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十五章,我们考察了可以引起劳动力价值的绝对量或相对量(即同剩余价值相比较的量)发生变化的种种组合的情况,而另一方面,劳动力价格借以实现的生活资料量,又可以发生与这一价格的变动无关或不同的运动。这就是说,如果生活资料的价格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而下降,从而消费价格指数下降或者通货紧缩(负膨胀),并不意味着工人的实际工资提高,至多只能说是,劳动力价格的下降程度不如劳动力价值的下降程度大。我们已经说过,只要把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换成外在的工资形式,那里的一切规律就会转化为工资运动的规律。在这一运动中表现为各种变动着的组合的情况,对于不同的国家说来,会表现为国民工资的同时存在的差异。因此,在比较国民工资时,必须考虑到决定劳动力的价值量的变化的一切因素:自然的和历史地发展起来的首要的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和范围,工人的教育费,妇女劳动和儿童劳动的作用,劳动生产率,劳动的外延量和内含量。即使作最肤浅的比较,首先也要求把不同国家同一行业的平均日工资化为长度相等的工作日。在对日工资作了这样换算以后,还必须把计时工资换算为计件工资,因为只有计件工资才是计算劳动生产率和劳动内含量的尺度。

每一个国家都有一个中等的劳动强度,在这个强度以下的劳613动,在生产一种商品时所耗费的时间要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以不能算作正常质量的劳动。在一个国家内,只有超过国民平均水平的强度,才会改变单纯以劳动的持续时间来计量的价值尺度。在以各个国家作为组成部分的世界市场上,情形就不同了。国家不同,劳动的中等强度也就不同;有的国家高些,有的国家低些。于是各国的平均数形成一个阶梯,它的计量单位是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因此,强度较大的国民劳动比强度较小的国民劳动,会在同一时间内生产出更多的价值,而这又表现为更多的货币。

但是,价值规律在国际上的应用,还会由于下述情况而发生更大的变化:只要生产效率较高的国家没有因竞争而被迫把它们的商品的出售价格降低到和商品的价值相等的程度,生产效率较高的国民劳动在世界市场上也被算作强度较大的劳动。

一个国家的资本主义生产越发达,那里的国民劳动的强度和生产率,就越超过国际水平。因此,不同国家在同一劳动时间内所生产的同种商品的不同量,有不同的国际价值,从而表现为不同的价格,即表现为按各自的国际价值而不同的货币额。所以,货币的相对价值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较发达的国家里,比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太发达的国家里要小。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名义工资,即表现为货币的劳动力的等价物,在前一种国家会比在后一种国家高;但这决不是说,实际工资即供工人支配的生活资料也是这样。

但是即使撇开不同国家货币价值的这种相对的差异,也常常可以发现,日工资、周工资等等在前一种国家比在后一种国家高,614而相对的劳动价格,即同剩余价值和产品价值相比较的劳动价格,在后一种国家却比在前一种国家高。

1833年工厂委员会委员约·伍·考威尔,曾对纺纱业作了仔细调查,并得出如下结论:

“英国的工资虽然对于工人说来可能比大陆高,但是对于工厂主说来,实际上比大陆低。”(尤尔《工厂哲学》第314页)

英国工厂视察员亚历山大·雷德格雷夫在1866年10月31日的工厂报告中,根据同大陆各国比较的统计材料指出,大陆的劳动,尽管工资较低,劳动时间也长得多,但是同产品相比较,还是比英国贵。奥登堡一家棉纺织厂的一位英国经理说,那里的劳动时间是从早晨5点半到晚上8点,星期六也不例外,而当地工人即使在英国监工的监视下在这个时间内提供的产品,也比英国工人在10小时内提供的产品少,要是在德国监工的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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