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王次之法,以待张事。”幕人供之,掌次张之,故连类在此也。
○注“次自脩正之处”
○释曰:案其职云:“张大次设重帟重案皆是自脩止故云“自脩止之处也”。
大府,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下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贾十有六人,胥八人,徒八十人。大府,为王治藏之长,若今司农矣。
[疏]“大府”至“十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大贡九赋,受其货贿之入,颁其货贿于诸府”之事。案《尚书·洪范》云:“一曰食,二曰货。”已上皆言饮食,此次,言货贿,故大府在此也。有贾者,府官须有市买,并须知物货善恶故也。
○注“大府”至“农矣”
○释曰:大府与下诸府官为长,故以大夫为之。云“若今司农矣”者,汉时司农主府藏,故史游《章》云:“司农、少府国之渊。”
玉府,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工八人,贾八人,胥四人,徒四十有八人。工,能攻玉者。
[疏]“玉府”至“八人”
○释曰:玉府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王之金玉、玩好、兵器,凡良货贿之藏”。以玉为主,故与大府同在此。有工八人者,以其使攻玉故也。有贾者,使辨玉之善恶、贵贱故也。
○注“工能攻玉者”
○释曰:工谓作工。案《诗》云“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故须工。
内府,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十人。内府,主良货贿藏在内者。○贿,呼罪反。
[疏]“内府”
○释曰:内府在此者,案其职云“掌九贡、九赋、九功之货贿、良兵、良器”,故在此也。
外府,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十人。外府,主泉藏在外者。
[疏]“外府”至“十人”
○释曰:外府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邦布之出入,以共百事”,故在此也。
○注“外府”至“外者”
○释曰:泉布本是外物,无在内府,故对内府为外也。
司会,中大夫二人,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八人,胥五人,徒五十人。会,大计也。司会,主天下之大计,计官之长,若今尚书。○会,古外反,注同。尚,音常。
[疏]“司会”至“十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则之贰,以逆邦国、都鄙、官府之治。”主天下大计,货贿亦须计会,故与大府连类在此也。
○注“会大”至“尚书”
○释曰:言“会,大计”者,案宰夫职“日计曰成,月计曰要,岁计曰会”,故知会,大计也。云“主天下之大计”者,其职云“逆邦国、都鄙、官府”,是句考遍天下。云“若今尚书”者,汉之尚书亦主大计,故举以况之也。
司书,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八人。司书,主计会之簿书。○簿,步古反。后簿书皆同。
[疏]“主司书”至“簿书”
○释曰:司书在此者,会计之事,司书主之,故其职云“凡上之用财用,必考于司会”。故连类在此也。注言“簿书”者,古有简策以记事。若在君前,以笏记事。后代用簿。簿,今手版。故云吏当持簿,簿则簿书也。
职内,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四人,史四人,徒二十人。职内,主入也。若今之泉所入谓之少内。○少,诗照反。
[疏]“职内”至“十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邦之赋入,辨其财用之物而执其总”,入太府者,皆由职内,亦有府义,故郑云“受用之府若职内”,故其职在此也。
○注“若今”至“少内”
○释曰:汉之少内,亦主泉所入。案王氏《汉官解》云:“小官啬夫各擅其职,谓仓库少内啬夫之属,各自擅其条理所职主。”由此言之,少内藏聚,似今之少府,但官卑职碎,以少为名。
职岁,上士四人,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徒二十人。主岁计以岁断。○断,丁乱反。
