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注“内丧,同宫也”。○正义曰:按上文不为尸之时,未视濯之前、受宿之后父母丧,使人告,告者反而后哭。今此齐衰内丧,亦谓诸父、昆弟、姑、姊妹也。与前与后祭同,但尸尊,故出舍公之公馆,以待君之祭事,不在已之异宫耳。

父母之丧,将祭,而昆弟死,既殡而祭。如同宫,则虽臣妾,葬而后祭。祭,主人之升、降、散等,执事者亦散等。虽虞、附亦然。将祭,谓练、祥也。言若同宫,则是昆弟异宫也。古者昆弟异居同财,有东宫,有西宫,有南宫,有北宫。有父母之丧,当在殡宫,而在异宫者,疾病或归者。主人,適子。散等栗阶,为新丧略威仪。

[疏]“父母”至“亦然”。○正义曰:“将祭”,谓将行大小祥祭也。○“而昆弟死,既殡而祭”者,若将祭而有兄弟死,则待殡后乃祭也。今不待葬后者,兄弟轻,故始殡后,便可行吉事也。○“如同宫,则虽臣妾,葬而后祭”者,兄弟既殡后,而行父母之丧,谓异宫者耳。若同宫,虽臣妾之轻卑,死,犹待葬后乃行父母祭也。所以尔者,吉凶不相干,故《丧服传》云“有死於宫中者,则为之三月不举祭”。庾氏云:“小祥之祭,已涉於吉,尸柩至凶,故不可以相干。其虞、祔则得为之矣。若丧柩即去者,则亦祭,不待於三月,可知矣。”○“祭,主人之升降散等”者,祭犹谓二祥祭。散,栗也。等,阶也。吉祭则涉级聚足,丧祭则栗阶,故云散等也。如此祥祭,宜涉级。於时为有兄弟丧,故少威仪,作散等也。○“执事者亦散等”者,助执祭者亦栗阶也。○“虽虞祔亦然”者,谓主人至昆弟虞、附而行父母二祥祭,而执事者亦散等。○注“将祭”至“威仪”。○正义曰:知“将祭,谓练祥也”者,以经云:昆弟死,既殡而祭,故知非吉祭也。前经云“三年之丧既顈,练祥皆行”,故知此祭谓练、祥也。但前文主论变除,故委曲言练祥;以前文既具,故此经略言祭也。云“言若同宫,则是昆弟异宫也”者,以经云:如同宫则葬而后祭,明上“昆弟既殡而祭”者,是异宫也。云“有父母之丧,当在殡宫”者,既遭父母之丧,兄弟悉应同在殡宫,不得有在异宫而死之。所以在异宫死者,以其疾病或有归者,故得异宫而死。云“散等栗阶”者,谓升一等,而后散升不连步也。故《燕礼记》云“栗阶不过二等”,注云:“其始升,犹聚足连步,趋二等,左右足各一发而升堂。”以此知散等、栗阶是一也。

自诸侯达诸士,小祥之祭,主人之酢也哜之,众宾、兄弟则皆啐之。大祥,主人啐之。众宾、兄弟皆饮之可也。哜,啐,皆尝也。哜至齿,啐入口。○酢音胙。哜,才细反。啐,七内反,徐苍怏反。

[疏]“自诸”至“可也”。○正义曰:此一经明丧祭饮酒之仪。○“主人之酢也哜之”者,谓正祭之后,主人献宾长,宾长酢主人,主人受宾长酢则哜之也。○“众宾、兄弟则皆啐之”者,亦谓众宾及兄弟祭末受献之时啐之也,以其差轻故也。○“大祥,主人啐之”者,谓主人受宾酢之时,主人啐之。○“众宾兄弟皆饮之可也”者,必知此主人之酢,非受尸酢者,以《士虞礼》主人、主妇献尸受酢之时,皆卒爵。虞祭比小祥为重,尚卒爵。今大祥祭,主人受尸之酢,何得唯哜之而已?故知受宾酢也。受尸酢,神惠为重,虽在丧,亦卒爵;宾礼为轻,受宾之酢,但哜之。知丧祭有受宾酢者,郑注《曾子问》云“虞不致爵,小祥不旅酬,大祥无”,无算爵,故知小祥之祭,旅酬之前皆为之也。皇氏云“主人之酢谓受尸之酢”,与《士虞礼》文违,其义非也。

凡侍祭丧者,告宾祭荐而不食。荐,脯、醢也。吉祭,告宾祭荐,宾既祭而食之,丧祭宾不食。

[疏]“凡祭”至“不食”。○正义曰:侍祭丧,谓相於丧祭礼者。荐谓脯、醢也。吉时祭,相者则告宾祭荐,宾祭竟而食之。丧礼既不主饮食,故相者告宾,但祭其荐而已,遂不食之也。此亦谓丧之正祭之后,主人献宾之时,宾受献,主人设荐,宾祭而不食,谓练、祥祭也。其虞、祔,不献宾也。

