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丧,赞赠玉、含玉。助王为之也。赠玉,既窆,所以送先王。含玉,死者口实,天子以玉。《杂记》曰:“含者执璧将命曰:寡君使某含”,则诸侯含以璧。郑司农云:“含玉,璧琮。”○含,本又作唅,户暗反,后同。窆,波验反,徐补赠反。琮,才宗反。
[疏]“大丧”至“含玉”
○释曰:大丧谓王丧。赞王为此二者也。
○注“助王”至“璧琮”
○释曰:大丧既是王丧,云“助王为之也”者,谓助嗣王也。云“赠玉既窆所以送先王”者,案《既夕》,士礼,既窆谓下棺讫,主人赠用玄纁以入圹。王丧虽无文,应更有加,亦当以玄纁为主也。所赠,亦既窆时也。云“含玉,死者口实”者,案《士丧礼》用贝三,郑注:“左右齻及中,象齧坚,王含用玉,义亦然也。”又《檀弓》云“饭用米贝,不忍虚也。”故云“口实”也。云“天子以玉”者,此云含玉,《玉府》、《典瑞》皆直云玉,无异物之称,对大夫已下不用玉,其实亦为璧形。故引《杂记》,复引先郑为璧琮之形也。但含玉始死用之,赠玉於葬乃用。此文后云含玉者,用之则有先后,此作文先后,无义例。《典瑞》并云“饭玉”,此不云者,文不具也。
作大事,则戒于百官,赞王命。助王为教令。《春秋传》曰:“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疏]“作大”至“王命”
○释曰:上已云祀五帝及大神祇祭祀大事,戒百官讫,则此云“作大事,戒于百官”,唯戎事也。
○注“助王”至“与戎”
○释曰:《春秋传》者,成十三年,刘康公、成肃公会诸侯伐秦,成子受脤于社,不敬,刘子曰:“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祀有执膰,戎有受脤,神之大节也。今成子惰,弃其命矣,其不反乎?”引之者,证经大事是戎事,连引在祀耳。
王眡治朝,则赞听治。治朝在路门外,群臣治事之朝。王视之,则助王平断。
[疏]注“治朝”至“平断”
○释曰:王有三朝,必知此是路门外朝者,但外朝是断疑狱之朝,路寝庭朝,图宗人、嘉事,二者并於事简,非正朝,故知治朝是路门外,司士所掌者也。
眡四方之听朝,亦如之。谓王巡守在外时。○守,音狩,本亦作狩,后“巡守”皆放此。
[疏]注“谓王”至“外时”
○释曰:经云“四方听朝,故知巡狩时。此郑据依常者而言。征伐外亦有听朝法,以非常法,故不言也。
凡邦之小治,则冢宰听之。待四方之宾客之小治。大事决於王,小事冢宰专平。
[疏]“凡邦”至“听之”
○释曰:重出冢宰之名者,据百官总焉,故特云冢宰也。
岁终,则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会,正,正处也。会,大计也。
[疏]注“正正”至“计也”
○释曰:言“正,正处也”者,经云令百官府各正其治,谓正处其所治文书,大宰乃受其计会也。云“会,大计”者,一岁计会,即《宰夫职》云“岁计曰会”是也。
听其致事,而诏王废置。平其事来至者之功状,而奏白王。
[疏]“听其”至“废置”
○释曰:百官致其治政功状与冢宰,听断其所置之功状文书,而诏告于王。有功者置之,进其爵;有罪者废之,退其爵也。
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而诛赏之。事久则听之:大无功,不徒废,必罪之;大有功,不徒置,必赏之。郑司农云:“三载考绩。”
[疏]“三岁”至“赏之”
○释曰:三年一闰,天道小成,则大计会百官群吏之治功文书。上计当年,已有废置。今三年上大计,大无功,不徒废,更加罪;大有功,不徒置,更加赏也。
○注“郑司”至“考绩”
○释曰:此《尚书·舜典》文。彼云“三载考绩,黜陟幽明”。彼三年一考,与此同,故引证三岁大计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