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曰:“少,诗照反。少犹小也。郑云:‘以其记相见及荐羞之小威仪。’”

[疏]正义曰:案郑《目录》云:“名曰《少仪》者,以其记相见及荐羞之少威仪,少犹小也。此於《别录》属《制度》。”

闻始见君子者,辞曰:“某固原闻名於将命者。”君子,卿大夫若有异德者。固,如故也。将,犹奉也。即君子之门,而云原以名闻於奉命者,谦远之也。重则云“固”。奉命,传辞出入。○始见,贤遍反,下文注,除注“二相见”并同。闻名,如字,徐音问,注皆同。谦音谦,本又作谦。远,于万反。重,直用反。传,文专反,下“传辞”同。

[疏]“闻始”至“命者”。○正义曰:此一经论见君子之法,但此一篇杂明细小威仪,不复局以科段,各随文解之。○“闻始见君子者”,谓作《记》之人,心自谦退,不敢自专制其仪,而传闻旧说,故云“闻始见君子者”,谓始欲见君子贵胜之人。○“辞曰:某固原闻名於将命者”,辞,客之辞也。某,客名也。再辞曰固,固,如故也。闻名,谓名得通达也。将命,谓传辞出入、通客主之言语者也。客云愿以已名使通闻於将命之人也。然客实原见君子,而云“原闻名於传命者”,不敢必斥见於君子,但原将命者闻之而已。不云“初辞”,而云“固”者,欲明主人不即见己,已乃再辞,故云“固”也。若初辞则不云“固”,当惟云“某原闻名於将命者”耳。

不得阶主。阶,上进者,言宾之辞不得指斥主人。○上,时掌反。

[疏]正义曰:解上经文云“闻名”之义也。阶,进也。主,谓主人也。客宜卑退,故其辞不得斥进主人也。○注“阶,上进者”。○正义曰:“阶”是等,故人升阶,必上进,故以阶为上进。《隐义》云:“阶可升上,故云上进也。”

適者,曰:“某固愿见。”敌,当也。愿见,愿见於将命者,谦也。

[疏]正义曰:此明敌体始相见言,敌体不谦,故云“愿见”也。虽云“原见”,亦应云愿见於将命者,因上巳有,故此略之。又云“固”者,义亦如前。

罕见曰闻名,罕,希也。希相见,虽於敌者,相为尊主之辞,如於君子。○罕见,贤遍反。

[疏]正义曰:前二条明始相见,此明已经相见而疏者。罕,少也。若少见尊者,辞云“愿闻名於将命者”。若少见敌者,亦云“愿闻名於将命者”。然敌者始来曰“原见”,重来而疏,翻曰“闻名”者,亦奖之使不疏也。或云:“始来礼隆,故尊卑宜异;重来礼杀,故宜同也。”○注“罕希”至“君子”。○正义曰:案《尔雅·释诂》文,罕,希也,是罕得为希。云“希相见,虽於敌者,犹为尊主之辞,如於君子”者,尊而希者,故宜同於始来相见,敌而希者,其辞重於始来,故郑偏解之也。

亟见曰“朝夕”。亟,数也。於君子则曰“某原朝夕闻名於将命”者,於敌者则曰“某愿朝夕见於将命者”。○亟,去冀反,注及下同。数,色角反。瞽曰闻名。瞽,无目也。以无目,辞不称见。

[疏]“亟见”至“闻名”。○正义曰:此谓数相见者也。亟,数也。若数见尊者,则其辞云“某愿朝夕闻名於将命者”,若数见敌者,则云“某愿朝夕见於将命者”。○注“亟,数也”。○正义曰:《尔雅·释诂》文。○“瞽曰闻名”者,瞽无目也,其来不问见贵贱,则并通云原闻名於将命者,其目无所见,故不云“愿见”。

適有丧者曰“比”,適,之也。曰“某愿比於将命者”。比,犹比方,俱给事。

[疏]正义曰:前明吉礼相见,此以下明凶事相见者也。適,往也,此谓往適者丧家也。比,比方也。丧不主相见,凡往者,皆是助事,故云“比”,谓比方其年力,以给丧事也。君五十从反哭,四十持盈次,皆是比方其事,故郑云“比谓比方,俱给事”,故辞云“原比於将命者”也。