子贡问丧。子曰:“敬为上,哀次之,瘠为下。颜色称其情,戚容称其服。”问丧,问居父母之丧也。丧尚哀,言敬为上者,疾时尚不能敬也。容,威仪也。《孝经》曰:“容止可观。”,○瘠,徐在益反。称,尺证反,下同。“请问兄弟之丧”。子曰:“兄弟之丧,则存乎书策矣。”言疏者如礼行之,未有加也。齐、斩之丧,哀容之体,经不能载矣。君子不夺人之丧,重丧礼也。亦不可夺丧也。不可以轻之於己也。

[疏]“子贡”至“丧也”。○正义曰:此一节明居父母兄弟丧礼。○“君子不夺人之丧”者,谓不夺他人居丧之礼,谓他人居丧,任其行礼,不可抑夺。○“亦不可夺丧也”者,不可自夺己丧,谓已之居丧当须依礼,不可自夺其丧,使不如法。不夺人丧,恕也。不夺己丧,孝也。○注“言疏”至“载矣”。○正义曰:“言疏者如礼行之,未有加也”者,以疏者礼文具载,故云“存其书策”,其“齐斩之丧”,谓父母丧也。父母至亲,哀容体状不可名言,故经不能载。上文云“颜色称其情”,当须毁瘠也。“戚容称其服”,当须憔悴也。

孔子曰:“少连、大连善居丧,三日不怠,三月不解,期悲哀,三年忧,东夷之子也!”言其生於夷狄而知礼也。怠,惰也。解,倦也。○少,诗召反。解,佳买反,注同。期音基。惰,徒卧反。倦,其眷反。

[疏]“孔子”至“子也”。○正义曰:此明居丧得礼之事。○“三日不怠”者,亲之初丧三日之内,礼不怠,谓水浆不入口之属。○“三月不解”者,以其未葬之前,朝奠、夕奠,及哀至则哭之属。○“期悲哀”者,谓练以来,常悲哀,朝哭、夕哭之属。○“三年忧”者,以服未除,憔悴忧戚。

三年之丧,言而不语,对而不问。庐、垩室之中,不与人坐焉。在垩室之中,非时见乎母也,不入门。言,言己事也。为人说为语。在垩室之中,以时事见乎母,乃后入门,则居庐时不入门。○垩,乌各反,字亦作恶,同。见,贤遍反,注同。疏衰皆居垩室,不庐。庐,严者也。言庐,哀敬之处,非有其实则不居。

[疏]“三年”至“入门”。○正义曰:皇氏云:上云“少连大连”,及此经云“三年之丧”,并下“疏衰”之等,皆是总结上文,敬为上,哀次之,及“颜色称其情,戚容称其服”。今按别称孔子是时之语,不连子贡之问,此“三年之丧”以下,自是记者之言,非孔子之语。前文“颜色称其情”,谓据父母之丧。此下文“疏衰”,谓期亲以下。何得将此结上“颜色称其情”?皇说非也。○“三年之丧,言而不语”者,谓大夫、士言而后事行者,故得言己事,不得为人语说也。○“对而不问”者,谓有问者得对,而不得自问於人。此谓与有服之亲者行事之时,若与宾客疏远者言,则《间传》云“斩衰唯而不对,齐衰对而不言”是也。○“庐垩室之中不与人坐”者,按《丧大记》云“练,居垩室,不与人居”,居即坐也,与此同

妻视叔父母,姑、姊妹视兄弟,长、中、下殇视成人。视,犹比也,所比者,哀容居处也。○长,丁丈反。

[疏]“妻视”至“成人”。○正义曰:此一经明此等之亲,服虽有异,其哀戚轻重各视所正之亲:妻居庐而杖,抑之视叔父母;姑、姊妹出適,服轻,进之视兄弟;长、中、下殇服轻,上从本亲,视其成人也。

亲丧外除。日月已竟,而哀未忘。兄弟之丧内除。日月未竟,而哀已杀。○已杀,已或作以。杀,色界反,徐所例反。

[疏]“亲丧”至“内除”。○正义曰:“亲丧外除”者,谓父母之丧。外谓服也。服犹外,随日月渐除,而深心哀未忘。○“兄弟之丧内除”者,兄弟谓期服以下及小功、緦也。内,心也。服制未释,而心哀先杀,由轻故也。

视君之母与妻,比之兄弟,发诸颜色者,亦不饮食也。言小君服轻,亦内除也。发於颜色,谓醲美酒食,使人醉饱。○醲,女龙反。

[疏]“视君”至“食也”。○正义曰:“视君之母与妻”者,视,比也,谓比视君之母与君之妻,轻重之宜,比於巳之兄弟。○“发诸颜色者,亦不饮食也”者,若其酒食不发见於颜色者,则得饮食之;若发见於颜色者,亦不得饮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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