既阙,未知所掌云何。但班禄者用粟与之,司禄职次仓人,明是班多少之官,故郑云主班禄,故与仓人连类在此。

司稼,下士八人,史四人,徒四十人。种谷曰稼,如稼女,以有所生。

[疏]注“种谷”至“所生”○释曰:云“种谷曰稼”者,对收敛曰穑也。在此者,其职云“巡野观稼,出敛法”,亦是徵敛地事,故连类在此。

舂人,奄二人,女舂抌二人,奚五人。女舂抌,女奴能舂与抌者。抌,抒臼也。《诗》云:“或舂或抌。”○奄,於检反,刘於验反。抌,音由,又音揄,或羊笑反。抒,时女反。

[疏]“舂人”至“五人”○释曰:有奄者,以其与女奴同处故也。在此者,与仓人、廪人、饎人连事,故亦连类在此。其职云“掌祭祀宾客牢礼之米”,所共多矣,而舂人少者,盖举其能者,亦应兼有别奚於其中矣。○注“女舂”至“或抌”○释曰:引《诗》“或舂或抌”者,彼《生民》诗,引之者,证舂抌之事也。

饎人,奄二人,女饎八人,奚四十人。郑司农云:“饎人,主炊官也。”《特牲馈食礼》曰:“主妇视饎爨。”故书“饎”作“饣熙”。○饎,尺志反,注饣熙同。爨,七乱反。

[疏]“饎人”至“十人”○释曰:在此者,其职云:“凡祭祀共盛,共王及后之六食。凡宾客,共其簠簋。”不在《天官》而在此者,以其因舂人,又因地道之成,故在此。

槁人,奄八人,女槁每奄二人,奚五人。郑司农云:“槁读为犒师之犒。主冗食者,故谓之犒。”○槁,注音犒,同苦报反。冗,如勇反。

[疏]“槁人”至“五人”○释曰:案其职云“掌其外内朝冗食者之食”,所共处多,故有奄八人。又女槁每奄二人,奚五人也。○注“郑司”至“之犒”○释曰:案《左氏春秋》僖三十三年,秦人将袭,郑郑商人弦高将市於周,遇之,以乘韦先,牛十二头犒秦师,遂诈之云:“郑使我犒劳军师。”引之者,以在朝之人不得归家,亦枯槁,以须槁劳之,故名其官为槁人。亦同廪人连类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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