童子曰“听事”。曰“某愿听事於将命者”,童子未成人,不敢当相见之礼。

[疏]正义曰:童子未成人,虽往適它丧,不敢以成人为比方,但来听主人以事见使,故云“原听事於将命者”也。

適公卿之丧,则曰“听役於司徒”。丧忧戚,无宾主之礼,皆为执事来也。○为,于伪反,下文“为君丧”、注“虽为”并同。

[疏]正义曰:前往適丧,此敌贵者丧也。不敢云相比方而使,但听主人之见役,轻重唯命,不敢辞也。不直云“听役於将命”,而云“於司徒”者,司徒主国之事,故国有大丧,谓公卿之丧,则司徒皆率其属掌之。故《司徒职》云:“大丧,帅六卿之众庶属其六引而治其政令。”郑云:“众庶所致役也。”又《檀弓》云“孟献子丧,司徒旅归四布”是也。《隐义》云“公卿亦有司徒官,以掌丧事”也。

君将適他,臣如致金玉货贝於君,则曰“致马资於有司”。敌者曰“赠从者”。適他,行朝会也。资,犹用也。赠,送也。○適它,音他。从,才用反。朝,直遥反。

[疏]“君将”至“从者”。○正义曰:此一经论臣致物於君及適者之辞。前明吉凶相见之礼,此以下明吉凶相送遗之礼也,此明送吉也。君,谓已君也。適它,谓朝会出往它国也。○“臣如置金玉货贝於君”者,如,若也。君欲往它国,而臣若奉献财物,以充君路之资者也。金玉货贝,略举其梗概耳。○“则曰致马资於有司”者,臣虽以物赠君,君体尊备物,不有乏少,故臣不敢言“将物与君”。但恐君行有车马,路中或须资给,故云此物以充马资。物不可付马,故云“致马资於有司”。有司,谓主典君物者也。○“敌者曰赠从者”,若物送敌者,亦不云赠送敌者,当言赠於左右从行者也。

臣致襚於君,则曰“致废衣於贾人”。敌者曰“襚”。言废衣,不敢必用敛也。贾人,知物善恶也。《周礼》“玉府掌凡王之献金玉、兵器、文织、良货贿之物,受而藏之”,有贾八人。○襚音遂。贾音嫁,徐音估,注同。敛,力艳反。织音志,郑注《周礼》云:“凶绣之属。”

[疏]“臣致”至“曰襚”。○正义曰:此因前送吉,此明送凶。“襚”者,以衣送死人之称。礼:以衣送敌者死曰“襚”。襚者,遂彼生时之意也。若臣以衣送君死,不得曰“襚”,但云“致废衣”。废衣者,不敢言“必充君敛”,但充以废致不用之例,故云“致废衣”也。贾人者,识物贾贵贱而主君之衣物者也。又不敢云“与君”,故云“致贾人”也。然《丧大记》云:“君无襚。”注云:“无襚者,不陈不以敛。”○“敌者曰襚”者,衣送敌者死,既无谦,故云“襚”也。○注“《周礼》”至“八人”。○正义曰:引之者,证君有贾人藏献物也。郑注《周礼》云:“文,谓物织画绣之属也。”

亲者兄弟,不以襚进。不执将命者,以即陈而已。

[疏]正义曰:此明亲者相襚之法。进,谓执之将命也。若非亲者相襚,则摈者传辞将进,以为礼节。若有亲者相襚,但直将进即陈之,不须执以将命也。案《士丧礼》:大功以上同体之亲襚,不将命,即陈於房中;小功以下及同姓等皆将命。

臣为君丧,纳货贝於君,则曰“纳甸於有司”。甸,谓田野之物。○甸,大见反。

[疏]正义曰:言臣为君丧,而臣进物纳为献也。纳,入也。甸,田也。言人此物,是自田野之所出,合献入之於君有司也。必云“田所出”者,臣皆受君地,明地物本由君出也。尤是送君,故与贾人货贝但供丧用,故付有司也。

赗马入庙门。以其主於死者。○赗,考仲反。赙马与其币,大白兵车,不入庙门。以其主於生人也。兵车,革路也。虽为死者来,陈之於外,战伐田猎之服,非盛者也。《周礼》:“革路建大白以即戎。”○赙音附。

[疏]“赗马”至“庙门”。○正义曰:此一节论赙、赗之异。○“赗马入庙门”者,以马送死曰赗,赙副亡者之意也。既送亡者,故将入庙门也。庾云:“礼:既袒讫,而后赗马入。设於庙庭,而入门者,欲以供驾庙车也。”故郑云“主於死者”。○“赙马与其币,大白兵车,不入庙门”者,以马助生营丧曰“赙马”。币,谓以财货赙助主人丧用。并助主人之物,故不将入庙也,故郑云“以其主於生人也”。大白兵车,革路之旗。《周礼》“革路建大白以即戎”也。兵车即革路也,虽并为送丧之从车,而其本是田战之具,故不可入庙门,故郑云:“虽为死者来,陈之於外,战伐田猎之服,非盛者也。”然所以得有大白兵车来助主人者,此谓诸侯有丧,邻国之君有以大白兵车而赗之者,或家国自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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