[疏]“职岁”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邦之赋出,以贰官府都鄙之财出赐之数,以待会计而考之。”总断一岁之大计,故与司会同在此也。
职币,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贾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疏]“职币”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式法以敛官府、都鄙与凡用邦财者之币,以待上之赐予”,与职岁通职,故连类在此也。若然,此三职皆有府义,不得名府者,以财不久停故也。
司裘,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四十人。
[疏]“司裘”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为大裘,并掌皮”,亦有府义,故在此。
掌皮,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四十人。
[疏]“掌皮”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秋敛皮,冬敛革,春献之”,亦有府义,故连类在此也。
内宰,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内宰,宫中官之长。
[疏]“内宰”至“十人”
○释曰:名“内宰”者,对大宰治百官,内宰治妇人之事,故名内宰。然则大宰不称外者,为兼统内也。案其职云“掌治王内之政令”,又教后已下妇德之事,以王事少暇,故次在此也。
○注“内宰”至“之长”
○释曰:内宰与下女史已下为长,故郑云“宫中官之长”。
内小臣,奄上士四人,史二人,徒八人。奄称士者,异其贤。
[疏]“内小”至“八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王后之命,正其服位”。案《夏官·大仆职》云:“出入王之大命,正其服位”,则此小臣侍后职与大仆侍王同,亦是佐后之事,故在此,用奄者,以其所掌在内故。
○注“奄称士者异其贤”
○释曰:案上酒人、浆人等奄并不称士,则非士也。独此云,以其有贤行命为士,故称士也。案:《诗》巷伯,奄官也。注云:“巷伯,内小臣,小臣於宫中为近,故谓之巷伯。”必知巷伯与小臣为一人者,以其俱名奄。又言巷,亦宫中为近。又称伯,长也。内小臣又称士,亦是长义,故知一人也。
阍人,王宫每门四人,囿游亦如之。阍人,司昏晨以启闭者。刑人墨者使守门。囿,御苑也。游,离宫也。○阍,音昏。囿,音又。斿,本亦作游,音由。
[疏]“阍人”至“如之”
○释曰:在此者,以其掌守中门之禁,王宫在此,故亦在此。《周礼》之内,有同官别职,则此阍人每门及囿游同名阍人而职别。《山虞》、《泽虞》云“每大泽大山及川衡林衡”,亦是别职同官也。别官同职者,唯有官连耳。
○注“阍人”至“宫也”
○释曰:云“阍人,司昏晨以启闭”者,此《释名》阍人之意。昏时闭门,则此名阍人也。晨时启门,则《论语》谓之晨人也。皆以时事为名耳。又云“刑人墨者使守门”,此《秋官·掌戮》职文。郑彼注云:“黥者无妨於禁御,欲使守门。”案其职云:“掌守中门之禁。”言中门,则唯雉门耳。而言每门者,彼言中门,据有禁守者言之。其实王之五门,皆使墨者守之。或解以为王有五门,四面皆有中门,故言每门,义亦通也。案《礼记》云:“古者不使刑人守门。”彼郑注谓夏殷时。《公羊》云:“阍杀吴子馀祭,近刑人,轻死之道。”彼据人君加之宠,故云近刑人,轻死之道。若君有防卫,不亲近,则非近刑人。其劓者使守关,以其丑恶远之,不得约彼即以十二门皆使墨者也。《诗》云“昏椓靡共”,笺云“皆奄人”。彼据后宫门,故使奄者也。又云“囿御苑”者,案《诗》云:“王在灵囿”,注:“所以养禽兽,天子百里,诸侯四十里。”案《孟子》:齐宣王问《孟子》云:“文王之囿方七十里,犹以为小,寡人囿方四十里,犹以为大,何也?”孟子答:“文王之囿,刍荛者往焉,雉兔者往焉,与民同之,故以为小,不亦宜乎!君之囿,民杀其麋鹿者,如杀人之罪,民以为大,不亦宜乎!”则文王之囿方七十里者,大於诸侯,小於天子故也。《白虎通》又云:“天子百里,大国四十里,次国三十里,小国二十里。”与《孟子》不同者,《白虎通》细别言之也。又云“游,离宫”者,囿是大苑,其门皆使阍人守之也。此离宫,即囿游之兽禁,故彼郑云,谓囿之离宫小苑观处也。或以为游亦谓城郭中兴公所为者也。
寺人,王之正内五人。寺之言侍也。《诗》云“寺人孟子”。正内,路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