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章诸文、多诫道众不得妄与。而俗众亦可因是了知于僧食物、不得妄索妄受也。

受僧食物中分为三节:

一明用与

二约缘开

三示污家

第一节明用与

○事钞云“佛法中无贵贱亲疏。唯以有法平等、应同护之。人来乞索、一无与法。若随情辄与、即坏法也。”资持释云“初劝依法。一无与者谓不非用也。心能依法、如下则听。”

○○事钞续云“俗人本非应斋食者。然须借问。能斋、与食。不能斋者、示语因果、使信罪福、知非为吝、怀欢而退。此中非生人好处、非生人恶处。不得一向嗔人、一向任人不斋者而食。必须去情存道、善知处量也。是以谨守佛教、慎护僧法、是第一慈悲人。现在未来一切众生离苦得乐故。”资持释云“二示损益二、初守教之益中、初明善用。注云非生好者以任情故、非生恶者以依法故。是下结益。”

上云斋者、如宗体篇八戒中委明。白衣能受斋者得食、出五分律。

○○事钞续云“若不守佛教、随情坏法。谓听俗人不斋而食。有来乞请、随请辄与。令诸众生不知道俗之分、而破坏僧法、毁损三归。既无三归、远离三宝。令诸众生沉没罪河、流入苦海、失于利乐。皆由坏法。是以不守佛教、不闲律藏、缺示群生、自昏时网、名第一无慈悲人也。”资持释云“二违教之损中、初明非用。令下二示过、初明失利。后令诸下明堕苦。道俗分者道修智分为俗福田、俗修福分当供道众。今则反乱故云不知。毁三归者失彼信心、侵陵三宝故。是下三结损。”已上皆见事钞记卷七

第二节约缘开

○事钞云“五分。若白衣入寺、僧不与食、便起嫌心。佛言、应与。便持恶器、盛食与之、又生嫌心。佛言、以好器与之。此谓悠悠俗人见僧过者。若在家二众及识达俗士、须说福食难消、非为悭吝。”资持释云“初引文。此下义决、初指前文且据无信。悠悠谓远离三宝、无所归者。若下次明有信。福食谓檀越求福、施众僧故。”

○○事钞续云“十诵。供给国王大臣薪火灯烛、听辄用十九钱不须白僧、若更索者白僧给之。恶贼来至、随时将拟、不限多少。僧祇、若恶贼檀越工匠乃至国王大臣、有力能损益者、应与饮食。多论云、能损者与之、有益者不合即是污家。若彼此知法、如律亦得。”资持释云“初引十诵明用分齐、初给王臣。十九钱者彼土大铜钱、一当十六、当今三百也。下明贼难。不可约数。次僧祇中。通列五人、上三可解。下示王臣须论势力、必无力者应非所开。多下引决。由上律云损益皆与、既是有益理不当与、在文有了故续决之。若下通上律。俗知僧物难消必无虚受、僧知污家非法必无妄与。但有缘须给、微亦通之十诵通开、谅在于此。”已上皆见事钞记卷十七

第三节示污家

○事钞云“比丘凡有所求、若以种种信施物、为三宝自身乃至一切、而与大臣俗人等、皆名污家。由以信施物与白衣故、即破前人平等好心。于得物者欢喜爱乐。不得物者、纵使贤善、无爱敬心、失他前人深厚福田。又倒乱佛法故。凡在家俗人常于三宝求清净福、割损血肉以种善根。今出家人反持信物赠遗白衣、俗人反于出家人所生希望心。又若以少物赠遗白衣、因此起七宝塔造立精舍乃至四事满阎浮提一切圣众。亦不如静坐清净持戒、即是供养真实法身。”资持释云“凡所求者总收多事、不问公私善恶皆不许之。纵贤善者据比丘言之。”

○○事钞又云“律不犯中。若与父、母、病人、小儿、妊娠妇女、牢狱系闭、及寺中客作者、不犯。”已上皆见事钞记卷十九

与父母者准母论、须父母贫苦而先受归戒者乃可施与。

上来离诸非法中第二章受僧食物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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